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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呼唤制度性公正
作者:刘辉 来源:《财经时报》 时间:2006-01-15
曾有人问:公平和公正的区别是什么?笔者心不在焉地举例说:假设,两个人在同样 的条件下犯了同样的罪,甲判刑五年,乙判刑一个月叫做不公平,相反,甲判刑五年而乙无罪释放叫做不公正。显然,笔者主张的公正是一种对所有人一律适用不厚此薄彼的制度性公正。用这种理解阐述医疗保障制度、社会公正与政府能力间的关系真是再恰当不过了。   打开网络,农民工、城市低保人员因无医疗保障致死致伤致残的消息频频出现。正因为在当代中国有高达65%的人员享受不到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障,医疗保障制度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岁末年初,民工王建民无钱就医惨死北京同仁 医院,杭州赵华琼开的农民工医院遭到处罚,这两条并无新意的新闻才会把医疗保障问题再次炒得火爆起来。   最终,1月7日 卫生部宣布:要控制医院的特需服务,提高高新医疗技术的准入门槛;建立医疗救助基金,急重病人一律采取先治疗后结算的收费方式,不允许见死不救;各地区要建立平价医院与平价药房,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城市低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付出了极大的社会代价,我们终于开始建立覆盖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努力。虽然这种努力来得太晚了,虽然基本医保还不完善,但无数个王建民今后终于有了可能免于无钱惨死的希望。无数的赵华琼为农民工和低保人员服务就可以更理直气壮,就可以减少麻烦,这就是制度的力量。   然而,好制度的建立需要国家修改大政方针,对于公正的诉求加以保证。制度性公正首先是一种国家责任。   在赵华琼开办的农民工医院门厅内写有一块标语牌,上书:“民工朋友:您们为我们这个城市付出太多了,让我们也为您们付出一点!您们的生活太艰苦了,一场疾病会使您立即进入贫困线,让我们也为您奉献一点!”   由于专业限制,赵华琼大概讲不清权利与义务对等,也讲不清没有不尽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享有权利的义务这样复杂的大道理,她只觉得享受农民工贡献的城市理应对他们做出回报,她要为民工做点事。   但是,对于国家来说,社会公正的意义绝不局限于有良知人士的个体回报,个体也没有这种社会义务。在医疗保障问题上,国家的公正责任是建立一种对全社会成员一体适用的制度。让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基本医疗保障,这是体现社会公正的应有之义。对于进城务工从事低工资、高风险、高强度工作的农民工和生活困难的城市低保人员更是如此。   当这个道理由个人践行并成为新闻热点的时候,恰恰证明了对公民负有义务的国家对自身义务的忽视。赵华琼们分散的行动只是个体良知的表现,而不是一种制度性行为,当一个社会没有形成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制度保证公正时,赵华琼的“小补之哉”最终会“呜呼噫嘻”,而王建民们仍会不断送命,卫生部2006年工作会议制定的政策就会在实践中走向反面,成为某些人发人命财的新途径。   因此,国家就必须在大政方针上将指针的重心向公正倾斜,为制度性公正鸣锣开道,击破那种以不具备发达国家物质条件为借口,拒绝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大道理”。   经济发展落后于中国的印度,在宪法中把全民享受公费医疗作为一项宪法制度,并实现了全民公费医疗。转型中的俄罗斯国家进行了大规模的私有化,但全民公费医疗与免费教育制度却得以保留。以中国目前的财力状况,我们没有理由在实际工作中不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注意公正与公平的区别)加以大力调整。   若没有大政方针保证公正诉求,那么公正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就会在“效率优先”的借口下无法建立,勉强建立的个别制度就会因没有物质保障,在原有的利益结构中被抵消得干干净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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