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所职工年休假制度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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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 2008-04-09 15:58:26 |
标 题: | 美国所职工年休假制度补充规定 |
根据院下发的社科人字(2008)2号文件,从三月份始,我院正式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本所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订制有关细则如下:
1、美国所提倡和明确要求本所工作人员实行年休假制度,享受国家法规保障的合法权益,不鼓励工作人员弃假;自动放弃休假的人员,不应享受工资性补贴,同时不可跨年度使用年假;
2、本所工作人员的年假安排原则实行个人自定,统一在本年度的第二个月申报,由所人事部门备案并核准;a、所行政、业辅人员的年休假申请应由所办公室根据工作状况合理统一调剂安排,以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年休假方式可任选集中休或分段休;b、科研人员及编辑部人员的年休假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休完,按国家法定的5天工作周(含返所曰)计算;
3、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实际天数分别为5天、10天、15天,遇国家法定的休息日、节假日等不计算在内;工作人员的应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不计为年休假;
4、工作人员年休假享受全薪待遇;
5、因每年的十一、十二月各项工作比较繁杂,希望不要在这一时段内安排年休假。
特此。本补充规定经美国所所长办公会议(2008,04,09)批准。
美国所办公室200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