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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改革要跳出费率高低之争
作者:郑秉文 来源:《经济日报》2015年1月28日第5版 时间:2015-01-28

http://paper.ce.cn/jjrb/html/2015-01/28/content_229915.htm

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5/0128/c40531-26463576.html

《经济日报》2015年1月28日第5版(全文可另见PDF版文本)

社保改革要跳出费率高低之争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郑秉文

我国养老保险费率的情况复杂,实际费率与法定费率严重偏离。目前急需加大改革力度,增强激励性,真正实现“多缴多得”,让参保人主动按照真实的收入去真实地缴费,防止发生道德风险,实现应收尽收

新年伊始,多个省份纷纷上浮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均比2014年有所上涨,社保缴费费率偏高等话题一时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近日公开回应“中国社会保险费率全球第一”等说法,称相关表述并不准确。

客观来说,我国“四险”(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费率的确偏高,存在一定的下降空间,以进一步平衡国家、单位和个人的负担。但在5项社会保险中(主要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其他“四险”情况不尽相同。以北京服务业为例,“四险”费率合计相当于工资的15.2%,其中雇主缴纳12.7%,雇员仅为2.5%。孤立地看“四险”费率,似乎不高。但纵向看,“四险”基金积累规模近些年不断膨胀:2003年为1107亿元,2007年上升到3878亿元,2013年则高达14314亿元,占当年GDP的比例也呈逐年攀升态势。

社保基金积累规模不断扩大,一方面说明基金支付能力得以加强,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更加雄厚;另一方面也说明费率有些偏高,有一定的下调空间。尤其在难以找到更好投资方式和贬值风险加大的情况下,应该及时采取对应措施。社保的制度目标应是当期平衡,略有结余,否则就会削弱参保人当期消费能力,不利于拉动内需,更有甚者,还会有损社保制度公信力。

我国养老保险费率的情况复杂,实际费率与法定费率严重偏离。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费率确实偏高,雇主和雇员合计28%。倘若高费率可获得相应的高养老金,那也是可以的,但事实却是法定费率很高,实际费率很低,进而导致实缴资金与之不对应。究其原因,是因为有些省份明确降低了企业费率,大多数单位和个人还做低了缴费的实际基数。

这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目前我国企业承受的社会保险费负担有些过度。以北京为例,“五险”合计43.2%,如果再加上住房公积金(12%+12%)和企业年金(5%+4%),总体费率就高达76.2%。但实际上,在个人缴费的26.5%里,“五险”缴费合计只有10.5%,负担不是很大,而企业主所有缴费加起来却高达49.7%。如果某企业雇佣一个工人的年薪是10万元,雇主实际支付的总成本就接近15万元。这显然不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失公平。“老实巴交”的企业主吃亏了,逃费的企业却占便宜了,这种不正当的“攀比”正是企业主竞相逃费的动机所在。

目前情况下,如果降低费率,就需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这显然不符合精算平衡原则。因此,目前急需加大改革力度,增强激励性,真正实现“多缴多得”,让参保人主动按照真实的收入去真实地缴费,防止发生道德风险,实现应收尽收。总的改革路径应是,先改革制度结构,待实现应收尽收时,再适当降低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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