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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为什么频繁动用世贸争端解决机制
作者:刘辉 来源:《国企》 时间:2007-11-20
美国为什么频繁动用世贸争端解决机制 发表于2007年11月《国企》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10月11日宣布,由于无法解决与中国之间就中国限制美国视频产品、出版品进入中国市场的争议,美方已向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成立争端解决小组,处理双方的争议。 美国称,由于中国对合法进口的美国视频、书籍和音乐制品设置市场壁垒,致使盗版泛滥。中国对进口的美国版权产品理应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消除进口及国内分销壁垒,这些壁垒不仅“严重妨碍了美国的视频产品出版商及生产商将其合法的产品在正常市场条件下投入中国市场的能力,”同时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则。 这是今年以来美国第四次要求世界贸易组织解决其所谓“中国设置不公平贸易壁垒”问题。 美国为什么频繁动用世贸争端解决机制? 首先,占据道义制高点,打着维护规则的旗号打压对手。 此前三次争端由于仅涉及单纯的经济问题,在争端机制启动之前,通过双边磋商均得以顺利解决,避免了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此次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深层原因则在于音像产品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使事情复杂化,美国诉诸世贸争端解决机制因而有了特殊意义。 图书、影视、视频产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毫无例外地发挥着传道解惑的教化功能。除单纯的自然科学作品外,即使最合乎进口国法律和含有人类文化共同性的影视产品也不可避免地带有出口者主张的意识形态色彩。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在有关影视作品交易的规则中,赋予进口国可以依据妨害本国国家安全和意识形态上的理由排斥适用世贸组织规定的权利。因此,即使允许合法进入中国的美国影视作品在中国国内的分销,进口产品的意识形态特殊性与世贸组织规则普遍性的冲突依然不可避免。 这就是长期以来中方在中美经贸摩擦问题上长期隐忍克制,适度妥协,而此次难以妥协的原因所在。 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在不损害中国对音像品审查权的情况下,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国合资伙伴设立合资企业,从事电影外的音像制品的分销,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建设和改造电影院,在不损害中国电影管理法规一致性的情况下,允许以每年分帐形式进口电影20 部。可见,中国在做出承诺的同时,牢牢控制着防止意识形态渗透的主动权。美国所称的产品准入壁垒,实质上是中方对精神产品输入速度和数量的承受程度问题。 是双方对产品输入进程主导权的争夺。将争端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调解机制,不过是美方的施压手段,对对手使用争端机制的次数越多,对手不守规矩的色彩就越重。明明是打着维护规则旗号打压对手,任何人也无法从制度层面上加以反对。 其次,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具有普惠性,一家签约,普遍受惠。这就使广大的成员国相信美国代表他们的利益,对美国在打击对手的同时谋求私利的行为,广大成员国也不会从道义上反对。 面对美国的世贸争端机制战术,最好的应对办法在于:我们在掌握着防止意识形渗透主动权的条件下,把磋商、诉诸争端机制的时间有效地利用起来,及时打造出应对视听产品大举进口的竞争力,进而做到文化的对外输出。这才是最重要的事情,对于意识形态的问题,我们更应有充分的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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