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农场主阶级的形成
作者:王荣军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时间:1996-12-31
论美国农场主阶级的形成 何顺果 王荣军 众所周知,资本主义在美国农业中的发展,所走的是一条独特的道路,而这条道路的首 要特征,就是农场主(farmer,即拥有或经营一个农场的独立农民①)在农业中逐渐上升到 居统治的地位,以致成为农业中"独一无二"的代表。②在北美这个移民社会里,由于自始 就不存在根深蒂固的封建制度,只有代役租等封建制残余,农民从一开始就享有人身自由。 从法制上看,美国农场主形成的真正关键在于封建制残余的废除,而这一历史任务是在独立 革命期间完成的。为此,在本文中,我们在探讨美国农场主阶级形成的原因和过程时,将把 土地问题作为美国革命的一个基本问题来考察,并联系独立前后土地制度的变化来进行。 农场主阶级在美国形成的过程,可以而且应该追溯到这个国家的殖民时代。因为,虽然 英王将北美殖民地看成他的私产,殖民地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状况,却早已在实际上对这种所 有权形成挑战,并使它首先在新英格兰发生崩溃,从而催生了美国第一批独立农民。 其实,在1606年詹姆斯一世给"弗吉尼亚公司"的第一个特许状中,已埋下了后来一 系列变化的种子,因为它明确规定殖民公司是以"自由永佃权"(free and common socage) ①的形式持有殖民地土地。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它意味着北美殖民地土地在原则 上仍属英王,而这些殖民地的"受托管理人"(trustees),不论是公司还是业主,都是英王 的佃户;另一方面,这些"受托管理人"又对殖民地土地拥有大部分所有权能,可以继承、 转让。而按特许状的规定,公司每年交给英王的只是印第安人箭头之类的象征性租税。可见, 公司乃是殖民地土地的实际所有者,而英王的最高所有权只不过是"名义上的"。这一点, 不仅决定着殖民地早期的土地占有状况,而且不可避免地会对殖民地土地制度以后的演变发 生影响,因为它为殖民公司改变其土地制度提供了机会。由于同时获得此授权的有两家公司 即伦敦公司和普利茅斯公司,而特许状中使用的"弗吉尼亚"(Virginia)这一概念与"美洲" (America)这一概念又可互换,②这就赋予该授权以某种普遍的意义。 作为北美两个最早的英属殖民地,弗吉尼亚是在伦敦公司主持下建立的,普利茅斯是一 些曾获伦敦公司正式"许可证"的清教徒在伦敦商人的资助下建立的。①由于股东大都是投 资于莫斯科公司、利凡特公司和东印度公司的商人资本家,殖民公司的活动显然具有纯粹商 业殖民的性质,其土地制度也就打上了商业资本主义的烙印:殖民地土地为公司所有,移民 作为公司的"合同劳工"在公司官员监督下共同劳动;除维持移民生活必需的那部分产品而 外,其余产品悉归公司,由公司处置;如果产品太少,甚至不足以维持移民衣食之需时,公 司将提供救济;七年合同期满后,殖民地财产(包括土地在内)将在持股者中按股分配。② 显然,公司的殖民活动带有明显的双重性:一方面,公司与英王的关系带有封建依附的痕迹, 因殖民地是英王给公司的"封地",公司只拥有"自由永佃权";另一方面,移民与公司的关 系又带有现代契约色彩,因他们与公司订有具约束力的合同,并为公司的利益而劳动,二者 是矛盾的。它既不适合北美地广人稀的环境,也难以适应殖民地被移民迅速拓殖的形势,移 民的劳动积极性很有限,公司根本无法靠它赢利。 弗吉尼亚殖民地首先陷入这一困境。为了克服这种困难,弗吉尼亚公司决定利用土地这 一丰富而廉价的资源来吸引资金和劳力,并刺激移民劳动积极性。从1614年起,公司采取 了一系列措施,将土地所有权逐渐转给移民个人,从而引起殖民地土地关系的变化:O)原 来建立种植园的英国投资者或团体,可获大块土地,并发给特许证。③(2)1616年前自费 来的移民,其所持公司股每股可获免税地100英亩;由公司资助来的移民。在为公司工作七 年后也可领取100英亩土地,但每年应交代役租2先令。(3)1616年后自费来的移民,每 人可获年租1先令的土地50英亩,由公司代付旅费者七年后也可获地50英亩,但这七年中 其产品之一半应交公司。(4)凡资助移民旅费者,每资助一人可获地50英亩;契约奴服役 期满后都有权获得包括土地在内的"自由费"(freedom dues)。(5)公司官员由公司保留 地供养,这类土地由上述分成农耕种。①随着这些措施的实行,到1624年,该殖民地的开 垦地已基本私有化。 普利茅斯殖民地的建立比弗吉尼亚晚,最初的土地制度却与之类似,因而此后遇到的问 题也相似。到1624年,因无利可图,原投资者拒绝继续资助公司的殖民活动。经讨论,W*布 雷德福总督宣布部分放弃最初的"土地共有制"(joint land system),分给每位成年男子1英 亩土地供私人永久耕种。②1627年,移民又与英国投资者达成协议,购买了对方与殖民地 有关的财产和权益。随后,移民自己组成了新的殖民公司,所有成年男子都拥有公司股权。 按规定,单身男子每人一股,家长则可拥有与家庭人数相等的股份。众人共同承担公司债务。 ③同年,移民大会决议:(l)1624年首次土地划分继续有效,移民及其后裔当永远拥有所获 土地;(2)立即以抽一签方式进行第二次土地分配,每位移民可获地20英亩。呛样,普利 茅斯也开始了土地私有化进程。不过,普利茅斯在移民中间无偿分配土地的做法,却与弗吉 尼亚殖民地明显不同。 上述两个殖民地土地的私有化,在美国历史发展中意义重大,被C*内特尔斯称为"转 向新经济的第一步"。①由于土地从公司转归于生产者、经营者个人之手,它在殖民地社会 和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作为摆脱旧殖民制度的重要步骤,一种新的发展 模式正孕育其中:由当初纯粹的商业殖民制度.演变成一种农业殖民与商业殖民并重的制度, 从而也为美国农场主的形成确立了基本方向和路线。不过,由于上述两家公司的股六成分不 同、社会背景各异,在摆脱原有土地制度束缚时,两者的做法极不相同:在弗吉尼亚,由于 移民中贵族势力影响较大,移植了较多的封建制残余;而在普利茅斯,由于移民以城乡平民 为主,因而几乎不允许任何封建制残余的存在。必须指出,上述两个殖民地的不同做法,既 不是来自英王的直接授权,也没有改变殖民公司与英王在土地上的关系,实际上只是公司和 殖民地在经营方式上的改变,而这种改变又不是毫无根据的,因特许状已赋予公司以"治理" 殖民地的全部权力。②但二者在土地私有化时采取的不同做法,此后便成了主导殖民地南、 北两种土地制度的主要因素。 新英格兰以南的其他各殖民地。仿效的是弗吉尼亚的土地制度。其原因有二:(1)马里 兰、特拉华、卡罗来纳、宾夕法尼亚等均是英王封赐的业主殖民地。根据特许状,业主有建 立封建庄园、收取代役租之类的特权;(2)弗吉尼亚虽不是业主殖民地,但在土地私有化过 程中采用了比较保守的做法,正好适应南部普遍存在的贵族色彩,既能有效地吸引移民和资 本,又能为业主保留较多的特权,对业主们颇具吸引力。弗吉尼亚的土地特许证和"人头权" 制度,成了南部土地制度的源头。在这一背景下,新英格兰以南各殖民地形成了大、小土地 所有制并存的局面,而土地所有者无论大小原则上均须向业主或皇室交纳代役租。例如,1681 年,威廉*佩思规定,他的土地售价为每5000英亩100英镑,购者须从1684年起付代役租, 每100英亩每年1先令。①代役租的数额各地不同,同一地区不同时期也有差别,但其征收 在南部是普遍的,而且数额相对稳定,通常是每ID0英亩2至4先令。数额虽不大,但却 是领地所有权的象征。与此相联系,在土地继承和转让方面,南部各地普遍存在长子继承制 和限嗣继承制,继承人必须承担原转让者承担的封建义务(如代役租等),领主有权对他们 认为不合法的土地转让实行处罚,罚金有时相当于该地产一年的租金额。②换言之,当时南 部的大多数土地占有者和经营者,还不是真正的或完全的独立农民。 新英格兰各殖民地的土地制度,则奠基于普利茅斯的"无偿分配"制度。1629年,部 分清教徒股东将马萨诸塞公司特许状迁至殖民地,公司利益和殖民地利益从此合为一体。出 于安全以及宗教信仰等因素的考虑,马萨诸塞继承并发展了普利茅斯的土地分配方式,形成 了"市镇授地制度"(Township System)。其做法是:20人以上的移民团体可申请建立新"市 镇",一旦获准,地契转给该镇,申请人即成为该镇"业主";土地视财产及家庭人口多少在 "业主"中分配;同时,另留出公用地和公有地。③随着马萨诸塞殖民地的发展壮大,以及 康涅狄格(1636年)和罗得岛(1636年)等清教殖民地的建立,它的这套做法和它的移民 一起向四处扩散,很快在整个新英格兰占据了统治地位。在此种土地制度下,原"业主"移 民通过无偿取得土地所有权而成为土地的主人,新来的移民只要能被"业主"们接受,也大 都能从镇区公地中无偿获得份地。个人拥有的土地面积最初都不大,大多在50至Zbo英亩 之间,①且实际上不存在代役租之类的负担。因作为新英格兰土地制度源头的普利茅斯和马 萨诸塞殖民地,由于已和原殖民公司合为一体,从未认真进行过代役租的征收。③此外,在 土地继承和转让方面,马萨诸塞采用的是英国肯特郡的特殊做法,即"多子分割继承制"(长 子取双份人且土地可以出售。1641年马萨诸塞《权利法案》称:"我们所有的土地和继承的 遗产,应永远免除转让时的所有罚金和登记费","长子在划分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时应获双 份"。③和它的土地分配制度一样,其继承法也被新英格兰其他殖民地接受,只有罗得岛是 个例外。允许土地自由转让并承认年幼子女的权利,使长子继承和限嗣继承制难以立足,在 某种程度上防止了土地的集中,有助于小土地所有制在新英格兰的巩固和发展。换言之,在 新英格兰,在殖民时期已形成了美国历史上第一批独立农民。 然而,新英格兰农民对土地的自由处置权,最初并不完全。"市镇授地制度"导致宗教 色彩很浓的集团式移民和授地,上地因而仍有某种共有性质,个人对土地的处理常受非经济 因素限制。例如,1638年,沃特镇规定土地不得出售给非卫理公会教徒;纽黑文不准陌生 人在取得法院批准之前购地;普罗维登斯则规定未经市镇当局允许,不得将土地出售给外地 人。④不过,随着人口增加和公地的减少,土地价格上涨和投机之风渐盛,原来的市镇授地 方式渐渐难以维持。1725年后,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和康涅狄格都不再以镇区形式授地,而是转而将土地置于市场公开出售。如,1737年,康涅狄格拍卖了6个镇区;1762年,马 萨诸塞以380镑至3 200镑的价格出售了10大块土地。①土地的出售,消灭了市镇授地方 式所带来的共有色彩,使土地完全成为一种可自由处置的商品,新英格兰农民的土地因而彻 底私有化。对此,C*罗西特写道:"由于占有和转让制度进一步放宽,到1750年,新英格 兰农民成了他自己土地的主人。"② 然而,农场主阶级在美国的形成和发展,还有待于封建制残余的废除。因为只要农民还 背着代役租之类的负担,他就不能算是真正和完全的独立农民。推动废除封建制残余的基本 力量,乃是商品和货币经济的扩展,而这种力量是在殖民时代准备好的。 随着欧洲市场对烟草需求的迅速扩大,南部的烟草种植业兴起并急剧发展,烟草出口飞 速增长。1620年到1700年,烟草出口量从119Q00磅增至近 36 000000磅,增加 302倍。 ③由于这一行业急剧发展,对资本、土地和劳动力的需求迅速扩大,种植园制开始在南部盛 行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总督和参事会常常通过滥发土地特许证来培植大地产,利用"人头 权"建立大地产的现象也日益普遍,以致有的官员以每份1至5先令的价格出售"人头权"。 ①这迫使某些殖民地,如马里兰在1683.年、弗吉尼亚在1705年,不得不停止"人头权" 制度的实行,转而采取公开出售土地的方式。至于支付地价的办法,最初常用实物,如马里 兰出售的内陆土地价格当时是每50英亩IO0磅烟草,但进入18世纪后一般都改为货币。 ②这样,购买便成为移民在南部获得土地的主要方式,并最终成为对现存封建制残余的严重 挑战。当然.要从根本上废除封建制残余,仅有上述经济上的变动是不够的,还须从政治上 进行改革,因为这类封建制残余本属法律范畴,没有政治层面上的于预是难以解决的。 在废除封建残余的斗争中,小农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其斗争最初主要是以"占地" 和抗租形式表现出来的。从1725年左右开始,纽约以南的各皇家或业主殖民地,普遍经历 了欧洲学者称之为"封建义务复兴"(Feudal Revival)的过程。当时.一些业主利用手中掌 握的政治特权,以严厉的手段追讨佃农所欠的代投租。例如,卡特赖特勋爵对殖民当局征收 代役租的工作成效不满,于1745年向英王申请将其地权折合成一块大地产即格伦维尔地产, 它包括了当时北卡罗来纳一半以上的土地和大约 2/3的人口,仅 1760年一年的固定地租, 就给他带来5 000镑的收入。又如,费尔法克斯勋爵的"北瓶颈地",其面积遍及弗吉尼亚 21县共520万英亩,到1768年仅代役租一项收入就达 4 000镑。③面对"封建义务复活", 处于困境中的广大小农,原本把"到西部去"作为他们的出路。但在这个关键时刻,英王对 殖民地的控制却变本加厉:一是把大多数业主殖民地和自治殖民地变为此皇家殖民地";二 是颁布"1763年宣告令",禁止人们到西部去定居和购地。这就打破了广大小农的希望,迫 使他们走上武装反抗的道路。 18世纪中期,较大的农民武装反抗就有三次:1763年宾夕法尼亚"帕克斯顿健儿"事 件,1765年纽约"平等派"运动,1768年北卡罗来纳"自订约章者之战"。这些冲突爆发的 原因都很相似,无非是土地贫瘠、生活困苦、租税繁重、官吏腐化、地权不保,而大土地所 有者却完全漠视农民的要求。因而这些反抗的目标也几乎是一致的,这就是推行民主的纳税 制度,废除反映封建特权的固定地租,农民有权获得土地。"自订约章者"在其请愿书中提 出的要求,便是当时农民运动这一基本目标的集中反映。例如,其中第2条提出,征税方法 应改革,各人应按地产获利的多少纳税;第12条谴责总督和参事会滥发土地特许证,使大 量土地集中于少数人之手,破坏"人头权"制度;第14条则表示,在业主土地上进行的开 垦和改良应得到承认,在其出售时"占地者"应享有优惠购买300英亩的权利,①等等。虽 然这些要求当时很难被殖民当局接受,但农民们坚信:"是我们的父辈将这原本荒芜的土地 变成了可爱的农场,作为回报我们获得了我们全部的权利;我们的社会地位、我们的自由、 我们作为公民的权利,都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② 封建义务的"复活",英国殖民控制的加强,也引起了资产阶级民主派对农民问题的重 视。这不仅因为他们在反对封建制残余方面与农民存在一致性,也由于他们已意识到农民可 能成为他们反对英国殖民压迫的盟友。例如,托马斯*杰斐逊认为,共和秩序的基础是小而 独立的广大农民,"小土地所有者是这个国家最宝贵的组成部分"。①他在《美洲权利综观冲 指出,移民们为开拓、征服北美付出了血汗和财富,才使北美的拓殖成为现实。因此,"他 们为自己而战,为自己进行征服,也只有他们自己,才有权拥有(这些土地)。"移民从他们 的萨克逊祖先那里已继承了自由占有土地的权利,因此所谓"所有土地原属国王"的原则是 "虚幻的",国王"无权擅自授地"。②独立革命爆发后,他在州议会和国会中都极力反对封 建制残余,力图使土地制度民主化。在其草拟的"弗吉尼亚宪法"中,数稿均规定给予所有 无地者以每人50英亩土地。又如,塞缪尔*亚当斯,和他领导下的波士顿"自由之子",也 向农民表示了同情和支持,认为苛重的土地税及失去地产的危险,是与英国的殖民统治相联 系的。1772年底,在为波士顿一群众集会撰写的决议中,亚当斯开列了当时英国侵犯殖民 地权利的一份"清单",在最末一项中声称:"我们蒙受的另一项苦难,是国王和议会经常变 更殖民地的边界",这就影响了移民"对土地的权利",而这些土地是由于"现在的耕种者及 其祖先的劳动才变得有价值的"。③ 1774年2月,英王颁布新的土地申请法,对在殖民地获取土地做出苛刻规定,强调购 地者必须交代役租。紧接着,又传来了对波士顿实行封港的惩罚性决定。这两件事已极大地 激怒了殖民地民众。而随即颁布的"魁北克条例"却干脆将俄亥俄河以北、宾夕法尼亚以西 的土地划归魁北克,农民对英国政府绝望了。于是,农民争取上地的斗争与殖民地独立运动 开始结合起来,与资产阶级民主派也有了新的共同点:双方都认识到,废除封建制残余、解 决土地问题,与推翻英国统治是紧密相关的。独立革命的爆发,为双方提供了达到共同目标 的机会,农民、资产阶级民主派和其他民主力量一起,向各种封建制残余发起了进攻。战争 一爆发,各地便停止了代役租的交纳,估计仅此一项年额即达10万英镑。①随即各州又相 继通过立法来废除代役租制度。杰斐逊领导民主派克服了以埃德蒙德*彭德尔顿为首的保守 派议员的阻挠,使弗吉尼亚议会和宾夕法尼亚议会一起,率先于1779年废除了这一制度。 其他各州纷纷效法,行动最迟的纽约州,也于1786年完成了这一任务。对限嗣继承制的攻 击始于南卡罗来纳,1775年,它第一个废除这种制度;次年弗吉尼亚议会也通过了杰斐逊 起草的有关保护土地自由转让的法律。到1786年其余各州也都相继完成了这一程序。至于 长子继承制的废除,佐治亚州在1777年最早完成,而在其余各州进展都不太顺利。以弗吉 尼亚为例,早在1776年杰斐逊就已在州宪草稿中提出了财产在合法继承人中平均分配的原 则,但这一条款在宪法通过时却被议会删去。此后,有关议案多次被提出,但均导致了激烈 的争论。彭德尔顿认为,对长子继承制应有所保留,主张在财产划分时让长子获得"双份"。 而杰斐逊则认为,废除长子继承制,平等地分配遗产,可改变原继承法中"使家庭中一人富 而余人俱穷的封建的、不自然的特征",应是最好的方法。③经过长期、反复的辩论之后弗 吉尼亚议会终于在1784年通过了废除长子继承制的议案,而南部其余各州也在1784-1790 年间相继完成这一法律程序。除此而外,在革命浪潮冲击下被废除的封建制残余,还包括自 荷兰统治以来就存在的哈得逊河谷的"巴特龙"们享有的领主特权,以及新英格兰继承法中 有关"长子双份"的规定。 革命不仅仅是对封建制残余的摧毁.它也着手创造一种新制度。在土地制度方面,各州 在农民和其他民主力量推动下采取的一些措施,就具有破与立的双重意义。这类措施主要有 以下几项: 1.没收并处理原王室、业主及效忠派大地产。1777年11月,"大陆会议"建议各州夺 取并出售所有效忠派的地产,然后投资于"大陆债券",其处理权均由各州立法机构掌握。 新英格兰各州没收的土地面积都不大,因而从中获得的收入也不多,南部各州则由于没收地 产数量多、面积大而所获甚丰。纽约没收的土地总值达315万西班牙银元,马里兰在没收地 产方面所获也超过45万英镑;佐治亚州仅詹姆斯*赖特爵士被没收的地产就值16万西班牙 银元。纽约在出售没收地产时,地块面积一般不超过500英亩,该州詹姆斯*德兰西的地产 被分售给275人。①北卡罗来纳的这类土地,出售时以100英亩为基准,效忠派亨利*麦柯 洛克的大地产被分别售给约80户人家。②各州对效忠派地产的处理,增加了小土地所有者 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土地占有状况的民主化。 2.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占地者"的权利。在这方面进展较大的,主要是占地者数量较 多的中部和南部某些州。例如,1776年,弗吉尼亚议会规定,给所有私营土地公司土地上 的"占地者"以"先购权";③1779年,该州又规定,1778年之前已占有土地但未获所有权 的移民,每户可凭"先购权"购买400英亩土地,条件是此人在该地已居住一年以上,并须 进行耕种;1781年,它允许本州的"占地者"以每百英亩20先令的价格购地,并允许分两 年半的时间付款。①另外一些中部和南部州,如宾夕法尼亚和南、北卡罗来纳,也对本州的 "占地者"采取宽容政策。例如,当时北卡罗来纳曾规定,"占地者"可凭"先购权"购地 640英亩。② 3.以土地作为吸引和酬报军人的工具。这一政策本源于殖民时期的一些惯例,但各州 和大陆会议在新形势下赋予它以新的内容,即用以激励民众和将士为独立而战。有关军功授 地的具体规定,各州和大陆会议大同小异。仍以弗吉尼亚为例.1779年它率先通过授地法 案,规定上校每人500英亩,其他各级军官依次递减,士兵则每人100英亩。这类军功授地 主要集中在肯塔基和俄亥俄。③以后,授地的数目又有所提高,到卫780年弗吉尼亚已授出 军功地近500 H.一亩。④军功授地政策创造出一批小土地所有者,但同时也间接地为投机 商和土地市场提供了一批廉价土地,因受地者常常无力去耕种而将地权转让和出售。不过, 作为以后提出的免费宅地的先例,其意义不容忽视。 4.廉价出售州有荒地。当时,各州对自己掌握的土地,主要是位于西部"边疆"的荒 地,除部分用于军功授地而外,其余都抛向市场出售。当时各州所定地价均不高,西部荒地 尤为便宜。如,1779年10月,弗吉尼亚一项法令规定,每100英亩土地的价格仅为40镑。 尽管如此,移民实际所付款项还比这一价格少,因为按规定移民可用当时已大大贬值的纸币 如"大陆券"支付。当时肯塔基地价尤为低廉,每IO0英亩售价仅10先令。⑤同期纽约的 地价是每英亩20美分至1美元并可延期付款,马萨诸塞则将缅因地区的土地以每英亩50 美分的价格出售,而佐治亚和卡罗来纳在田纳西的土地价格更为低廉,近乎自送。①各州争 相廉价处理这些土地的做法,一方面为移民获取土地提供了重要来源,另一方面也为以后联 邦政府"公共土地政策"的确立提供了参考。封建制残余的废除,以及在土地问题上所采取 的措施,不仅在法制上打碎了以往束缚农民的枷锁,而且在经济上提高了他们的地位,从而 培植并壮大了美国独立农民的队伍。据统计,在革命时期,美国的小私有者大约已发展到白 人人口的70%,而小农场主则是其中人数最多的群体,占当时白人人口的40%,或总人口 的1/3;如果将虽非大地主但较富裕的农场主也计算在内的话,其比例将接近白人人口的 一半或总人口的2/5。这些农场主一般拥有100至200英亩土地产总之,独立革命开创了 一种"慷慨"的土地分配制度,同时又推动了渴望土地的东部人和大批欧洲移民不断西进, 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指出的:"即使不是完全免费、相对来说也十分廉价。并不断向西延伸 的土地的存在,在美国历史上的意义是巨大的,而美国革命的基本成果之一,就是保证和鼓 励了这种存在。"③ 从美国农场主阶级形成的角度来看,如果说废除封建制残余是独立革命的一大贡献,那 么它的另一大贡献就是"公共土地政策"的确立。研究者常常忽视这两者之间的联系,以为 它们只是分别针对东部和西部土地关系的。其实不然,废除封建制残余不仅解除了东部农民 所受的束缚,也有利于西部自由农场主的形成,而"公共土地政策"的确立,不仅反映着东 部各阶层在西部的利益和要求,也最终打消了在西部恢复封建制残余的任何企图。 。关于 西部土地的处置问题,自1763年英法七年战争前后起,就一直是北美13个殖民地各阶层民 众关注的焦点之一。早在革命爆发前,一些拥有西部土地的殖民地政府已开始将其土地向移 民和土地投机家开放。如宾夕法尼亚和弗吉尼亚,在18世纪60年代已开始出售俄亥俄河岔 口的土地,前者还于1769年在匹兹堡设立了土地事务所。一革命爆发后,英国的殖民控制 被打破,移民和土地投机家纷纷涌向西部,而当时各州的优惠政策只不过起了推波助澜的作 用。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各州民主势力都努力把革命成果推向西部,但将殖民时代某些封建 残余移植到西部的企图并没有完全打消,理查德*亨德森就是一例。此人通过与切罗基人交 易,得到了肯塔基的大片土地,并在那里建成了一个名叫"特兰西瓦尼亚"的殖民地。为把 自己变成该殖民地的业主,他在1775年5月为该殖民地制定一宪法",规定移民购买该殖民 地每100英亩土地,须另付代役租2先令;而他本人则有权否决民选议会的决定。这在移民 中激起了强烈不满。亨德森本希望把他的领地变成美国第14州,并曾派人赴大陆会议游说, 但在帕特里克*亨利和杰斐逊带头抵制下,大陆会议拒绝了他的要求并通过决议,以后永不 确立私人领地。1778年,弗吉尼亚将肯塔基变为本州的一县,在宣布亨德森法令无效的同 时,承认移民们已获得的地权。①对此事件的处理,不仅打击了在西部复活封建制残余的努 力,也为政府出面管理西部土地提供了经验。 邦联成立后,在土地投机商、农民和其他民主力量的共同推动下,各州先后把自己对西 部土地的权利转让给合众国,国会因而掌握了实际处理权。土地投机商主张转让,是因为他 们希望摆脱地方政府辖制,利用自己在国会中的影响谋取更多的土地;而以杰斐逊为代表的 一派人主张土地国有,则是要以此制止土地投机的蔓延,使农民有更多获得土地的机会。双 方目标相左,却一致主张西部土地国有化。但土地转让一旦实现,如何处理的问题也随之产 生,因不同利益集团对此各有打算:移民们希望有机会在西部建立自己的家园,前大陆军官 兵要求国会兑现当初以西部土地作为军功奖励的许诺,土地投机商则希望政府为大规模土地 买卖提供方便。而对于政府来说,利用西部土地来增加国库收入、缓解财政困难是当务之急, 但在处理西部土地时,既不能损害各州利益,又要考虑如何稳住西部居民以防止分裂的出现。 ①于是,出于不同目的考虑的各利益集团,在西部土地的处理上却有了一个共同要求:西部 土地私有化。 1780年。国会通过决议,规定:对各州转让地的处理,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对其处 理,应经九州以上同意后由国会进行;应在这些土地上建立新州;等等。②正如B*希巴德 教授指出的,这些规定"预示着一种土地政策的形成"。③所谓"公共利益"的确切含义何 在?究竟怎样处理才算符合"公共利益"?当时人01就众说纷纭,但有一点得到各方的认 同:公共土地不能被随意授给某些"宠儿"。在具体处理方法上,有两大派意见:一派强调 公共土地应成为国库的收入来源,另一派则更注重促进拓殖的必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杰 斐逊奉国会之命于1784年草拟了有关西部土地的两个报告,即"关于西部领地临时政府的 报告"和"关于建立土地局的法令"。它们成为国会讨论西部土地问题的基础,以后又分别 成为1787年"西北法令"及"1785年土地法"的前身。迫于各利益集团对开放西部土地的 强烈要求。国会不得不优先考虑土地处理的具体方式问题,而这一问题也更直接地牵涉东部 和西部各阶层的利益。于是,围绕后一报告,在国会中发生了激烈争论。该报告的主要内容 是/1)由国会或"诸州委员会"任命土地登记员和测量员,以把该地区测量为方形的"百 户地",单位面积为10"地理平方英里"(geograPhical mile square),并将其再划分为以广地 理平方英里"即85O又4/IO英亩为单位的地段,用1至10O的数字编号。(2)测量后进 行出售,购地者将获得产权证书。测量结果应绘成地图,出售的土地应精确标明地点。(3) 土地出售所得收入必须用于偿还国债,不得用于其他目的。(4)前大陆军官兵按职衔高低可 分别获得100至1100英亩土地,等等。①这些规定,既包含了殖民时期新英格兰土地制度 的特征,又容纳了南部制度的某些做法;既主张出售土地以充实国库和偿还国债,又通过对 测量、发证、镇区划分等规定来保证真正的拓殖,从而折衷了"收入来源派"和"促进拓殖 派"的观点。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杰斐逊在报告中放弃了他的原则,这些原则在休斯教授看 来就是:(1)西部土地可以作为政府一次性收入来源;(2)它的处理应利于建立共和制政府 和民主制度的基础;(3)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应得到保证。② 一由于这一报告的现实精神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因而其基本原则在杰斐逊离开之后仍 得以保留,国会只是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对它进行了修改和补充。1785年初,W*格雷逊等 人提出了修改后的新报告,对原报告中某些规定做了如下修改:(1)"百户地"改称巴镇区", 单位面积减为7平方英里,地段面积减为1平方英里(640英亩);(2)出售时以镇区为单 位并采用公开拍卖方式,最低起价为每英亩1美元;(3)留出学校等公益用地,并将1/3 的金、银、铝矿区保留给国会。①国会就此报告进行了辩论,争论的焦点是土地出售基准单 位的大小。以7平方英里的镇区为出售基准的规定在国会中招致不少反对者。他们认为,这 种规定只能方便土地投机商而不是移民,因此出售基准必须再减J、。一经过激烈辩论,双 方终于达成妥协:镇区面积减为6平方英里i出售时分两种:一种以整个镇区为单位出售, 一种以MO英亩为基准出售,两种方式交替进行;而且,只有在第一个镇区土地出售完之 后,第二个镇区才能开放出售。②这样,1785年5月,西部土地法获得通过,它体现了杰 斐逊报告中包含的"土地国有"和"向移民开放"两大精神,并在此基础上第一次规定了实 现"公共土地私有化"的方式:公开拍卖。土地国有和私有化这两大原则,从此成为美国公 共土地政策的基准,为以后历次国会土地法令所遵循。 不过,这一法令的颁布并非处理西部土地的结束。因为,如果西部领地的政治地位得不 到确定,它就难以被视为保障私有产权的地区。于是在1787年,以1784年杰斐逊另一报告 所提出的政治.和组织原则为基础,国会又制定并颁布了一个新的法令即著名的"西北法令"。 其主要目的,是确定西部领地未来的地位和政治制度,但它也涉及土地和财产制度,从而对 1785年法令做了重要补充.它规定,西部各新州的宪法均须附有"人权法案",其中自然包 含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内容;另外,它还禁止在该地区实行奴隶制或强迫劳役,禁止长子继承 制和限嗣继承制。这些规定在诸多方面为西部拓殖提供了保证,从而鼓励了移民西迁和独立 农民的发展。 上述两个法令并不是立法者凭空臆想的产物。公共土地政策史研究的先驱者P*特瑞特 认为,1785年法令是"一群目光敏锐的政治家在诸州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全国性制度"。 ①这一评价当然也适用于1787年法令。 无论从两个法令形成的过程,还是从它们包含的内容看;它们都是殖民时期、特别是革 命时期各州土地制度和政策的延续和发*展。1785年法令规定的土地测量和移民方式,是 殖民时期以北方为主的南北两种做法的综合,而它所规定的由国会管理和出售土地的方法, 显然又与革命时期各州处理西部土地的经验有关。1787年法令关于禁止奴隶制和两种旧财 产继承制的规定,更是美国革命成果在西部的体现。因此可以说,这两个法令都是独立革命 的产物,具有毋庸置疑的历史进步性:第一,这两个法令确立了完善的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 第二,在它们规定的框架下产生出的农民以独立农民为主。换言之,从法制的角度看,美国 农场主阶级的形成,由于上述土地法的通过和实施,其过程已告完成。 必须指出的是,奠基于上述两法令的联邦公共土地政策并非完美无缺。由于最初规定的 出售基准地段仍然太大,以此为基础形成的官方市场得利者显然是投机商而非小农。然而, 投机的存在虽增加了农民获地的成本和费用,却并不以阻碍他们获地为目的。投机商从政府 手中获取土地时所付价格极低,他们所定地价因而并非农民完全不能承受。例如,在179{) 年代,投机商手中大约持有1000万英亩土地,而售价仅为每英亩10美分至2/3美元,② 这远低于当时的官价,农民从非官方市场购买小块土地仍是可能的。可见,投机的存在,除 了加重农民负担而外,主要是改变了他们获得土地的途径,①并不能阻止他们拥有土地。况 且;向土地投机公司大量售地,并非公共土地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而是政府为缓解财政窘 困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至于"占地者",本是一个不稳定的分化中的阶层,除一部分上 升为独立农外,其余的将被迫再向西迁移,重复拓荒过程以待机会降临,他们虽非合法的所 有者但也非依附农,其存在并不能改变以独立农民为主的格局.此外,还应指出的是,独立 农民的形成和发展并不以土地是否"免费"为先决条件,因为阻碍农民向政府直接购地的主 要原因,在于基准地段面积太大而非地价太高。正如C*丹霍夫教授指出的,当时购地费在 建立农场的费用中只占小部分,并不构成农场主获得所有权的障碍。②即使在《宅地法》颁 布之后,购买也依然是农民获地最普遍的方式。③ 正因为如此,早期土地政策中弊病的存在,并不能阻碍独立农民队伍的壮大。据统计, 1815年前出售的公共土地,大部分集中于俄亥俄地区,其售出的土地总面积已达4 824 375 英亩,其中大部分是被"真正的移民"购买的。④而且,随着政府将土地出售的最小单位减 至80英亩(1820年)或40英亩(1832年),小土地所有者已发展成一个庞大的阶层。⑤中 西部是早期公共土地政策的主要推行地区,1860年时该地区大多数农场的面积为100至499 英亩,而同年全国农场的平均面积是203英亩。③这说明,中小农场主已成为美国"自我雇 佣"的独立农民的主体。 总之,早在殖民时代,已有大批独立农民存在;而如果说革命期间代役租之类的封建制 残余的废除,使农民成为完全自由和独立的私有者的话,那么革命后"公共土地政策"的确 立,则巩固了农民的这种地位并使之迅速发展壮大,二者最终都促成了美国农场主阶级的形 成。这就是我们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