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研究成果
从信息自由到施政透明
作者:张国庆 来源:《东方早报》 时间:2004-07-12
从信息自由到施政透明 对美国社会进步产生深远影响的《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已经38岁了。尽管日前发生了美联社要求调阅的布什(在越战期间的服役)档案被毁的事件,但它仍然要感谢《信息自由法》所带给公民、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这一获取政府活动信息的渠道,这一渠道拓展了公民的权利范畴、增强了新闻监督,也促进了政府的施政透明。 也许是一种巧合吧,《信息自由法》签署的日子正是美国的独立日。1966年7月4日,虽然有些不太情愿,但立志建立“伟大社会”的林登·约翰逊总统还是签署了这项法案。根据法律,历史学家、新闻记者、教育工作者、私营公司、公民利益集团以及普通老百姓,都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各联邦政府机构、部和军队索取它们所保存的档案记录的复件,其中包括一些本来予以保密的文件。如果某个联邦官员任意扣压不属该法律明确豁免的特殊领域的关于公众事务的信息,公民将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 这一历史性的进步起源于美国新闻界上个世纪40年代开展的争取信息自由和公开记录的运动。通过整整一代人的努力,在联邦政府通过《信息自由法》之后,美国各州也都拥有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法规,它们包括三个主要部分:推定公众有权接触政府档案,试图拒绝提供信息的政府官员负有举证责任;法庭可作出落实公众的这项权利的裁决;以及某些信息的披露属于法定例外,如纳税申报单。在8年后,该法案经过修正变得更加有效,而随着另一项法规《隐私权法案》(Privacy Act of 1974)的生效,公民又被赋予了接触联邦档案中所载其本人信息的权利。 在媒体和公众的争取下,尽管涉及国家安全、贸易机密和商业机密信息、机构的内部备忘录、会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档案、执法调查档案等仍不能自由调阅,但公民通过自由获取官方信息以更多地参与政治进程的余地还是大了许多。从那时起,当一位公民去政府某部门要求调阅某方面的档案时,他无须再理会“你代表谁”和“你要这种资料做什么”这样一些“非法”的问题,而且除非某一档案符合法定保密的标准,否则就“必须应索阅要求予以公开”;如果他的申请遭到拒绝,他可以先就这一决定吁请该机构再一次审查,直至最后向一家联邦法院上诉,而政府有责任证明你索要的信息的确属于法定例外。 《信息自由法》的通过对调动民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有着显著的作用。仅1967年7月4日至1971年7月4日四年时间里,根据该法案提出的使用政府文件、档案的申请就达25.5万起。而通过成千上万人的调阅,政府施政的透明度明显增强,许多疑虑和抱怨在调阅之后消除了,而一些沉在水底的不为人知的“秘密”也大白于天下。1985年,一个公民健康研究组织就曾利用这项法案发现政府已确知有25万工人(在249处工作)面临着因工作环境而增加癌症、心脏病及其他疾病患病率的危险,但是这些工人却没有被告知危险,这在当时引起极大的反响,并促使一些相关问题的解决。而这也只是《信息自由法》带给民众的无数的捍卫公平与正义的“礼物”之一。 不过,媒体对“信息自由”的程度似乎并不满意,在上述的25.5万起申请中只有96起来自媒体,这一方面是因为申请的周期较长(至少10天),影响新闻报道的时效性,另一方面是因为被公开的信息也就不再是独家新闻了。但不论怎样,媒体对促进信息自由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而且从长远来说,信息自由的保障也反过来有利于新闻自由。 更重要的是,由于有了有效的法律支撑,对于政府来说,公开信息已不只是一种单方面的“善意”,而是一种法定义务。在“信息自由法”的阳光普照下,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政府的施政透明得到了加强,许多潜在的社会问题也得到了及时和充分的重视,政权的稳固和社会的安定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加强。
返回列表

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 版权所有@2010 京ICP备050369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