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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强化军事同盟的又一重要步骤——评日本众议院通过美日新防卫合作指针相关法案
作者:倪峰 来源:《宣传》半月刊1999年第10期 时间:1999-05-15

4月27日,日本众议院通过了与新日美防卫合作指针相关的三个法案,即《周边事态 安全保障法案》、《美日相互提供后方支援、物资和劳务协定修正案》和《自卫队法修正 案》。这三个法案的通过使美日防卫合作的范围从"日本本土"扩大到"日本周边地区"、 日本的军事和民用设施设备和机构作为整体编入驻日美军的战斗序列、自卫队由"专守防 卫"扩展到参与美军在海外军事行动,以日本国内法的形式确立了下来。随着三个法案的 通过,冷战结束后,美日试图扩大它们的控制范围以及日本大大增强军事力量的企图终于 以完整的面目浮现出来。这对亚太地区安全形势的稳定、我国周边地区安全环境的改善和 祖国统一大业的最终完成投下了浓重的阴影。 美日新防卫合作指针及相关法案的由来 我们知道,美日同盟形成于冷战初期的1951年,当时的主要功能是"阻止共产主义势 力在亚洲的蔓延"和"确保亚洲唯一的工业化国家-日本掌握在西方阵营手中"。1960年, 两国对《美日安全条约》进行了修订,条约明确了美日两国在日本领土范围内相互提供军 事支持的义务,并使两国的合作进一步制度化。其中有关军事合作的核心内容是条约的第 五款和第六款,这两款分别规定:"缔约双方认为,对于日本行政管辖区域内任何一方的 军事进攻,将视为是对于其自身和平和安全的威胁,双方将基于宪法条款和程序采取行动 以应付共同的威胁";"出于保卫日本和维护远东地区和平和安全之目的,美国方面保证 将使用其在日本设施和区域内的美军陆、海、空力量"。在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美 国并没有刻意强调双方军事领域的合作,以及日本实行在安全领域"搭美国便车"的政策, 双方军事方面的合作并未有实质性进展,其军事同盟的核心功能主要在于日本为美国在远 东的军事部署提供基地支持。自70年代以来,由于美国卷入越南战争,实力受到很大削弱, 于是希望盟国在安全领域承担更多责任;同时日本的经济实力获得迅速增长,大国意识增 加,希望在安全领域发挥一定作用;于是两国开始探索将安保条约第五款和第六款具体落 实的办法。1978年11月两国签订了第一个《防卫合作指针》,规定在受到武装侵略或有侵 略危险的情况下,两国应进行防卫合作,平时则共同研究作战计划,交换情报,进行联合 演习等。这是美日进行具体军事合作的纲领性文件。 而70年代末以来国际和地区形势的一些重要变化为两国加强军事合作提供了现实的机 会:1978年,越南在前苏联的支持下出兵柬埔寨,前苏联海军长驱南下数千里进驻金兰湾。 1979 年,前苏联出兵阿富汗。80年代初,前苏联已将大约1/3的陆海空力量集结于远东地 区,其中包括庞大的海空军。面对这种局面,美国改变了自尼克松政府以来在亚太地区实 行的"收缩"战略,转而"重返亚洲",不断增加在该地区的兵力和装备,同时积极加强 美国在该地区建立的各种同盟,并要求盟友承担更多的责任。而日本方面对美国的要求作 出较以往积极得多的反应。1981年5月,铃木首相在访美时表示,在防卫方面,有必要在 美日之间做必要的分工,日本将主动作出更大的努力,改进自己的防卫能力,保卫日本本 土、周围海域、空域及1000英里内的海上运输线。日本海上自卫队开始参加与美、韩、澳、 加等国共同举行的"环太平洋联合军事演习"。1983年1月。中曾根首相更是明确表示, 日本将成为阻止苏联逆火式轰炸机南下"不沉的航空母舰"。1984年12月,两国正式签署 《美日共同作战计划》。1986年10月美日首次举行了联合实弹演习。1988年11月,美日 就联合开发FSX支援战斗机签订谅解备忘录。总之,我们可以看到,《防卫合作指针》签 订之后,美日军事同盟经历了一个大发展的时期,两国防卫合作的水平得到了空前提高。 冷战结束后,美苏两极对抗的战略格局已不复存在,地区安全形势也有了很大改善, 而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美日同盟也失去了共同的外在目标。具体到《防卫合作指针》上,从 具体的字面规定来看,原先两国之所以采取防卫合作,是基于日本有可能受到苏联的武装 侵略和威胁。而苏联的解体已使这种可能性几乎降低为零,这样,两国所采取的一系列防 卫合作行动就失去了现实的基础和必要性。总之,旧的《防卫合作指针》已不适应冷战后 地区安全形势的特点。 与此同时,冷战结束后,美日关系也进入了一个调整期,由于失去了共同敌人--这 一外在目标的约束,在冷战后期发展起来的两国在经贸领域的摩擦愈演愈烈,美国不停地 在这一问题上敲打日本,日本也不断地作出反抗,矛盾发展的尖锐程度曾一度使两国的整 体关系产生动摇,并危及到两国的军事同盟关系。 经过几年的探索和调整,加上亚太地区形势的发展变化,美日两国逐步认识到,冷战 时期两国建立的安全同盟关系对于维护两国冷战后两国在这一地区的利益依然十分重要。 美国认为加强这种同盟关系可以维持其在亚太地区的军事存在,以此保障它在这一地区的 "领导地位"并分享这一地区的经济繁荣。日本则认为同盟关系可以继续维持保障日本的 安全,同时为日本加强自身的军事能力、增加在地区安全事务中的发言权提供一条有效的 途径。同时,两国都认为,冷战结束后这一地区仍存在着重要的不稳定因素,在美日眼中 这种所谓的"不稳定因素"主要是朝鲜问题和台湾问题。另外,美日两国还有一个重要的 考虑就是,面对中国的崛起,两国都感到自身的利益以及在地区事务中的作用和影响力受 到某种挑战和压力,而加强业已存在的同盟,既可以对中国的发展势头进行某种钳制和实 施战略性预防,同时又可以使因经贸摩擦而产生动摇的美日关系获得某种支撑,使两国间 的矛盾变得相对更容易管理。 1995年2月,美国国防部发表了《东亚战略报告》,报告中称:"我们与日本的安全 同盟是美国在亚洲安全政策的基础,它不仅是美国和日本,而且是整个亚洲安全稳定的主 要因素。" 日方也认为:"日美在安全领域的合作关系必须不仅仅从双边的观点而且要从 整个亚太地区安全的更广的视野予以考虑"。以《东亚战略报告》的发表为标志,美日两 国着手为加强同盟进行了一系列准备。1996年4月,美国总统克林顿访问日本,两国正式 发表了《美日安全保障联合宣言》,宣言称:"以《美日安全保障条约》为基础的两国间 安全保障方面的关系,将在实现共同安全保障目标的同时,继续成为维持亚太地区面向21 世纪的稳定和繁荣形势的基础"。从而将美日同盟的功能的转换,即由原先的防卫日本为 主转向"维护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以宣言的形式确定了下来。同时,宣言还规定了 美日强化同盟的主要内容,这包括:加强安全磋商;着手修订1978年制定的《美日防卫合 作指针》;正式签署《相互提供后方支援、物资和劳务协定》;共同研制下一代支援战斗 机;在弹道导弹防御研究中进行合作;为调整、合并和缩小驻日美军设施和基地采取必要 的措施。 从宣言开列的美日加强安全同盟的具体内容来看,对1978年《防卫合作指针》的修订 无疑是其中最核心、最具实质和全局意义的,它既是指导今后美日进行军事合作的纲领性 文件,又是开展合作的具体实施细则。同年6月,在美日安全保障协商委员会内,双方共 同成立了对"指针"进行修订的专门委员会,1997年9月修订工作正式完成。新《防卫合 作指针》主要包括美日在三种情形下的军事合作,一种是日常情况下的合作;一种是在日 本遭到武装攻击情况下的合作;还有一种就是日本周边地区发生对日本和平和安全产生重 要影响的事态时双方进行合作。其中第三种情形下的合作在美日同盟中是全新的,也是此 次防卫合作指针修订的关键。其中囊括了落实《美日安全保障联合宣言》有关扩大和转换 美日安全同盟功能最核心、最关键的规定,包括了三个方面40项美日进行合作和分工的具 体内容:(1)美日两国各自采取单独行动方面的合作。包括战时援救难民、海上搜救、撤 离非战斗人员以及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进行海上船舶检查等。(2)日本对美军行动提供 支援。包括美军使用日本自卫队及民间设施等;日本提供武器弹药以外的补给,运输人员、 武器、弹药、燃料等;维修美军舰船、飞机和车辆,以及医疗、警备、通信合作等。(3) 联合行动方面的美日合作。包括在周边发生事态时,自卫队要为保卫生命财产及航道安全 而收集情报、警戒监视和扫雷等。 从新防卫合作指针的具体内容来看,在其实施的过程中有可能遇到一系列棘手问题。 首先,它涉及到本地区的其他国家,这自然会引起本地区其他国家的反感和强烈抗议。其 次,与日本的国内法律存在着冲突。日本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日本"永远放弃以国权发 动战争和以武力作为解决国际冲突的手段"。而"新指针"却要求日本在战时为美军运送 武器弹药。这无异于美日协同作战。当时的桥本首相在国会答辩时称,运送弹药是在非战 斗区,所以不必对宪法重做解释也可进行。但实际上一旦发生战争,最初的非战斗区便可 能因运送弹药而变为战斗地区。这如同蓝球比赛一样,如果日本作为美国队的后卫上场, 却想通过把自己固定在中线本队后半场传球解释为未上场比赛,这是绝对办不到的。还有, 战时扫雷、海上检查,也都将使日本自卫队更多地卷入地区冲突,行使宪法禁止的所谓"集 体自卫权"。第三,日本国内对日本政府的这种做法存在着相当大的反对意见。所有以上 这些因素,都可能使"新指针"在具体执行时陷入瘫痪。为了避免上述因素可能产生的影 响,美日两国政府计划用新指针相关法案的形式,将新指针中的内容转化为日本的国内法 律,以此来保证它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这就构成了日本国会审议新防卫合作指针相关法 案的基本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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