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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所图书馆借阅规则(试行)
作者: 来源:图书馆 时间:2010-07-02
 
美国所图书馆借阅规则试行
 
(2010年6月25日所长办公会议通过)
 
一、        读者借阅本馆图书必须登记办理借书证,并严格遵守本馆的借阅规则。
二、        本所工作人员借阅中外文图书累计册数为30册,在读研究生15册,当年现刊一律不外借,过期期刊可借5本。
三、        借阅期限:图书为3个月,期刊1个月;如借期已到又无他人预约时,可办理续借手续一次,续借期限1个月;续借期间如有其他读者借阅应立即返还;有关重点科研项目的图书,经协商并报所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续借时间;超期不还者,按规定罚款。
四、        借出图书,如遇特殊需要,本馆有权提前收回。
五、        工作人员调离本所和研究生毕业时,须来馆还清所借图书、期刊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出差、出国半年以上者,离开之前应将所借图书、期刊还清。
六、        外单位人员可凭单位介绍信到本馆咨询查阅图书期刊,图书期刊一律不予外借。
七、        读者应爱惜图书,不得在书上勾画圈点,如有污损、遗失或拆散图书者,要按我馆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八、        阅览室、书库要保持清洁、安静,严禁吸烟。
九、        借阅书刊超过期限返还,每册超过一天,罚款0.50元。严重损坏而无法修补的书刊照原价赔偿。
十、遗失的书刊确实无法返还的,按下列规定赔偿:
1.1980年以前出版的中外文图书按原价10倍赔偿;1981年以后出版的,按原定价的2-4倍赔偿;如无复本,则负责赔偿复印本1份。
2.多卷书和绝版书遗失其中一册,按全套原价2倍或本卷书的10倍赔偿。查不到原价的书刊,由图书馆酌定赔偿价格。
3.期刊合订本按图书赔偿办法执行。
4.凡在书刊上勾画圈点或评注者,按其情节酌情赔偿。
5.凡已赔偿而后又找到原书刊者,可持原书刊向图书馆说明情况,退还赔偿款。
十一、罚款和赔偿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后报所领导批准,从工资中扣付。
十二、本规定由美国所图书馆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美国所图书馆
201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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