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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摩擦---反倾销
作者:张静春 来源:世界知识 时间:2004-03-28
中美贸易摩擦---反倾销 80年代以后,“反倾销”成为美国频频动用的贸易报复手段。这并非偶然,而是与美国贸易政策的转变相辅相成的。随国际贸易竞争的加剧,美国国内的有些产业-以加工制造业为典型代表-受到来自其它国家竞争力的威胁;而另一方面,在打开全球市场方面,其进展却不如想象顺利。在这样的条件下,美国开始奉行“公平贸易”,即继续致力于推进全球贸易自由化,但是要求贸易伙伴也同样打开国内市场,并对所谓“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实行严厉报复。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301条款等的加强使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 随中国对美出口的迅速增加,中国对美贸易顺差迅速扩大使中国日益成为美国反倾销的重点对象。中国已经成为受到美国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2003年这一数据又上了一个新台阶,新实施的反倾销为8起。而受到调查的案例则包括了从农产品到彩电、家具等中国出口增长迅速的敏感企业。突出显示了加入WTO以后,美国对来自中国进口威胁的担忧。 在历史上,美国的反倾销调查与贸易逆差显示出密切的相关性。即:美国拥有大量贸易逆差的国家往往成为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欧盟、日本等国都有过类似的命运。与其它贸易救济手段相比,反倾销的适用面广,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迅速通过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对美国而言,这是继关税壁垒逐步削减以后可以迅速而方便动用的限制进口的贸易手段,但是对被调查对象而言,由于存在诸如“新出口商复审”、“日落条款”等严格的限制措施,则是非常麻烦的。 美国国内反倾销运用的适当性已经在WTO引起许多国家的不满。美国在“公平价格”的确定、倾销与产业损害因果联系,以及相关条款使用的合理性等方面引起成员国的争议。除此以外,在对华反倾销的运用上,最引起争议的是有关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条款,以及与此相关的“替代国价格选择”。中美协议中关于反倾销条款的内容虽然允许美国维持其现有的反倾销方法,即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但是美国在对中国的所谓反倾销中却经常违背“客观、公正”的原则,滥用该条款。例如对中国产蘑菇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选用印度尼西亚为“替代国”。印尼的蘑菇是在空调条件下生长的,中国的蘑菇是在自然条件下生长,二者的生产成本绝对不同。但美国商务部却拒绝从印尼的生产成本中扣除空调费用,因而裁定中国蘑菇倾销。 美国对华实施“替代国”政策过程中违背世贸组织原则的行为,使中国企业遭受莫大危害,主要表现为:美方拥有极大的任意裁量权,可人为地高估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中方企业应诉困难,制定出口价格困难,因为中国企业不知道美国会选择哪个国家作为“替代国”;引起对中国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歧视,使之难以获得正常调查待遇等。 目前,美国已经允许中国企业就个案申请正常调查待遇。对取得了正常调查待遇的中国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会计记录,计算受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现在美国经过审查,确认了若干中国企业可以享受正常调查待遇,这意味着美方承认这些企业的产品价格不受国家控制,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是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要求的,可以用来计算倾销幅度的正常价值。这虽然是一个改善,但是,既然如此,这些中国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也应该被视为美国实施“替代国”政策时所要寻求的、可以替代其他中国企业产品价格的正常价值。对于这一点美国却持否定态度。 虽然最新的消息显示,已经有一些国家在给与中国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上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对美国而言,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多边贸易体系领域,美国依然消极对待其他成员国提出的修改反倾销协议的倡议,而且,在对该方法的使用上还有加强的趋势。“伯德修正案”(美国2000年连续倾销和补贴抵消法案)体现了这一点。该修正案要求美国海关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命令征收得到的资金分隔出一部分作为一种拨款再给予美国公司,用于改进制造业的工具、设备、研究和发展、人员培训、保健和养老金利益、和环境设备,培训和技术等方面。这一法案实际上鼓励企业更多的发起倾销诉讼。2002年7月17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就美国的伯德修正案作出裁定,认定美国的这一法案违反了世贸组织协定。2003年1月16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发布的报告书中支持了专家组就美国“伯德修正案”而做出的裁决。世贸组织于2003年6月13日要求美国在2003年12月27日前废除有关反倾销的“伯德修正案”。不过,美国政府根据“伯德修正案”继续向企业发放违背世贸组织规则的补贴。美国国会在2003年11月份休会,并未对该草案采取任何行动。相反,美国参议院2/3以上的议员却力促布什政府尽快与日本、欧盟以及其他的贸易伙伴达成协议以求保留该法案。 显然,学会应对美国的反倾销已经成为留给众多中国出口企业的一门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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