美国干预台海冲突违反国际法
| 作 者: | 张立平 | 关键词: | |
| 书 名: | 美国干预台海冲突违反国际法 | 成果形式: | 论文 |
| 合著者: | 无 | PDF版本文: | |
| 出版社: | 《紫荆》第1期 | 出版时间: | 2004-01-23 |
(一)台湾问题中的美国因素 长期以来,台湾问题是一直是中国人民的心中之创痛。台湾与大陆的现状,本是上个世纪四十年代中国内战的产物。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政府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各种企图将台湾从中国分离出去的势力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政治和和外交斗争。可以说,中国人民统一台湾的信念和愿望从未动摇过,任何外部势力不容低估和测试。中国愿意按一国两制的方针,实现台湾的和平统一,但从未声言放弃武力。中国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会行使国家主权,用武力制止台湾独立或制止台湾被另外一个国家占领。 从本质上来说,台湾问题难解的根源在于美国。一开始美国就插手了中国的那场内战,支持后来在大陆战败、逃到台湾的国民党一方;后又在冷战的背景下出于战略需要与台湾签订了《美台共同防御条约》,使台湾成为美国反苏、反共同盟体系中的前哨阵地之一;还是为了它的战略和国家利益,美国在与中国关系实现建交后,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一方面在中美苏“大三角”关系中大打“中国牌”,利用中国来对付苏联的威胁;另一方面不放弃在台湾经营多年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利益。凭借其在国际体系中的强势地位和历史姻缘,美国欲同时从与海峡两岸的关系中获取最大的收益。因此几乎从“正常化”开始那一时刻起,台湾问题就成为中美关系中一个悬而未决的、不时浮出水面的、最具伤害性的老大难问题。 三十多年来,美国玩“两面手法”或曰“双轨政策”的支柱有三:“一中”、“一法”、“三公报”。“一中”指美国承认“一个中国”,“一法”指《与台湾关系法》,“三个公报”指美国与中国之间的《上海公报》(1972年)、《建交公报》(1979年)和《八•一七公报》。中、美两国在台湾问题上的主要分歧是:中国强调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的最终目标是统一台湾,无论用什么手段;而美国强调台湾问题的解决只能以和平方式,任何非和平方式都是它所严重关切的,美国保持向台湾提供所谓的防御性武器以帮助它进行自卫。由此可见,美国从骨子里并不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否则在正常的外交关系中哪有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的某一地区提供武器的?美国的这种“违法行为”一开始就受到中国的严正抗议,但由于历史原因和中美两国之间的力量对比不平衡,中国一方面不断就此问题向美国提出抗议、交涉,美国由于国家利益和美国国内政治的因素,不断违犯中美之间的“公报”。 美国与大陆中国、台湾三方的关系在冷战结束之前大体上维持着一种平衡,原因是美国尚能“顾大体,识大局”在实行“双轨政策”时比较注意中国方面的关切和顾虑,与台湾基本上保持一种“非官方”关系,而台湾当局也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尽管由谁代表中国双方存在分歧)。冷战结束后,由于不用再担心苏联的威胁,中国对美国的战略价值下降;此外,由于苏联东欧巨变,中国成了世界上仅存的屈指可数的几个社会主义国家中最大的国家,美国对中国的意识形态色彩加重,在中国发生“八九政治风波后”美国对中国形象和看法更是趋于负面;与此同时台湾政治在向“民主化”演变的同时也愈来愈本土化,美国对它更加“刮目相看”,开始不断提升与台湾的关系,实际上将它当成“准国家”来看待,逐渐突破“非官方”的限制,开始向“准官方”—“官方”方面移动,对台军售无论在质的方面还是量的方面都向更高的方向移动,美国声称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持两岸的军力平衡,阻止大陆中国对台湾动武。台湾当局因有美国的“撑腰”,在李登辉、陈水扁上台后,台独分子趁国民党势力衰落之机,跳出来叫嚣“两国论”、“一边一国论”、“一中一台”论,台湾当局还不断搞一些“去中国化”的“渐进独立”的动作,如“废省”、护照加注“台湾”、修改历史教科书等等,现在又假借民主形式企图搞“公投独立”。这样,随着台湾局势的演变,台湾问题就出现了一种“困局”:台湾要“独”,中国要“统”,美国要“不独不统”。台湾的分离份子不断寻衅,挑战中国大陆的主权和决心;而中国的立场非常清楚,中国绝对不容许台湾独立,为了统一中国可以不惜一切代价;美国最近则放言:不希望任何一方单方面改变现状,对于台湾激怒中国的“公投独立”的图谋表示反对。 如果说美国的“双轨政策”是一种故意的“模糊战略”,那么中国在台湾问题上的底线是非常明确的:台湾一旦宣布独立,中国只有被迫使用武力!中国对台动武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方面都是合法的:根据国际法,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有自保权和自卫权,它有权用武力制止国内的分离运动,台湾问题是一个内政问题,中国有权用武力来反对国家的分裂行为,其他国家无权进行干涉;而根据中国的宪法,所有中国人民有捍卫自己国家领土主权完整的义务,政府也有这样的责任。在中国看来,统一台湾是中国的核心利益之一,中国绝对不会坐视台湾独立不管! (二)美国干预台海冲突符合国内法吗? 如上所言,美国与台湾的关系主要建立在1979年4月美国总统卡特签署的美国国会3月份通过的《与台湾关系法》上。 《与台湾关系法》第二条规定:“美国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是基于台湾的前途将通过和平方式决定这样的期望”,“认为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对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和安全的威胁,并为美国严重关切之事”,“以及使美国保持抵御会危及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诉诸武力的行为或其他强制形式的能力。”这一条的“机关”有四:一是暗含了“台湾地位未定论”,等于是不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二是表明与中国建交的“前提”是“期望”中国将“以和平方式”来解决台湾问题;三是断言“非和平方式”“决定台湾前途”是美国“严重关切”的“威胁”,这等于是干涉、限制中国的主权,中国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什么事要由美国来管!四是美国有能力保护台湾,对中国可能的“武力行为”进行抵御! 《与台湾关系法》第三条规定:“兹指示总统将对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威胁并由此而产生的对美国利益所造成的任何危险迅速通知国会。总统和国会应依照宪法程序决定美国应付任何这类危险的适当行动。”这一条的核心是:如果中国动武,美国会采取“适当行动”,至于“适当行动”具体指什么则给有关各方和分析家们留下巨大“悬念”。人们争论不休的就是:如果台海开战,美国会介入吗?如果介入,将会在多大程度上、以何种方式?美国方面的一般看法是:如果战争是由台湾单方面挑起的,美国将不会卷入;如果战争是大陆单方面发动的,美国肯定会介入。 上述两条已为美国干预台海冲突确立了国内法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如果美国干预台海冲突,那是符合它的国内法的。当然,这决不是说我们赞同美国这种干预!相反,从外交方面来看,《与台湾关系法》严重违背了《中美建交公报》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侵犯了中国主权,粗暴干涉了中国内政,其实质就是以美国国内立法形式变相为台提供“安全保障”,阻挠台湾与中国大陆的统一。《与台湾关系法》是中美关系顺利发展的最主要的障碍! 令人忧虑的是,尽管近十年来中美关系(尤其是经贸关系)在许多方面取得长足进展,中美两国的交往无论是在深度还是在广度都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然而在台湾问题上,美国依然不改其长期以来的“两面”手法,非但没有中止《与台湾关系法》,反而在许多方面对它进行了扩大性解释,国会众议院甚至公然通过了《加强台湾安全法》(1999年),其实质就是提升美台军事关系,使台湾成为美国的“准军事同盟”!该法虽然最终没有成为美国的法律,但美台军事关系在小布什上任以来又有新的发展。这是否是在显示,美国会干预未来可能的台海冲突呢? (三)美国干预台海冲突的国际法问题 如果美国依照《与台湾关系法》对中国武力收复台湾进行军事干预,那么美国就不仅没有国际法的支持,相反是对一个主权国家进行侵略,中国人民将被迫在与台独势力进行内战以解决通过和平方式不能解决的政治分歧的同时,还要被迫进行一场依国际法而进行的民族自卫反击战。因为,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美国干预台海冲突是非法的! 国际法中有一个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这个原则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国与美国之间的关系是国家间关系,因此中美之间的分歧应该通过和平来解决。即使美国不同意中国的做法,它也不应当对中国施以武力。当代国际法律文件中最有权威的《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国家之间的争端应该通过和平手段来解决。而众所周知,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美国干预台海冲突从根本上违反了《联合国宪章》。 此外,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中美三个公报虽然形式是“联合公报”,但它们具有国际条约的性质。而“条约必须信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国家不得以国内法为理由而拒不遵守国际法和条约。在各种国际文书和司法实践中也普遍规定,国内法绝对不能置于国际法之上。美国在“三个公报”中同意遵守“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的完整”、“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侵犯”等原则,而如果美国要干涉台海冲突,就等于言而无信,在国际关系中“违法乱纪”。 因此,美国干预台海冲突的军事行为,在国际法上是非法的,是对国际准则的严重背弃。一个号称是法治的国家如此不遵守国际法,这正是美国在国际社会中搞强权政治、霸权主义的表现。 (四)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忤逆 在处理国家与国家的关系时,从国际法来看,只能是遵守国际法的规则或者是首先要遵守国际法的规则。而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在国际法看来它仅仅是表明那个国家的一个立法事实,而根本不是国际法的法律规则,也就是,它不应当运用到外交关系中。然而,这只是法律上的“应然”,而不是国际政治中的“实然”。由于国际社会中在民族国家之上没有一个世界政府,因此国际法缺乏像国内法一样的强制效力,对于“违法乱纪者”通常只是口头谴责,而很少给予实质性的处罚。结果,在现实中我们看到,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例子层出不穷,美国更是这方面的“典范”!譬如,20世纪90年代美国国会通过《达马托法》、《赫尔姆斯-伯顿法》,禁止跨国公司与美国认为是“敌对的国家”进行贸易,这种国将内法公然应用到国际关系中的行为令美国的欧洲盟国也感到瞠目结舌和愤愤不平。 就中美三个公报与《与台湾关系法》而言,在美国人看来,《与台湾关系法》肯定高于三个公报!他们认为,三个公报只是政策声明,而没有法律和条约义务。对此还不断强调: 从1993年起,美国国会就不断通过议案,强调《与台湾关系法》的军售部分优于中美之间的《八•一七公报》。1993年2月,国务卿克里斯托弗代表美国政府行政当局首次正式宣布:“包括本届政府在内的每一届政府,皆确认《与台湾关系法》在法律上优先于1982年公报,前者是美国法律,后者为政策声明。”1994年4月30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国会“国务院授权法”,其中包括有关《与台湾关系法》优于《八•一七公报》的国会声明;国务卿克里斯托弗在随后给参议员穆考斯基的信件中再次确认,行政当局同意国会关于《与台湾关系法》优于《八•一七公报》的立场。此后,美方实际上将《与台湾关系法》置于中美三个公报之上。 可以预料,在考虑军事干预的合法性问题时,美国领导人首要考虑的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当合乎国内法而背逆国际法,美国领导人会毫不犹豫地依据国内法而不会顾及国际法;而对于违反国内法而符合国际法的,领导人会犹豫不决。 当然,本文中台海冲突只是一种假设,至多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美国要介入台海冲突,虽然在国内法方面没有障碍,但这并不是说它一定会介入!因为美国在决定是否在海外进行军事干预时,合法性问题往往不是决策者考虑的主要问题,决策者考虑得更多的是国家利益;而在台湾问题上,最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的不是与中国打仗,而是保持台湾海峡及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为了一个小岛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进行直接的军事较量,为了两三千万人而不顾13亿人,美国不会不三思而后行!更何况,中美两国都是核大国,中美发生军事对抗对任何一方甚至对于世界来说都是巨大的灾难,会造成大毁灭!像美国这样一个以为世界树立榜样为己任的、同时又是实用主义哲学非常流行的国家,美国不会不进行成本与收益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