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研究所关于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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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 2013-03-14 14:08:20 |
标 题: | 美国研究所关于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的说明 |
美国研究所关于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的说明
关于美国研究所职工公费医疗报销的管理办法,我院早有规定,为了便于大家及时掌握和执行,现将几点主要规定摘报转发给大家:
1、 美国研究所职工医疗报销待遇及就医的合同医院: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我所正式在编职工医疗报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待遇;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指定美国研究所一般职工就医合同医院为同仁医院。
2、 美国研究所职工的医疗报销规定:根据关于印发《职工医疗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95]社科财字5号):职工看病就医应先从个人医疗资金(即职工工资中“医疗费”一栏的金额)中支付医疗费用。按年度计算,超过本人年度医疗资金总额以上的部分,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5%的医疗费用,退休职工个人负担10%的医疗费用,负担的最高额不超过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5%。
3、 关于急诊就医的规定: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在本市或外地发生急、危重病确因病情所致不能到合同医院就诊的,以“急诊就近”为原则,可以在本市或发生急病地区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需住院应在住院次日告知单位,报销时须提供就诊医疗机构急诊证明、“公费医疗专用处方”或“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及有关明细单据,同时附就医手册或门诊病历复印件。
4、 关于转诊、转院治疗的规定:根据北京市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关于调整公费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东劳社字[2005]77号):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检查及治疗的,原则上须经合同医院开具转诊、转院证明。
5、 关于外购药品的报销规定: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4]113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外购药品,必须持加盖合同医院外购章的公费医疗处方,到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品购药,报销费用时须附外购处方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发票。
6、 关于门诊就医开药量的规定: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4]113号):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离、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7、 关于职工就医的医事服务费报销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门诊就医定额支付医事服务费40元和急诊加收费20元。住院发生的医事服务费按每床日80元标准,根据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报销基金按比例支付,累计计算住院医疗待遇。
8、 关于女职工孕期检查、住院的报销规定:女职工孕期检查、住院可自行选择一家医院就诊。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友谊医院医事服务费支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43号):住院生育分娩和住院计划生育手术,按日支付医事服务费(即每床日80元),最多可支付5日的医事服务费;全程产前检查,按次支付医事服务费,最多可支付10次的医事服务费。
美国研究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