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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市民社会研究》第四章
作者:刘澎 来源:中国社科出版社 时间:2004-10-28
第四章 宗教与美国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民族国家内的一种普遍的公民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一方面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另一方面又建立在个人参与公共生活的基础上。市民社会的构成要素中,最为重要的是志愿性结社,这种社团不同于以地域和血缘为主的传统社团,它是非政府、非营利的组织,超越于国家组织和经济系统。   从组织形态上看,市民社会涵盖了所有国家机构和市场之外的组织和协会。其中,由宗教信徒组成的宗教团体是市民社会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美国建国的历史相对欧洲国家来说比较晚,但市民社会在美国的发育却比较成熟。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之后指出,在民主制度下,为了防止个人自由受到侵犯,除了政府内部必须分权外,保持一个活跃的、警觉的、强有力的市民社会(其中包括各种独立的宗教组织),对于防止专制主义的再现、巩固民主制度和保护个人自由是必不可少的。他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写道:“不同年龄、不同身份、不同倾向的美国人总是在不断地进行结社,那里不仅有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的商业和工业组织,而且有成千种其他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宗教的、道德的、严肃的、无聊的、宗旨极为宽泛的和极为狭隘的、成员极为众多的和极为有限的……”,“在我看来,美国最值得重视的就是其基于个人自愿的、有道德基础的社会组合”1   托克维尔的观察,指明了美国社会中存在着广泛的、无处不在的社会组合,这种社会组合的特点是个人自愿与道德观、价值观的认同性,它不是为政府的政治目的服务,也不是为了商业的、赢利的目的。这样一种公民自己的组织形态,首先是能通过向政府施加压力和提供监督,保证公民的利益不会被忽视、被损害,其次是为公民最大限度地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渠道。公民一旦进入了这种社会组合,就会以某种自然的形式开始其公民教育的过程。而公民教育的结果反过来会极大地提高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政治参与意识,从而为确保美国社会的活力、多元与民主进程提供了可能性。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的成功除了其较为完备的政治、法律体制、成熟的市场经济之外,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它所具有的卓有成效的市民社会。而构成和维持美国市民社会的所有基本要素,又都与宗教有着密不可分的独特关系。研究美国,不能不涉及美国的市民社会,而研究美国的市民社会,就必须考察宗教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一、 市民社会基本规则的培训所      如果说,市民社会是公民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非政府、非官方的社会组合的某种体现的话,那么美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具有普遍意义和实际影响力的最重要的社会组合就是无数植根于社会基层的宗教组织——教会。这种与政府行政当局没有任何关系、完全由民众自己根据其信仰建立的宗教组织的历史,可以一直追溯到美国建国之前的北美殖民地的初期。   十六世纪后期,英国政府与国教教会使用各种残暴手段镇压清教徒。在高压政策下,拒不放弃信仰的清教徒被迫大批逃离欧洲移居北美。他们在“上帝选民”信念的驱使下,以极大的宗教热情,试图在新的土地上创立能够体现清教信仰原则,彰显上帝意志的神圣共和国。可以说,到达北美殖民地早期移民的最重要的目标之一是首先建立不受官方和国教控制的自己教会,只有在这种能够自由表达自己信仰的社会组合的支持下,怀着宗教热忱的清教徒才能开始其“神圣试验”,将建立社会政治新秩序的尝试付诸实施。对早期清教徒移民来说,创立并管理自己的教会不仅具有重要的宗教意义,而且具有在日常生活中象征民众和社区自治的政治意义。   摆脱了国教圣公会控制的清教徒最早创立的教会是公理会。所谓公理会,顾名思义,就是公众管理的教会,这与奉行等级森严的教阶制并与英国王室和政府有着密切关系的国教圣公会截然不同。公众参与,民主管理是公理会的特点。但公理会出现之初,并没有一个统一、固定的模式,公理会更多地是一种与圣公会不同的清教徒的宗教自治形式。此外,在教会内部管理上与公理会具有相同特点的长老会和浸礼会也是早期北美清教徒殖民地中有影响的重要教派。   随着移民的不断增加和清教殖民地的扩大,各地教会不仅发挥着为教徒提供宗教服务的精神中心的作用,而且是保持移民的文化传统、伦理道德与价值观,为移民提供生活咨询和帮助的社会服务中心。到达殖民地的新移民的第一课,通常是在当地的教会里完成的。在那里,新移民认识了环境与自我,获得了基本的信息与帮助,开始了融入当地社会的历程。新移民很快认识到保持他们文化和传统的最好方式是建立自己文化背景的教会。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教会变成了社会资本的重要基地。道德与价值、社会联系、人际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社团之间的交往与帮助都是以教会和以教会为核心的网络实现的。教会同时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志愿者、社会慈善服务力量、社区领导、选举参与者等等。通过教会,教徒公认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得到了发展。作为一种可以而且必须信赖的社会组织,教会向移民提供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法提供的归属感和凝聚力。公理会信徒以清教思想指导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社区的创建与管理,把参加宗教生活和以教会为中心开展的社区活动看成是自己义不容辞的天职。正是通过这种对教徒日常生活方式的指导和影响,教会不断地强化教徒的宗教使命感。清教徒坚信,上帝拣选了他们并带领他们来到这块肥沃的新土地,他们的使命就是要在这块土地上建立一个由上帝统治的、新的“耶路撒冷”,以便荣耀上帝,这是他们与上帝之间的契约。1630年,清教领袖约翰•温思罗普在解释清教徒与上帝之间的契约及清教徒的使命时说,“这神圣的事业,就矗立在上帝与我们之间,我们追随他进入为此而奋斗的契约之中” 2   这就是人们后来所说的“神圣试验”。   清教徒们也许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所进行的“神圣试验”在宗教上由于其过于浓厚的理想主义、严格的禁欲主义色彩,追求极端的偏执与狂热,是不可能完全成功的,但其副产品却是在客观上为日后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最为宝贵的训练——民主参与。当清教徒的各个分散孤立的地方教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如何使教会不致因规模的扩大而重蹈等级制国教教会的覆辙,使民主的原则得以坚持,使清教伦理适应教会管理与社区发展的双重挑战,就成了当时清教徒教会需要共同解决的迫切问题。   1648年,马萨诸塞湾、普利茅斯、康涅狄格和纽黑文等清教徒殖民地的教会召开了第一次宗教会议,通过了《剑桥纲领》3,明确了教会自治的管理原则,规定教会由信徒参加管理,牧师由信徒民主选举。作为清教徒的一份宗教文件,《剑桥纲领》不是政治宣言,今天的政治学家在分析美国的民主与法治时,也许并不认为它与市民社会之间有什么联系。但《剑桥纲领》明确肯定了抛弃权威与等级制、坚持平信徒对教会事务的参与和地方教会的独立等宗教改革的重要原则,实际上是从北美的情况出发,对欧洲宗教改革原则在北美殖民地的本土化。尽管当时《剑桥纲领》提出的具有民主色彩的教会管理模式主要是为了克服英国国教体制的影响,满足清教教会自身发展的需要,但由于它满足了清教殖民地教会发展的需要,得到了各地教会的普遍贯彻和认同。从美国宗教发展的历史看,《剑桥纲领》提出的教会管理模式实际上远远超出了清教徒教会的范围,它所主张的民主参与的理念,对后来北美地区其他教派教会乃至美国地方政治制度的结构及市民社会的模式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在宗教组织内部,无论是先来的清教徒还是随后到达的其他教派教徒,尽管各派教徒的宗教神学观不同,但大家都在各自教会管理的实践中不约而同地采用了《剑桥纲领》提倡的民主参与管理教会的模式。教会的教务和财务由教徒选出的长者或理事进行监督,牧师由教徒推选或聘请,几乎成为各派教会内部管理的共同特点。   然而,就在清教徒在其内部以提倡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方式,为日后美国市民社会的诞生提供民主训练的同时,他们也以一种完全负面的方式为市民社会的另一项基本原则——自愿选择——播下了他们并不愿意看到的种子。   为了逃避宗教迫害、追求宗教自由而相继抵达北美的清教徒一方面积极创立自己的教会,另一方面又在自己控制的殖民地里继承了欧洲传统的政教体制,对本殖民地其他居民的宗教信仰强行进行统一,强制性地推行清教主义,强迫居民进行清教徒式的宗教实践(每个人都必须在主日进教堂听道)。在清教徒控制的马萨诸塞湾、普利茅茨、康涅狄克和新罕布什尔,清教徒把公理会变成了自己的官方教会。与此相对的则是在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和弗吉尼亚存在的听命于英国政府的正统教会圣公会。纽约、马里兰和佐治亚的殖民当局也设立了各自的官方教会。事实上,除了威廉•潘恩的宾夕法尼亚和罗杰•威廉斯的罗得岛外,北美各殖民地都实行了强制性的政教合一体制,建立了以各自信仰为标准的地方正统教会。   在新大陆所有建立了地方正统教会的教派中,热衷于推行宗教统一的莫过于在欧洲深受英国国教宗教压迫的清教徒。清教徒残酷地对其他教派(天主教徒、贵格会、浸礼会)进行迫害。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成为当时各地非主流信徒移民面临的最大问题。清教徒对其他教徒的宗教迫害程度毫不逊色于当初国教圣公会在英国对清教徒的迫害,以至于英王查理二世于1662年写信给马萨诸塞湾清教徒殖民地的立法机构,强烈抨击那里的清教徒官员对英国国教圣公会信徒的极端迫害,要求允许当地国教圣公会的信徒享有“信仰自由”。4 这对当年曾经疯狂进行宗教迫害的英国国教和因躲避宗教迫害而来到新大陆的清教徒移民双方来说,真可谓是一个极大的讽刺。   北美殖民地中出现的这种宗教不宽容与新移民本身对宗教自由的理解有直接的关系。怀有强烈的传教热情和卫道精神的清教徒是虔诚的宗教信仰者,但并非一定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支持者。恰恰相反,这些人出于保持自己信仰纯正的考虑,往往对宗教迫害情有独钟。北美殖民地的早期历史证明,清教徒追求的“宗教自由”,只限于本教派的宗教自由。他们“宗教自由”的实现,意味着对其他宗教和教派的宗教专制。为了“拯救他人灵魂”,他们甚至不惜用消灭肉体的办法,使“受害人”摆脱魔鬼的诱感和控制,强迫他人接受自己认为是纯正的宗教信仰。   与此同时,大批英国的公谊会,德国和瑞典的信义会,法国的胡格诺派,北欧的归正宗教会等教派的移民也纷纷来到北美。这些具有不同教派背景的新移民尽管并不赞同英国国教圣公会,但同时也不接受在新英格兰地区实行的清教统治。他们反对宗教统一,主张宗教宽容;反对公理会的“一枝独秀”,主张各派教会自由竞争、平等发展;反对建立清教神权体制的“圣经共和国”,主张完全的地方自治。他们的要求,体现了构成市民社会核心要素之一的自愿原则。在北美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当一切社会诉求只能以神圣的宗教形式表达出来时,宗教宽容无疑是自愿原则的最好体现。市民社会最初的重要萌芽,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从要求在新大陆残酷的宗教环境中实行宗教宽容原则开始的   “宽容带来和平,专制引起反抗。”面对强烈要求尊重个人选择、废止宗教专制的各派教徒的呼声,1643年罗杰•威廉斯建立的罗得岛殖民地率先实行了宗教宽容原则。5 1649年马里兰殖民地通过了保护处于少数地位的罗马天主教徒的宗教宽容法。6 到18世纪,北美新大陆的社会政治经济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各殖民地的不断开发,各殖民地之间的交流加强了,人口的流动产生了跨殖民地的教派与社会,不同教派信仰者源源不断地来到新大陆,又使各殖民地的宗教出现多样化。所有这些变化,对宗教专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宗教自由,宗教宽容逐渐成为时代的要求。轰轰烈烈的大觉醒运动也严重动摇了各殖民地实行宗教专制的神学观和群众基础,美国独立战争和统一联邦的成立则更加速了这一转变过程。   但宗教自由、宗教宽容思想的流行并不意味着各殖民地实行多年的官方教会自动消失。独立战争爆发时,北美13个殖民地中的8个殖民地仍然有官方教会。官方教会在各殖民地享有宗教上、政治上的特殊优越地位,相当于当地的“国教”。要废除各地的“国教”,实现真正的宗教自由,必然会遭到已经在该地取得官方教会地位的教派及其在世俗政权中支持势力的强烈反对,因此双方斗争十分激烈。在这场斗争中,对于那些经历了欧洲和北美各种宗教专制的人们来说,无论是圣公会还是公理会,或是其他任何教派,都不应成为具有特权或正统地位的教会,宗教专制必须彻底打倒。要实现信仰自由就必须真正做到宗教宽容,尊重个人的选择。上帝意志与个人自由的结合,即所谓人人都享有“上帝赋予的不可剥夺的自由和权力”的观念,成为各派教会争取自由发展的共识,并通过各派教会的竞争与发展,在北美各地得到了广泛的传播。这不仅为日后美国奉行政教分离、地方自治的基本国策打下了稳固的政治基础,同时也以宗教的方式成功地为市民社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1786年,托马斯•杰裴逊与詹姆斯•麦迪逊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终于在弗吉尼亚州议会通过了《弗吉尼亚州宗教自由法》,7 这是托马斯•杰裴逊对美国的重大贡献,是北美人民争取宗教自由的重大胜利,也是北美地区早期市民社会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该法案明确表示反对宗教压迫,反对政府确立国教,反对任何形式的官方教会,强调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作为明确要求“废除国教”的法案,该法案是美国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文献之一,它对后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宗教问题条款的规定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今天,许多美国人把宗教自由看成是天赋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的理念,与当年北美殖民地的这段历史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作为市民社会基本理念的自愿原则,则是宗教宽容与自由选择在北美世俗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应用。正如托克维尔所说的,“使英裔美国人的社会得以建立的,正是宗教。因此,在美国,宗教是同整个民族的习惯和它在这个国土上产生的全部情感交织在一起的。这就使宗教获得了一种特殊的力量。” 8   这种力量不断地以宗教的方式对美国人进行民主与自由的理念训练。当一个来到美国的移民接受了基督教的基本教义后,他也就承担起了接受基督教所提出和支持的包括民主与自由理念在内的大量道德真理的义务。正是这种长期反复的训练,构成了能够把大多数美国人的精神、意志和思想经常集中起来,并保持其整体性的共同信仰。没有这样一种共同信仰,一个由来自世界各地的、具有形形色色文化历史背景的、不同种族不同肤色的移民及其后裔组成的美国社会根本无法保持其正常的存在,更谈不上发展与强大。从这个意义上说,宗教构建了美国,也只有宗教,才能构建美国。而宗教构建美国的基础则是在殖民地时期对市民社会的孕育。通过在教会内部发展民主管理制度和对宗教团体的管理以及成功地组织教徒的宗教活动,宗教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演习和培养了市民社会的要素,发展了市民社会的思想观念,构造了市民社会的雏形,因此,市民社会从其在美国的形成之日起就一直处在宗教的影响之下。宗教在构建美国的同时,也构建了美国的市民社会。   但宗教的功能主要还是要通过对个人的影响体现出来的,或者说,宗教主要是对个人品格和行为的一种强有力的道德影响。对此,托克维尔指出,美国社会经济、政治的波澜起伏、变化不定,但宗教是一个制衡因素,“道德领域的一切事物都是确定的和稳固的,” 因为 “基督教由于得到普遍赞同而可以毫无阻碍地进行统治。” 而这种宗教统治恰恰强化了人们关于民主与自由的理念。因此,托克维尔一方面承认宗教“从未直接干预过美国社会的国政,”另一方面又认为,宗教是“美国社会最早的政治制度。”9   当早期北美清教徒殖民地把满腔的宗教热情倾注在完全属于自己的教会建设与管理的事业上时,他们的确是以宗教的形式、在宗教的名义下,不断确立和强化包括市民社会原则在内的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规则。其实,当公理会、长老会、浸礼会、公谊会、信义会的教徒在创立和管理自己的教会时,他们在思想上并没有什么“市民社会”的明确概念,但他们的共同特点是非常明确地主张按照民主和自愿的原则,建立非政府、非官方的社会组合——教会,并通过这种组织形式解决社区内部包括满足教徒宗教需要在内的各种涉及民众利益的公共事务。这种状况与当时北美殖民地人民强烈要求实行地方自治的历史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   美国独立后,13州实现了统一,联邦和各级地方政府机构日益完善,教会虽然仍在很大程度上继续扮演着基层社区公共事务中心的角色,但根据政教分离的原则,民众的社会性非宗教结社与活动已不需要局限在宗教的名义之下。即使许多最初由教会创立或与宗教组织有关的民间教育、医疗卫生、慈善机构也日趋世俗化。随着美国领土的扩张、经济的发展和移民的增加,适应各种社会需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大量涌现,当年北美殖民地的清教徒群众需要借用宗教名义才能进行社会活动的时代已不复存在,但北美早期教会中确立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自愿结社、自由选择的原则以及教徒在管理教会实践中所受到的民主理念的训练,却对美国人创立和管理各种非宗教的民间群众组织,发展美国的市民社会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今天,体现美国市民社会高度发达的各种群众性社会组合中,以宗教团体名义出现的仅仅是一小部分。同时,也极少有人把民主参与、民主管理、自愿结社、自由选择的理念与早期殖民地教会内部的管理模式和北美殖民地人民反对宗教专制、争取宗教宽容与自由的斗争联系起来。但根据托克维尔的理论,如果把宗教从“美国社会最早的政治制度”与组织形态中剔除出去,如果没有教会,没有教会对人们在理念与实践方面进行的关于民主与自愿原则的长期反复的训练,则很难想象美国社会还有何弥足称道之处,美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当然也不可能达到今天这样的水平。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宗教对于美国人来说,可谓是“市民社会基本规则的培训所”。    二、市民社会运行机制的政治保障   作为美国市民社会最大的社会组合,教会在确立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强化美国宗教信徒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与自愿选择的理念并为教徒提供相应的训练方面,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这是从宗教组织内部的视点出发对宗教与市民社会关系的评价。但如果把评价的视点移到保障美国市民社会运行的外部机制上,就会发现,在主要由宗教信仰者组成的美国社会中,市民社会得以存在和保持正常运行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还在于美国政治体制设计中对政教分离原则的极为明确的法律强调。   政教分离,对美国人来说有着特殊的意义,决非空洞抽象的理论问题。欧洲和北美早期清教徒殖民地的历史已经证明,没有政教分离,各种不同形式的官方宗教(对州政府来说是“州教”,对联邦政府来说是“国教”)与宗教迫害将同时存在,宗教自由与宗教宽容根本无法保证,政府将不可能确立自己作为超越宗教教派之上的公共利益协调者与维护者的权威,整个社会将会因此导致分裂与冲突。没有政教分离,意味着政府可以利用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资源,以人民的名义支持或压制宗教,设立官方宗教,美国就会重新回到宗教统一与宗教专制时代,非官方宗教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与愿望不可能得到政府的尊重,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教会内部民主与自愿的原则贯彻的多么彻底,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整体,其存在与发展都将无从谈起。正是基于各教派对自己在欧洲和北美殖民地时期争取本教会自由发展方面的切身体验,独立后的美国人认识到,统一的美国必须实行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这一点在美国政治体制设计上的最好保证就是实行“政教分离”。   但实现政教分离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 1787年8月30日,美国独立后的立宪会议通过的美国宪法只在第六条第三段简单规定,不得对出任公职者进行宗教方面的测试,也不能以宗教信仰作为衡量出庭作证者的信誉的凭证和依据。10 除此之外,联邦宪法并未对宗教问题有更多的涉及。由于联邦制赋予了各州较大的权力,对宗教自由、政教分离及官方教会合法性等问题的法律规定实际是由各州自行决定的。   从1776到1780年,除罗得岛和康涅狄克州外,其他美国各州先后通过了新宪法,规定了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表达了对宗教自由原则的认同,约半数的州还规定了“政教分离”。但各州所规定的宗教自由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各种宗教信仰和教派也非完全平等。各州的立法实质上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基督教新教教派信仰的优先权,某些州甚至公开承认某种教派的优越地位。例如,1790年以前,宾夕法尼亚州规定,担任公职者必须是信仰新约和旧约圣经者;1822年以前,马萨诸塞州的宪法规定,只有清教徒才享有选举权,而新泽西州的宪法则规定,只有新教徒才能担任公职。11   鉴于各州在宗教问题上的认识与规定各不相同,1789年,詹姆斯•麦迪逊根据各州在讨论通过联邦宪法时所提出的修改补充意见,向国会提交了一系列修正案,提请参议院通过后交各州讨论通过。在这些修正案中,包括了对政府处理宗教问题的规定。麦迪逊把反对国家扶植官方宗教或设立国教作为实施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原则的关键,并提出了10条理由:宗教只能靠理性和信仰来指导,而不是靠暴力或强制;宗教不附属于任何立法机构的权威;国教玷污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国民政府不能利用宗教作为推行公共政策的手段;历史已经证明了国教的邪恶;国教不应得到国民政府的支持;国教不利于受宗教迫害者的政治避难;国教损害各教派之间日益发展的协调关系;国教影响基督教的传播;把遭到众多国民反对的法案强加给民众,会导致法律信誉的沦丧。12   经过两年多的讨论,10项宪法修正案终于陆续在各州获得通过并于1791年12月正式成为美国宪法的修正案,其中第一修正案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又叫《权利法案》。涉及宗教问题的第一修正案第一款规定,“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这就是著名的“两个分句”(设立分句和自由实践分句),它们分别体现了美国宪法针对宗教问题的两个根本原则: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1833年,最初组成美国联邦的13个州中的马萨诸塞州最后一个废除了官方宗教,随后陆续加入美国的各州也都被要求确保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官方宗教在美国的历史正式寿终正寝。13   美国国会禁止制订法律来设立官方宗教或者限制宗教实践的自由,但各州国会是否有这样的权力,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并没有说明。20世纪40年代,联邦最高法院分别在著名的耶和华见证人教会案(“坎特威尔诉康涅狄克案”,14 1940)和著名的教会学校资助案(“艾沃森诉新泽西州教育董事会案”,15 1947)中,明确提出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涉及宗教问题的两个根本原则(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普遍适用于各州。至此,联邦宪法修正案有关个人权利、宗教自由等方面的法律被完全彻底推广到了各州,这就从根本上为各州在司法方面保障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提供了依据,确立了联邦对各州在宗教问题上立法和行政行为的监督体制。   二百多年来,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的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实践两项基本原则,得到了美国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美国的历史无法与任何欧洲国家相比,但在政教分离的彻底性方面,却远远超过了欧洲各国。按照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都不能设立官方教会,这条规定彻底排除了政府以裁判者的身份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宗教进行评价、定义的可能性,保证了政府对各教派、教会的中立地位和各派宗教团体的平等地位,保证了宗教宽容和宗教自由的实施,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具有不同背景的人群对宗教的不同需要,实现了美国宗教的多元化。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曾给欧洲人民带来巨大痛苦的宗教冲突和宗教迫害,避免了因宗教原因造成的社会分裂。基于不同宗教背景包括非宗教背景的各种民间团体、各种社会组合可以按照自身的需要自由竞争、自由发展。   从宗教组织内部看,宗教的自由发展意味着大家可以按照自己的信仰方式、自己对教义的理解、自己的习惯,结合种族、语言、文化教育程度、职业、经济收入水平等特点自由地组织或创立宗教,任何一个宗教组织都不必为了得到政府、本教派领袖或其他宗教派别的认可,为了所谓的“真假、正误、正统”去斗争。宗教竞争的目标是千方百计吸引更多的教徒加入自己的教派而非攻击他人、与其他教派战斗。因此,教派的分裂、重组与创立在美国可谓司空见惯,极为普遍。美国教派的数量之多堪称世界之最,每年都会涌现大批新兴教派,同时又有许多教派团体黯然消失。这种结果与美国政府对宗教的好恶毫无关系。完全是宗教组织自由竞争的结果。   在激烈的竞争中,拥有雄厚资源的传统教派往往总是能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与时俱进”,而那些刚刚挤入宗教市场的各种新兴宗教和“膜拜团体”16 则往往难以取胜,当然更谈不上兴旺发达。因此,尽管表面上美国的各种新兴宗教和膜拜团体层出不穷,但无论就其在美国宗教市场上所占的比例还是其在美国人口中的绝对数而言,它们始终是少数,在美国主流社会中没有影响。那些曾经在美国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的基督教主流教派和目前在美国宗教中处于主导地位的福音派在力量对比上尽管互有消长,但它们始终是美国宗教的中坚,占据着美国宗教市场的主要份额。尽管美国的大教派与小教派、新兴教派与传统教派、主流教派与非主流教派、白人教会与少数族裔教会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在美国建国前和建国初期,局部地区也曾发生过较为严重的宗教迫害,某些宗教与教派(如天主教、摩门教等)曾长期处于社会的边缘,但正是由于美国历届政府坚持奉行政教分离的政策,这些历史上的消极因素没有扩大并发展为美国社会中不可消弭的裂痕。自由竞争提高了宗教组织的活力,却没有造成宗教冲突与社会动乱,“竞争而非纷争”成为美国宗教的显著特点。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政教分离的法律规定,在极大地促进教派自由发展、自由竞争的同时,也使以宗教或教派划线,用信仰标准区分人的政治权利与社会等级的做法难以为继,有效地割断了宗教组织与世俗政权的权利交换关系,从法律上保证了宗教组织的非官方化。由于非营利民间组织与宗教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宗教团体或具有宗教背景的组织是构成美国市民社会总体群众组合的重要部分,宗教组织的非政府、非营利性质也直接影响着美国市民社会的整体面貌,使美国的市民社会与宗教的联系远远大于与政府的关系。这一点与在那些宗教力量相对较弱的国家里,构成市民社会的社会组合主要是非宗教的民间社团,甚至具有某种程度的政府背景的状况迥然不同。   同时,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政策的实施,为那些由有色人种组成的处于少数、弱势地位的教派改善其自身状况创造了条件,保障了具有不同宗教文化背景的族裔群体的政治权利,大大增加了美国社会的多样性和多元化,而建立在非官方基础上的多元化正是市民社会的一大特色。 另一方面,政教分离的法律规定迫使美国各级政府必须与宗教组织保持分离。政府无法在政治上直接利用宗教,同时,即使是在社会中占有了绝对优势的基督教也无法作为社会团体直接参与政府的决策。作为两种互不隶属的庞大的社会力量,世俗政权的更迭与宗教内部各派力量的消长相互独立;政府政治、政党政治与民间组织的政治互不同源;政府与市民社会之间都以对方的存在作为保持自身价值的前提,双方是一种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需要的微妙关系。   从这点上说,美国的政教分离原则无疑是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项重大成就,是美国政府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稳定、成功地处理宗教问题的不可缺少的武器。它反映了美国社会发展的需要,维护了各种信仰者的共同利益。美国著名学者桑福德•科勃在其名著《宗教自由在美国的兴起》一书中曾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确立的宗教自由原则和政教分离原则进行过高度评价,认为这是美国的“首创”,与过去的欧洲传统有着截然不同的差别,是美国献给“文明世界最伟大的一份礼物”。17虽然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欧洲思想发展史上可以找到先于美国的亮光,但毕竟是美国人首先将这两项基本原则以法律的形式付诸实践的。正因为如此,历届美国政府虽然有着党派和时代的差异,但从未在政教分离的原则上有过动摇。美国朝野与政教双方在政教分离原则上的共识远远大于分歧。没有这样一种举国一致的长期的社会共识,在一个宗教信仰者人数众多、传统宗教影响极为广泛、教派组织十分复杂、具有不同历史与文化背景的移民源源不断地涌入的国家,要想发展市民社会是不可想象的。 三、宗教对市民社会政治文化与宪政思想的影响   作为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实体,市民社会是美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民社会的道德基础是公民平等与个人主义。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清教主义传统是市民政体的原则,它对美国的宪政思想与市民社会的政治文化影响极大。清教徒建立的教会虽然未能垄断美国的宗教市场,但清教个人主义传统、个人相对独立于社会的理念、对个人自主性的强调却在美国各地广为流行,并成为美国市民社会政治文化的特色。宗教思想曾经对宪法本身以及由此建立的政治制度的性质产生过强烈影响。宗教价值观对包括废除奴隶制及促进民权在内的各种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宗教机构仍然是人们了解公民道德规范的重要场所。宗教强化了市民社会的道德基础,同时也塑造了美国的政治文化。   美国政治文化强调个人认同身份的道德性质,这种从宗教立场出发对个人主义的道德强调使曾经流行于欧洲的封建家长式的专制政治传统无法重现于美国的政治领域。当那些试图彻底摈弃封建政治专制和宗教专制的人们开始在美国建立政治文化的规则时,他们的思想源泉是基于宗教改革原则与西方人文主义思想基础上的清教个人主义。清教个人主义为美国的政治现代化奠定了政治文化基础。清教神学的核心是神恩契约、社会契约和教会契约。18 它不仅为个人提供伦理标准、行为规范,而且为美国的市民社会涂上了鲜明的道德色彩。这种色彩如此强烈,以至于美国的许多宗教组织本身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变得越来越“世俗化”,但市民社会的宗教道德特点却并无改变。表现在美国市民社会与政治生活的关系上,就是坚持清教个人主义神学观的基督徒对社会秩序的传统看法,它不是法律,却可以以比法律更为宽泛更加有效的方式对市民生活的道德进行干预。美国虽然没有国教,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与宗教伦理精神的紧密结合,使市民社会变成了一种与国家政治权力相持衡的社会自治力量,有效地捍卫了人民在私人领域自主发展的合法权利。   艾森豪威尔总统说过, 宗教活动其实是一种现实的需要。他并不关心具体的教义, 也并非单一地指哪个教派的上帝,而是强调坚守自己的宗教信仰,强调深沉的宗教感情。他认为, 宗教是“美国自由的根基和力量的源泉。” 19 市民社会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欧洲,它并非美国独有的专利,为何惟独美国的市民社会具有如此强烈的宗教道德色彩?除了到达新大陆的移民以强烈的宗教情怀在北美殖民地社会为发展宗教所做的巨大努力之外,宗教对参与设计政治与法律体制的美国建国元勋的思想影响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1777年11月1日美国建国元勋们在一篇感恩宣言中声明:“鉴于顺服全能之神的至上护理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他们可以一起忏悔他们多重的罪恶,正是这些罪恶使他们失去了神的恩典。他们谦卑、真诚的祈求或许会使神,通过中保耶稣基督,赦免、洗清他们的过犯,保佑这些州的政府,以宗教的手段来发展这个存在于圣灵之公义、和平和喜乐中的国家。”20   1782年3月,参加《大陆会议》的乔治•华盛顿说,“所有国民都当感激全能之神的护理”。21本杰明•弗兰克林说,“神掌管人间万事。如果一只麻雀离开他的看顾,就会掉在地上,一个帝国没有他的帮助岂能兴起”。托马斯•杰弗逊说,“上帝赋予我们生命,也赋予我们自由。这些自由是神的恩赐。当我们背离这一根植于人们心目中的基础理念时,我们岂能认为一个国家的自由可以无忧了呢?自由不能侵犯,否则会触怒上帝。事实上,当我想到神的公义时,我为我的国家感到忧虑。神的公义不可能永远沉默。”詹姆斯•麦迪逊说,“我们远没有将美国文明的前途押在政府权力上。我们将我们所有政治机构的前途押在了人类自治的能力上,押在了我们每一个人按照神的十条戒律管理自己、约束自己的能力上。”22   1790年8月17日,华盛顿在写给罗得岛新港的犹太教会的信中说,“先生们,在收到你们热情洋溢的来信之时,我想借此机会向你们保证,我不会忘记在我访问新港时,各界人士所给予我的热烈欢迎。全体美国公民有权利因他们为全人类树立了自由的榜样而自豪,这种自由值得效仿。所有人都享有良心的自由和公民的豁免权。容忍不再会被认为是放纵一些人,另一些人享受他们的天赋权利。美国政府决不支持偏执、不协助迫害,仅要求生活在它保护之下的人们做好公民、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效地支持它。愿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亚伯拉罕的子孙继续享受其他居民的祝福。愿充满怜悯的父神为我们的道路播撒光明,而不是黑暗,使我们每一个人都能为神所有。愿父神按他自己的时间和方式,使我们所有人都永远喜乐。”23   1796年9月17日华盛顿总统就曾强调宗教与精神对宪法政府的必要性。在他的告别演说中,他这样说道:“在导致政治稳定的所有见解及行为中,宗教和精神是必不可少的。它们是人们幸福之源泉、国民责任感的柱石。强调爱国主义、试图否认它们是徒劳的。真正的政治家,应同时是一个虔诚的人,当尊重并珍惜它们。它们与个人及公共福祉之间的联系,即使用一整卷书也无法充分描绘。因此,在对待‘没有宗教,精神亦可维持’这一观点时,我们当十分慎重。无论精心的教育会对人们的精神架构产生多大的影响,理性和经历都促使我们认为,离开宗教原则,民族精神不可能兴旺。”24华盛顿清楚地知道:私人宗教生活(读《圣经》,祷告,参加教堂活动)塑造良好品格和公共道德,带来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服从统治的人民和一个有限的政府。   1798年10月11日,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在他对军队的演讲中,重申了华盛顿的观点,他说,“能约束不受道德和宗教束缚的人欲的政府是不存在的。贪婪、野心、报复、放纵,如同鲸穿透鱼网一样,将摧毁我们宪法的基石。我们的宪法是为有宗教信仰的人民制订的。对其他人的政府而言,是完全不够的。”25   1811年8月28日,亚当斯记录下了类似的观点,“对共和体制、对所有自由政府、对所有政府管理之下的社会福祉,乃至对全人类来说,宗教和道德都是唯一基石。”26   美国宪法明白无误地宣布要建立一个世俗国家或世俗政府,但采取此举的目的不在于遏制宗教对整个社会的全面影响,尤其是在政治领域。宗教思想曾经对宪法本身以及由此建立的政治制度的性质产生过强烈影响。宗教价值观对包括废除奴隶制及促进民权在内的各种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宗教机构仍然是人们了解公民道德规范的重要场所。因此并不存在将宗教从政治领域排除开来的任何企图——实际上这的确是不可能的。宪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表明,作为一个政府,国家政府在宗教问题或宗教事务方面不采取任何明确的立场。合众国的缔造者们,特别是詹姆斯•麦迪逊与托玛斯•杰斐逊等人受法国启蒙思想的影响极深,他们认为赋予宗教以国家权力将产生糟糕的政府。人们针对其他宗教的敌意可能转化为政治敌意,整套制度将步履维艰。同时,新教分离主义认为赋予宗教以国家权力将产生糟糕的宗教;国家将会认可欲行不轨的宗教,或者限制其他美国人的宗教自由。因此宪法采取了一种双向运行机制——即认为如果宗教与政治相互独立运作,两者都将得到充分发展。教会在某种意义上是“公民道德的孵化器”。人们正是在教堂及会众学会了有利于维护民主做出贡献的思维和处事的习惯。托克维尔持相似观点,认为除非你首先认识到维系民主制度运作的坚实宗教基础,否则你无法了解美国社会的任何事情。宗教教会了人们思考手段与目的以及制定长远目标的重要性。宪法的宗教根源。清教神学的“性本恶”理论在几乎每一位制宪会议与会者的思想中这都是一个有着强烈影响的因素。27   杰斐逊相信,任何宪法机制能够界定之事我们均不能留待人类美德去处理。28 就是说,无论政府是体现于如君主之类的单一个人或是体现于如国会之类经过选举产生的会议,人类本性都将诱使我们滥用被赋予的权力,我们将极力集聚尽可能多的权力,我们不会始终如一地关注他人,尤其是那些权力较小者的需求。因此,依立国者之见,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不在于具有同样弊端的神圣君主政体,而在于建立对自由设有众多辅助保护性措施的政府,其措施之多使任何人都难以滥用权力。在美国宪政主义发展的整个历程中,另外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是契约思想。多数美国人是从《圣经》中得知这一思想的,他们通常从《摩西律法书》中或从与耶稣的契约中获取上述知识。书中写道,如果以色列人遵循上帝在《十诫》中制定的诫律,上帝便对他们做出某些承诺。在这些契约中,上帝与人们订立协议或合同,并以特定好处回报人们所付出的特定代价。如果上帝都愿意接受如此限制,人们很难支持设立神圣君主制之说。这种思想在宪法中同样极为重要。   殖民地时期宪政理念的积淀及市民社会的初步发展既是美国独立运动的前提,又为日后宪政国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自由主义政治思想从英国传播到北美大陆,1620年“五月花号公约”表达了独立自主、民主合作、自由发展的精神。29 英国贵族虽然也把残余的封建专制因素带到北美,但北美自由主义的土壤显然不适宜其生长。英国的殖民统治虽具有专制特征,但自由主义与人权思想已开始在北美生长,一开始就对专制进行了抵制与反抗。托克维尔承认美国最引起他注意的,莫过于身份平等,平等的根源在于殖民地没有王权、没有贵族、没有等级制度。行政管理体制是以地方自治为主,各殖民地之间也并不存在隶属关系,自由土地是北美建立中产阶级社会的主要条件。由于土地易得,中产阶级由于中西部的拓展而扩大。因为自由和机会均等,贫富差距并不大,一个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市民社会初步形成。经济发展是美国市民社会由成长走向成熟的关键因素。通过对外贸易与国内商业的兴盛,大力发展制造业和推进农业商品化,使美国的经济发展迅速展开。开发西部需要迁徙自由,需要摆脱束缚,工业化使自由的理念高于一切,在工业化的同时虽有动荡发生,但工业化使美国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市民社会已经形成。   1791年,被称为《权力法案》的十条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是制度建设的关键一步。在汉密尔顿强调宪法应成为执行政府意志的工具的时候,杰斐逊则认为宪法应该是限制政府意志的机制30,美国宪政思想是二者的妥协。南北战争是对旧的社会结构的一次猛烈冲击,从而导致民主宪政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美国独立战争是从英国统治下独立出来,而南北战争则从根本上改变了美国存在的不平等问题。社会地位的经常变动,使阶级界限变得模糊,一个固定的显贵阶层难以形成,这使得美国的中产阶级社会得以持续下去。同时任何专制与破坏民主的因素都没有生存的土壤,美国整体上就是一个市民社会为主体的社会。   李普赛特认为“美国式自由主义”存在的原因在于殖民地开始的民主传统,经过资本主义的发展形成了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市民社会。31 罗素认为美国的民主思想来源于古典的民主传统和新教教义,杰斐逊是美国民主政体的创立者,他认为,政府应该是民主的政府,政府应尽量减少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当一个市民社会刚出现的时候,它便形成了民主传统;当市民社会巩固时,民主传统也得到加强;市民社会占有支配地位,因此美国宪政避免了激进革命。从殖民地、邦联到联邦制,美国是先有社会后有政治国家,这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宪政之路,美国是从限制国家权力开始进行的。从邦联到联邦制,加强了中央的权利,这也是现实的需要。因为松散的邦联体制和中产阶级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全国性政府,既保障安全又能保障对外贸易的进行,还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但是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也要防止英王式的新暴君,防止专制集权,所以采用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分权制不仅是横向的,杰斐逊又提出纵向分权,从而既保持了中央的权威,也使地方具有更大的自治性。32   如果说美国有哲学的话,那就是实用主义,范布伦指出:我们必须依靠自己的经验,而不是依靠他们的言谈与思想。33 美国的民主是实践探索的民主,它真实地反映了市民社会的现状和政治要求。美国稳定的宪政依靠的基础是市民社会,但市民社会不能直接参与政治,而是由其懂政治、热爱执政的精英去实现他们的民主意愿。因此精英民主政治并不是走向权威与集权的政治,决定精英民主的仍是背后的社会基础。34   在美国革命前夕,宗教自由是美国革命先驱者的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组成部分。北美殖民地的市民社会的组织或社团为美国政治现代化思想的传播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并且由政治精英将其转化为普遍的社会精神、民族意识。十八世纪中叶,北美殖民地的市民社会的社团组织和种类也不断增加。在这些社团中旨在影响公共政策以维护和保障其社团利益的主要利益集团也越来越多。虽然市民社会分属物质领域,但它和政治社会即政治领域是相互彼此联系的。市民社会要想实现其利益必须参与政治领域才能得以保障。于是市民社会通过多种群体和组织将自身同国家与政治机构相联系。他们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例如游说,集会,示威游行,要求表达他们在政治上的利益。   影响国家与政治机构的市民社会的载体主要有利益群体、专业组织、宗教组织、知识界、工会、和其他公共群体。参与政治以保障其利益的这种欲望和活动是建立政治民主的强大动力。在这种意义上说,北美殖民地的市民社会为即将建立的美国的政治民主奠定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宪法明确规定了市民市会和政治社会的职权范围,是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吸取邦联体制的教训,让渡权力给政治社会以更好实现和维护其利益的结果。该宪法确立了立宪民主政体,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的原则,同时又具有必要的权力和行使权利的手段。美国宪法使立法权和执行权得到了分离,这是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分离的客观要求。在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分离的情况下,彼此都需要一种中介参与对方领域。   1787年的美国宪法规定,体现立法权的议会是市民社会在政治社会中的全权代表,而体现执行权的官僚机关则是政治社会在市民社会中的全权代表。该宪法的通过和联邦政府的成立,标志着在北美殖民地市民社会的推动下,美国的政治进入了现代化阶段。至此,北美殖民地的市民社会完成了推动美国进入政治现代化的伟大历程。35 正如托克维尔说的那样,“在美国,宗教从来不直接参加社会的管理,但却被视为政治设施中的最主要设施,因为它虽然没有向美国人提倡爱好自由,但它却使美国人能够极其容易地享用自由”。36 “我在美国逗留的时间越长,越感到这个使我感到新鲜的现象的政治影响强大。”37   构成市民社会政治文化的另一个基础,是对宗教道德的群众性、社会性追求。 “宗教在政治中发挥的真实作用并非激起道德义愤,而是唤醒个人的良心。这是一个微妙但十分重要的区别。道德义愤让人们谴责别人,良心则促使人们进行自我质问”。38 在宗教名义下追求自由和平等的大觉醒运动就是这种社会性宗教道德活动的表现。   18世纪20年代起,在大批信仰复兴传教士的不懈努力下,从新英格兰、新泽西、弗吉尼亚、卡罗来纳到佐治亚,许多地区都先后出现了宗教复兴的高潮。新的宗教激情很快席卷了北美殖民地,并持续了大约半个世纪。39   大觉醒运动是一场规模巨大的北美殖民地市民社会争取宗教自由和复兴宗教的运动,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效果是把无数人带进了上帝的怀抱,使许多人听到了“上帝的声音”,强化了北美殖民地基督教文化的烙印,使基督教的影响深入到北美的穷乡僻壤,恢复和提高了宗教在北美各个殖民地人民生活中的地位。   大觉醒运动也使北美殖民地人民在思想上强化了美利坚民族一体化、北美殖民地一体化、“上帝选民”命运一体化的概念。大觉醒运动前,北美各殖民地是分散孤立没有关系的,殖民地民众因其背景的不同,在思想上缺乏共识,更谈不上共同的民族凝聚力。席卷北美大地的福音复兴狂潮把福音复兴布道家送到了各个角落,吸引了数以百万希望得救的信徒,也打破了过去教派割据的格局。福音复兴的重点是强调个人重生、悔改得救、重归上帝,提倡教徒重视道德,承担“上帝选民”的责任。这种在大范围内广为流传的观念在激起民众宗教热情的同时,也使“选民观”的思想深入人心。在信仰复兴后的北美各地,对实现上帝许诺的“千年王国”的企盼,变成了教会领袖和布道家的共同话题。殖民地人民的民族意识与虔诚的宗教激情混合在一起,突出了美利坚民族的概念。“除耶稣外,别无他王”的口号,以宗教的形式为殖民地民众参与独立战争提供了精神武器。大觉醒运动以复兴宗教信仰为目的开始,但当它结束时,除了宗教的复兴之外,还有北美殖民地民族意识的觉醒,这也是大觉醒运动的重要成果之一。   这场运动以“灵魂自由”为口号,把抽象的基督教教义与神学变成了一种具有丰富内涵的民主哲学。大觉醒运动在宣传新的宗教思想的同时,也使自由民主平等的思想深入人心。运动所倡导的宗教宽容推动了民主思想的传播,促进了美国政治的现代化,而所有这些都是巧妙地从宗教道德的立场出发,对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与民主、平等思想的肯定。大觉醒运动的初衷是复兴宗教,通过把教徒的视线更多地从来世引向现世。神职人员和布道家成功地将“灵魂得救”的宗教神学与政治交融在了一起,在客观上强化了市民社会的道德基础。 四、市民社会的道德基础   市民社会发展的前提之一是社会能够为无数众多的群众性志愿结社的存在提供政治上、法律上和组织体系上的保证。美国的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政策最大限度地促进了美国宗教市场的自由发展,使形形色色的宗教团体与教会组织经过充分竞争,构成了美国市民社会中最大的组织体现。同时,市民社会的发展还需要有维持其正常运转的道德基础。有了这个道德基础,市民社会才能始终保持以独立的、群众性组织的面貌,对整个社会进行监督和教化。这种道德基础与监督机制必须是超政治、超稳定的,具有连续性和最大的社会认同,不受政府更迭或政党变化的影响。在美国社会中,具有这种能力和特点的正是宗教。美国的宗教团体与教会不仅是市民社会中最主要的非政府、非官方的群众性志愿结社组织,而且由于宗教本身的特点,它也是美国市民社会中最大的道德资源。市民社会中的宗教生活对大众进行道德教育,提供伦理规范,帮助大众在社会和日常生活中做出道德选择,培养人们基本的文明和自制,提醒人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责任,鼓励人们关注公共而不是个人利益。没有宗教的道德监督与教化,美国市民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是无法想象的。   每个社会都有自己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和道德水准,一旦一种特定的道德体系成为了某种文明或文化的内核,它就会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成为该社会每个成员的“社会化”过程中的“路标”,起到加强社会凝聚力、巩固社会秩序、促进组织稳定等作用。40美国社会推崇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就是常常被基督徒称许的基督教传统。这个传统凝聚了西方基督教文明的精华,体现了以《圣经》为基础的基督教伦理原则,得到了大多数人美国的广泛认可。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相信人人生而平等, 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且不可分割, 人格由其拥有的权利来体现, 强调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尊重个人隐私和自主权, 重视程序法和自愿订立的契约的道德价值, 社会和国家要确保个人的自主性, 减少对个人活动的限制, 并最大限度地提供充分竞争的机会等等。41   对于美国人来说,宗教不仅是一种内心世界的精神信仰,而且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实践和体验感受到的存在。这种存在经由教会组织和宗教活动的不断强化和放大,被提升到了理性的高度,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本需要结合后又反过来成为指导信徒日常生活和行为方式的道德准则。不同宗教、不同教派只要从这个准则出发,就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社会公共生活的方式,体现宗教的社会功能。这种功能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面向整个社会,最大限度地发挥作为道德教化与社会服务提供者的作用。这种作用既是精神的,又是物质的,具有多重色彩,对维持社会安定、缓和社会矛盾、协调人际关系、保证个人和家庭的正常生活至关重要。   自从清教徒来到北美大陆后,无论北美大陆的政治与社会发生了多少变化、无论北美宗教内部各派力量如何兴衰消长、基督教的基本传统并没有变;无论是独立战争之前还是建国之后,美国人都以基督教传统作为自己和整个社会的道德基础。美国的历史不长,但作为美国社会道德基础的基督教传统却源远流长,它是西方文明在北美大陆生根开花并经历了“美国化”过程后的结果。   如果从全社会的广角视野出发,宗教之所以能够成为市民社会的道德基础,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美国社会中实际上形成了把带有美国特色的基督教传统作为美国人的精神支柱、道德源泉的共识,这也是美国人常常引以自豪的思想资源之一。正是由于有了这样一种传统的道德力量,由文化背景形形色色的移民组成的美国社会,才能在道德问题上形成共识,有一个为大多数人认可的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在极力崇尚个人主义和自由竞争的同时,才有可能倡导合作与自律、倡导平等与正义、倡导爱心与帮助、倡导责任与使命。在贫富悬殊、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中,道德规范和“精神文明”才会代代相传。   美国政治学家肯尼思•沃尔德在谈到宗教对美国民众的道德影响的作用时,曾经说过,“从某种意义上说,教堂是公民美德的孵化器”。除了宗教团体和教会,美国的其他社会组织是不以提供道德规范、道德教化与监督为己任的。每当周日来临,虔诚的基督徒总要带着子女到教堂做礼拜,孩子们要去教堂开办的主日学校。主日学校是系统地讲授宗教知识与培育宗教道德的基地。从学龄前到高中,主日学校根据孩子的年龄,分成不同的班级。哪里有教会,哪里就有主日学校,主日学校是教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美国儿童与青少年道德观的形成影响最大的,除了家庭之外,就是主日学校了。圣经中的《十诫》既是基督教的信仰,又包含了社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如“要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盗窃”、“不可奸淫”、“不可说谎”等。此外,“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爱护生命”、“爱你的邻居”等基督教倡导的基本信条,也早已融入了社会道德规范之中。这些道德教化表面是宗教行为,是教会活动的一部分,实际上却恰恰体现了市民社会自我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特点。   市民社会中的宗教道德教化从一个人的童年就开始了,它以各种形式不断强化宗教道德规范。当一个人成年后,与基督教价值观相连的道德规范又成为衡量和监督人的品行的终生不可改变的标准。除了青少年道德教育之外,宗教的道德教化还特别表现为对特殊群体的工作上。在监狱、无家可归者中心、戒毒所、艾滋病救助医院,以及遍及全球的美军基地中,都有牧师和传教士工作的身影。尽管宗教的道德教化不是万能的,教会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美国社会中的各种问题,但如果没有教会、没有牧师,美国社会的情况只能更糟,矛盾只能更加尖锐。   宗教的道德督导和教化在美国社会现实生活中的指导意义还在于它远远超出了宗教信仰本身的范围。美国人可以选择不同的宗教信仰,可以不相信宗教,可以从法律上强调政教分离,但却无法在现实生活中拒绝基督教的道德规范。无论是基督徒还是其他宗教的信徒,无论是在美国出生的人还是刚刚到来的新移民,无论是青少年还是成人,都无法改变与基督教传统相关联的道德规范和伦理观。作为个人,可以不相信、不遵守甚至否认或批判基督教的伦理道德,但要在美国社会另搞一套与基督教毫无关系的道德体系,无疑是不现实的。   200多年来,基督教一直充当着美国市民社会道德规范的提供者与捍卫者,每当社会的变化对传统道德发生较大的冲击时,教会组织总会站出来积极维护基督教传统的道德,唤起公众对道德问题的关注,平衡世俗化发展对宗教道德的冲击。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社会兴起了一大批推崇家庭价值观和强调回归基督教传统道德的组织(如道德多数派、自由同盟、基督教联盟、家庭价值研究会、守信者运动、贞洁运动、女子信仰运动等),就是宗教组织捍卫道德资源、充任公民道德督导、自觉维护市民社会存在的具体体现。   尽管宗教组织的努力不可能改变社会发展的总趋势,不可能完全制止世俗化对基督教传统的冲击,但作为社会的净化剂,宗教道德从整体上说对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公民素质、增强社会凝聚力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包括政府在内的其他社会力量,对道德的督导及捍卫道德的决心均无法与宗教组织相比。美国人不能不承认,“教堂是谈论和解决道德问题的场所”。离开了基督教传统,离开了以基督教为主体的宗教组织与教会,美国社会中的道德根本无从谈起。“华尔街日报”撰文称,“尤其是在美国的犯罪率高、文化水平低的社区,有组织的宗教成为社会文明的柱石。”42   从道德督导的效果上看,在向民众提供社会的道德规范和核心价值方面,宗教组织的作用有其独特性。教会把一切问题都与宗教信仰挂钩,然后从宗教立场出发,用传统的宗教道德标准进行衡量。这样,“你应当如何”或“你不应当如何”等与道德有关的问题就具有了一层浓厚的精神信仰的色彩,这种强调把人的行为与信仰直接挂钩的方式,对人的心理暗示作用是家庭、学校、非宗教民间组织在进行道德教育时根本无法比拟的。人们对神的敬畏和对社会道德规范的认可融成了一体,道德问题与宗教说教被自然地联系在了一起。关于道德问题的宗教说教不是法律,没有强制性,但却具有比法律更加特殊的权威性。它可以从内心深处有效地制约人的行为,影响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公共生活的态度。尽管宗教表面上不能干预法律和行政,也无法左右社会舆论,但宗教通过对个人道德观念的影响,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社会的风貌。   除了在道德方面提供基础和标准之外,宗教在市民社会中发挥作用的一个领域是为社会各阶层提供爱国主义信念和对美国社会与世界的责任感,并将此与宗教伦理准则联系在一起。诚实守信、勤俭奋斗、疾恶行善以及尊重人权是美国各教派普遍崇尚的道德标准。最能说明问题的是美国历届总统的选举。总统候选人的道德品行从来就是美国公众关注的焦点,它“实则是总统选举过程的起点”。70年代的水门事件、80年代的哈特风波之所以断送了两名总统(候选人)的政治前程, 正是因为“对美国人说来,品行是不可能同以宗教虔诚为基础的道德分离开来的”。“道德性——在大多数美国人来看,它是以宗教为根源的,同品行是不可分的。”43   在爱国主义信念上,早在独立战争时期北美各地教会领袖和具有革命思想的神学家,即在寻求正义与自由的旗帜下,赋予基督教国家观以新的内涵:即人的尊严、人身自由、信仰自由源于创造万物的神,人的国家亦应秉承神的旨意。北美人民对英国殖民当局不公义统治的反抗,恰恰是根据圣经原则恢复公义的合理行为,因此所有基督徒投身于独立战争乃是符合正义的事业。当时签署《独立宣言》的就有著名的长老会牧师、普林斯顿大学校长约翰•威瑟斯庞。自美国独立起, 爱国主义就成为美国宗教的一个重要原则。19世纪30年代, 托克维尔在美国实地考察当时的宗教神职人员志愿帮助西部拓殖地的移民建立学校和教堂的情形时,不无感慨地写道:“在美国,宗教的热情就是这样在爱国主义的温床上不断提高的”。44无论美国各地, 无论什么场合,只要有升国旗、奏国歌的仪式, 美国人上至总统,下至普通民众都会手抚胸膛和唱国歌,宗教的虔诚和爱国主义的情结表现得淋漓尽致。   对社会和世界的责任感源于清教殖民地初期的使命感。当时马萨诸塞总督约翰•温思罗普把他所率领的移民安全抵达殖民地视为上帝的庇佑和神圣的使命:“我们同主订立了公约来完成这一使命,我们受命而来。主授命我们建立自己的理想社会……如果主高兴听到我们的心声,让我们安全抵达我们的‘乐土’,那么主就批准了公约,授予了我们这一神圣使命…”。45《独立宣言》所宣布的“人人生而平等”更将这种使命感具体化为“民权神授”、“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和天赋人权不容侵犯的思想。这种源于宗教信仰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赋予了美国人一种不同于其他国家人民的“天命”感、正义感,它从思想信仰和伦理道德上调动了美国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的自觉性、促使美国公众不断地关注诸如种族平等、移民、堕胎、消除贫困、女权、同性恋婚姻、枪枝管制、核裁军、国际安全、人权、宗教自由、环境保护、打击恐怖主义等一系列国内国际的社会政治问题,是保证美国的市民社会充满活力的基本动因。   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的确可以说是一个“上帝治下的国家”,基督教在美国大行其道,市民社会在美国蓬勃发展,美国则是基督教伦理道德与市民社会的直接受益者。 五、宗教团体的社会资本   作为一种与政府、企业并行的社会组织形态,市民社会无疑拥有巨大的能量。究其原因就在于它囊括了几乎所有致力于公共利益事业的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能够通过向政府施加压力和向决策者提供专业技术知识来影响政策;它能向那些希望参与市民生活、但对加入政党不感兴趣的年轻人提供如何成为领导者的训练;它能以各种非官方的方式培育市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并对所有公民提供公民教育。非政府组织的存在,体现了市民社会的巨大和不可替代的魅力。而构成美国市民社会中最大的群众性社会组合的是以宗教团体形式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教会,因此对美国社会来说,以教会为核心的各种宗教团体是最大的非政府组织。宗教在美国社会发挥影响的途径之一正是其作为美国最大的非政府组织的身份。   但从宗教团体内部看,除了耸立在美国城乡各地造型各异的教堂随时提醒人们宗教在美国的广泛存在外,教会掌握的真正重要的资源是其无法估量的社会资本。有了社会资本,教会在作为市民社会中非政府组织核心力量维护公民权益时,就能够发挥比工会、各种专业人员协会、商会、学生团体、文化与体育组织等其他形式的非政府组织更为强大、更加有效的作用。   所谓社会资本,是指一个社会或地区、社区中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相互作用的网络系统。这个系统包括面对面的接触和人与人的交流,以及由人员交流带来的义务关系和相互信任。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普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是一个社区对居民的价值,由社区基础的各种关系组成,而它来自志愿服务和市民参与。46 当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对教会来说,最大的人力资本是教徒)二者结合起来时,人们就能够组织起来创建公共文明、解决共同的社会问题。社会资本强调互惠、信任和社会和谐的道德规范和网络系统,能够为解决教育、城市贫困、失业、控制犯罪和毒品,以及公共卫生问题带来更多的潜在资源。社会资本是一种隐形的、特殊的资源,它不是经济学意义上金融财富的集合,也不是商业上物质商品或市场服务的集合,但它使得互惠、信任、团结和参与等规范变得具体化;它通过家庭、组织成员、朋友、合作者、邻居构成的潜在的社会网络,能够有效地保证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个人来说,社会资本尤为重要,它是保障人们正常生活不可缺少的资源。   宗教团体是美国社会资本的最大占有者和最主要的社会网络中心。人们共同进行崇拜活动的宗教团体是美国最重要的社会资本的汇集地。“所谓教会就是指人”, “它不是指建筑物,甚至也不是指一个组织,它指的是人们彼此之间的关系。”47 如果考虑到90%以上的美国人声称相信上帝、30万个教会和2千多个教派组织的存在、参加宗教活动的美国人超过了参加美国社会中其他任何组织活动的人数这样一个事实,任何人都不能无视美国社会中这个庞大的非政府组织力量。48   由于有了立法上的保证,美国出现了宗教的自由市场,各个宗教都可以在美国自由发展。在美国早期的历史上,初到美国的移民惟有通过宗教才能保持他们的文化和传统。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教会变成了社会资本的重要基地;道德与价值、社会联系、人际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社团之间的交往与帮助、移民文化传统的继承等,都是以教会和以教会为核心的网络而实现的。教会同时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志愿者、社会慈善服务力量、社区领导、选举参与者等等。通过教会,传统的价值观和公认的道德准则得到了发展,社会的许多需要得到了满足。千百万隶属于各种各样宗教团体的美国人,不论其社会经济背景如何,在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的同时,一方面从教会得到了其它任何组织都无法提供的归属感、安全感和精神慰藉,另一方面也为教会增加了社会资本。   从市民社会结构的功效角度看,教会是教育群众、组织群众、动员群众的最好形式。教会成员成立各种委员会和特别工作组开展各种社会服务。他们通过开展形形色色的活动来提高本社区的生活质量,从而扩大了在社区中的影响力。他们为无家可归者提供吃住,举办宗教学习班,建立唱诗班等等。这些由教会组织赞助、个人组织的活动使人们得以控制和影响自己所生活的小环境。教会的网络结构可以使宗教在看似无序的茫茫人海中,极为有效地使用社会资本,对包括政治在内的各种社会问题迅速做出反应。美国宗教组织的社会功能远远大于其他国家的原因除了政教分离原则获得了法律上的保障之外,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市民参与宗教的程度的广泛性。   市民参与宗教活动或加入教会组织,对民众来说除了出于对宗教神学或教义本身的信仰需求外,更多的往往是对教会在教徒日常生活中所能发挥的独特作用的现实考虑。就一个地区而言,教会是社区的中心,是获取社会资源的最佳途径,是社交兴趣、规则和技巧的孵化器。积极参与宗教活动的人通过教会学会了如何发表演讲,组织会议,处理分歧和承担管理责任;通过教会,学会了人际交往,从而获得了参加更多其他与宗教有关的社交活动的机会。参加这些活动的结果往往会导致教徒有可能在更大范围内参加其它各种非宗教的世俗的组织与活动(例如选举投票等政治性的活动),并获得更广泛的非正式的社会关系。49   美国曾有一项对职业联合会、兴趣小组、退伍军人组织、自助小组、体育俱乐部和服务俱乐部等22个不同类型的志愿性群众社团的调查。结果显示,宗教组织的成员最乐意参加其他形式的社会活动,如投票、作陪审员、参与社区项目、与邻居交谈,或慈善捐献。50 还有一项调查要求被调查者计算出一天中与之有过面对面交谈的人的数目,结果发现宗教徒更容易推测出每天交谈的人数。定期去教堂的人在一天中会与更多的人交谈,平均比其他人多40%。51 这些调查表明,宗教和教育一样,都能有效的将各种社会活动联系起来,使参与宗教活动的人能结识更多的人,在使用社会资本的同时,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资本。   许多人参加宗教组织和教会活动的另一个原因是教会能够提供的成员平等与教会内部的民主环境。例如,对妇女、有色人种和穷人来说,教会是他们获得技能培养的重要场所,如写信,参与决策性会议,筹划和主持会议,以及公共场合发表演讲等。尽管他们也能通过其他非宗教性团体或自己的工作学习这些技能,但非宗教性场合往往更愿意吸收或迎合白人和中上层社会成员,从而强化了权利的不平等。只有在宗教团体中,妇女、移民、有色人种和穷人才有机会培养自己的人力资本,获得政治参与的必备技能。因此,宗教是反对美国社会参与中阶级不平等的重要场所,宗教以自己掌握的社会资本为弱势群体提供了不依靠经济上享有特权的人而实现“民主参与”所需的条件。52   宗教组织的这一特点对黑人教会来说尤为重要。美国历史上,宗教组织从来都是黑人社区中社会资本和公民参与的中心。教会是美国黑人中最古老和最有活力的社会组织,它是美国历史上备受压迫的黑人的唯一一个由“黑人控制”的社会组织。不论处于何种社会阶层,非洲裔美国人都比其他人宗教信仰更加虔诚。黑人的宗教传统鼓励各种宗教的糅合和对社区事务的关注。从19世纪的废奴和禁酒运动到20世纪的民权和保护生命权力运动期间,黑人的教会活动都与社会活动关系密切,部分原因就在于教会为黑人提供了独一无二的社交机会和平等的社会参与机会。53   一位1950-60年代民权运动时期有影响的分析家曾经指出,“黑人教会是现代民权运动的组织中心……教会提供了有组织的群众基础;经济上独立于白人社会、具有良好管理人和资源技能的牧师领导者;向抗议活动提供资助的财政基础;以及群众共同商讨斗争战略战术的聚会场所”。54   美国宗教社会学家林科恩也曾表示过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如同发挥了宗教作用一样,黑人教会还是美国黑人的文化之母、自由的冠军和文明的标志,扮演着学术讲堂、音乐学校、公共论坛、社会服务中心、政治学会和财政支持的历史作用”。55 事实上,教会为教徒提供的社会资本远远不限于对社会的参与、对人的技能的训练和对社交需要的满足。教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它能从精神和感情上同时满足人们对“生命意义”,“爱”和“自我价值”的需要。这种需求是人维持生命、参加社会生活的重要动力。许多人认为只有在宗教组织中才能找到生命的意义。“宗教可以为个人和群体提供一种身份的认同感和根基感”56。宗教团体还能频繁的为个人提供群体的友谊和生活的意义。57   因此,参加宗教团体不止是为了寻找“灵魂”的意义。它为具有相似背景和兴趣的人们创造了一个社会环境,使之得以相聚组成各种小的团体。属于某个宗教团体意味着从属与一个社会关系的网络。参与宗教团体的社会活动给其成员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得到其他宗教社区的认同,顺从道德规范和与其他成员分享活动和资源。而因为他们参与社会服务的工作,许多成员就有了更多的机会与团体以外的人们交往和工作的机会。 宗教团体正是通过这种看似简单的模式源源不断地扩大着自己的社会资本。对教会来说,社会资本的增加是一个不断从个体到小团体再到群体的人际网络的发散式聚合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发现自己需要关系密切、充满热情的社会小团体。这些小团体能真正了解他们,与他们分享喜怒哀乐,讨论他们的价值观,显示爱心,使他们不会感到孤独、不会与社区内的朋友熟人相隔绝。人的这种需要并不特别,但却无处购买 —— 政府、企业、大型非宗教社团的着眼点均不在此。唯一能够以灵活的方式提供这种需要的是宗教组织。宗教组织的支柱是基层教会,教会的基础是其内部众多的小团体。宗教关注每一个生命个体,更重要的是,宗教对个体的关注不分人种、性别与年龄;没有政治、商业或其他专业方面的条件。对一个没有什么特别资本的普通人来说,把自己和别人、社会联系起来并能得到温暖和帮助的简单而有效的方式莫过于加入教会或隶属于某个宗教组织的小团体。   美国学者伍思诺曾就宗教组织的小团体问题做过一项调查,发现在所有被调查者中,十分之四的人隶属于某个小团体,他们定期聚会、为成员提供帮助和支持。58 在小团体成员中,四分之一的被调查者属于查经小组或祷告团契,另四分之一的人是主日学校的成员。其余的一半可以被称为互助小组,常见的有读书俱乐部,兴趣小组,体育运动小组,酗酒者匿名互助组织等。59   这项研究还表明人们参加小型团体聚会不是随随便便的。多数成员坚持每次聚会都参加——每周一次或两周一次。多数聚会长达两个小时。多数成员不多(约20人),彼此间足以产生亲密的友谊。多数团体成立时间都超过5年,使得成员有足够时间培养深沉的关系。如果说社会资本的生成需要以第一手的交流体验为基础,那么小型团体无疑是社会资本的重要来源。成员们定期见面,两次聚会间还会通电话交流,倾听别人生活中极为隐秘的事情,了解彼此的生平事迹。绝大多数人都信任自己的团体伙伴。   人们在小团体中也感受到显著的关爱。根据调查结果,82%的人因为自己的团体而不再感受到孤独;72%的人说当沮丧时,团体给予他们鼓励;43%的人说团体曾帮助他们度过情绪的危机。这些团体还是其成员相他人表达关爱的渠道。事实上,74%的人曾帮助过自己团体中的伙伴,62%的人曾与团体一起帮助过外界的人。60 因为参加小团体活动,56%的人说他们变得更加关注和平与社会公正,45%的人更关注社会和政治事件;43%的人开始参加本社区的志愿工作,40%的人改变了对某些社会和政治事件的看法,12%受到鼓励参加政治集会或为政治选举工作。小宗教团体的成员更易于参加其他的委员会,并在教会中发挥领导作用。61   宗教组织成员在小团体中形成的宗教虔诚,也会在宗教之外的社会与经济领域发挥作用,它可以培养人们的价值观并影响人们对许多问题的看法,包括如何对待婚姻与家庭;如何看待钱和物质财富的价值;如何理解生命与工作的意义等。积极参加小团体活动的人能获得社会和精神的支持,从而更好地处理生活与事业中面临的压力。遇到问题时,他们中的很多人能够从价值观的角度,摒弃了自私的思想,做出符合宗教道德的决定。   从组织规模上说,宗教小团体无疑是微不足道的,但它包含了市民社会的所有基本要素。如果说,美国的宗教组织相当于美国市民社会中一条奔流不息的大河的话,那么,无数的宗教小团体正是构成这条大河的涓涓溪流,而教徒则是纵横交错的溪流中的小水滴。美国宗教组织的力量就在于能将无数柔弱分散的小水滴汇集在一起,使它们一边奔腾,一边吸纳更多的水流,最终成为波澜壮阔的大江大河。从这个意义上说,宗教组织的社会资本是无形的,它的组织动员能力却是难以估量的。   但社会资本与其他资本不同,它的特点是使用越多,得到的回报也就越多。掌握着巨大社会资本的宗教组织不是将其资源主要用于与政府或商业企业的竞争或抗衡,而是选择了把致力于社会服务和兴办慈善事业作为体现自身价值谋取回报的最佳方式。教会团体在努力从社会和民众中汲取营养促进宗教发展的同时,始终以积极的方式极力表明自己的社会责任与社会关爱,宗教在市民社会中的地位与价值是与其对慈善事业的特殊重视和巨大贡献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也可以看成是宗教团体对其社会资本的一种独特的使用方式。   对讲求实际的美国人来说,一个宗教组织如果把自己的活动仅仅局限在教堂之中,定位在纯宗教范围内,这样的组织是注定没有活力、没有前途的,它的存在是没有意义的。每个教会、每个宗教组织、每个宗教领袖对此都非常清楚。因此,美国的各个教派,不论大小,都把开展社会服务、从事慈善活动作为自己的天职,把提供社会服务看成是在社会中发挥和扩大影响,体现自身价值的最主要、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全力以赴地投入其中。宗教机构通过其庞大的组织网络有效地征集丰富的人力、财力,将其用于满足社会,特别是弱势群体的需要。广大受益者在接受宗教团体社会服务的同时,也以各种方式积极参加和支持教会的社会服务,从而有效地形成了宗教组织社会资本与物质财富的良性循环与增殖。   美国的宗教社团每年花在社会服务上的资金大约为150-200亿美元。1998年全国60%的教会宗派(大型教会中的比例更大)声称从事了社会服务、社区建设、或街区组织的项目。其中,33%的教会成员支持向饥饿者提供食物的项目,18%的人支持提供人道主义住房项目。绝大多数(93%)历史悠久的城市教会开展社区服务,如提供食品室,自助小组,和休闲娱乐项目等,而项目的受益者中有80%都不是这些教会的成员。黑人教会在目前“重建城市中心社区”的项目中发挥着显著的作用,如“波士顿10点联合会”。“工业区基金会”——被广泛认为是最成功的草根社区组织的典范——就植根于当地教区和教会。62 由于构成美国宗教的主体是基督教,因此,美国宗教机构的社会服务主要体现为基督教兴办的慈善事业。过去传统的基督教慈善事业往往集中在医疗、教育和救助穷人等少数几个领域。随着社会的发展,美国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人们的社会需求越来越复杂,基督教的社会服务也相应地扩展到了更加广泛的领域。只要有社会需求,针对这项需求的服务就会应运而生。 今天,美国宗教的社会服务,可以说已经达到了无处不在、无所不包的程度。宗教慈善机构在消除贫困、社区发展与改造、预防犯罪、帮助移民与难民、帮助少数族裔、提供医疗与卫生援助、反对酗酒、毒品与艾滋病、发展文化与教育、保护妇女与儿童权益、老年人服务、环保、解决无家可归者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美国各种社会力量中战斗在解决社会问题第一线的主力军。在所有这些慈善活动中,宗教机构最基本最经常的服务是救济贫困。尽管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济贫,始终是美国宗教机构社会服务的重点。例如,1999年由美国基督教福音派教会发起的“信仰与家庭”计划已经帮助了密西西比、路易斯安那、南卡罗莱纳和印第安等州的许多美国家庭。63 作为市民社会中坚力量的地方教会组织在反贫困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宗教团体的社会慈善服务也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民间慈善机构的发展。兴办慈善机构本来就是宗教团体的传统,20世纪初,几乎所有的教派都设立了自己的慈善机构。今天,宗教团体慈善机构所提供的社会服务包括了济贫、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与家庭援助、法律援助、社区服务、国际援助等社会需要的各个方面,这也是美国市民社会的一大特色。 根据美国学者霍奇金森和魏茨曼的研究,1992年美国宗教慈善机构中,参与贫困救济与家庭援助的占92%,从事医疗卫生与健康服务的占90%,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占74%,维护民权的占62%,提供海外救助的占60%,从事教育的占53%,支持文化艺术的占50%,提供食品服务的占50%,关注社会正义的占34%,保护妇女权益的占25%,提供住房援助的占20%,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64   除了以上类型的社会服务与慈善机构外,地方宗教团体还有许多针对当地教区或社区的某些专门问题的服务机构。地方教会的教堂、会堂、礼拜堂及其附属设施等,本身往往就是社区居民活动集会的中心。   对于宗教组织社会服务的作用,美国社会学家南希•安默曼认为,教会是“社会资本的源泉”,是“参与更大范围的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美国全国城市复兴委员会的威廉•高尔斯顿认为,宗教组织是“文明社会的支柱”,在费城、底特律、芝加哥、亚特兰大、洛杉矶等大城市的旧城改造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的社会服务“涉及的人数超过了美国人口的一半以上”。它“对那些收入甚微、教育程度较低,也无意加入其他团体的人特别重要。”65 宗教组织能够在美国慈善事业中提供如此众多的社会服务,充分显示了宗教组织在整个非政府组织中雄厚的实力地位。1996年,美国约有各种宗教机构35万个,这个数字仅占美国全国所有非营利机构总数的20%、所有慈善机构总数的30%,但其获得的捐款占全国慈善捐款总额的60%,义务工作时间(志愿者捐献的时间)占全国总额的40%,相当于240万个全职雇员的工时。宗教机构当年的收入约为770亿美元。宗教组织本身雇佣的工作人员超过了100万人66,这个数字几乎等于美国所有从事社会服务的非宗教机构就业人员的总和。 从宗教机构内部的收入看,各教派的成员构成不同,教徒捐赠水平和教会的财务能力也不平衡。根据美国教会联合会1999年对36个主要教派的统计,基督教新教教会中,年收入超过1亿美元的有12个,其中超过10亿美元的有5个。收入最多的是南浸礼会,1998年的收入总额为74.5亿美元。67 从教会成员的捐款水平看,在36个被统计的教派中,人数只有几千人的几个小教派(如门诺派教会、国际五旬节派教会等)个人捐赠最多(国际五旬节派教会人均捐款2320美元,福音门诺派教会人均捐款2095美元)。而一些拥有数百万乃至上千万成员的大教派,其成员的人均捐款反而不多,只有4、5百美元的水平。如南浸礼会成员人均捐款为473美元,联合卫理公会人均捐款为472美元,福音信义会人均捐款为529美元。其他一些教派如归正宗、长老宗、主教派教会等,人均捐款水平都在1千美元左右。68 但对宗教机构兴办的慈善事业来说,教会收入的多少与用于慈善事业的资金多少并不存在相关的关系。从统计数字看,大多数教派的收入主要用于宗教事业和维持教会本身所需的费用。36个教派中年收入用于社会服务的部分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超过20%以上的仅有9个,其中最高的是拥有84万成员的安息日会(年收入8.57亿美元,人均捐款1021美元,其中用于慈善的捐款为5.88亿美元,人均慈善捐款700美元,慈善捐款占教会年收入的69%)。另一个可以与安息日会慈善捐款比例相比的是一个只有2500人的微型教派--兄弟会联盟,这个教派虽然人数不多,但教会年收入中的慈善捐款比例也高达69%。其他教派的慈善捐款在教会年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大多在10%-20%之间,不足10%的仅有三个。69 另据美国基督教会联合会1999年对基督教新教62个教派(拥有成员4968万人)财务状况的统计,被统计的62个教会年收入总计262亿美元,人均捐款588美元,其中慈善捐款为40亿美元,人均慈善捐款为91美元,慈善捐款占教会年收入总额的15%。这个比例基本上代表了新教教会成员慈善捐款的一般水平。与1990年的同类调查相比,当时被调查教会的人均捐款为399美元,人均慈善捐款为74美元。70 10年来,教会成员的慈善捐款呈上升趋势。这个事实表明,宗教团体不仅拥有巨大的社会资本,而且是美国社会所有非营利机构中最大的财富拥有者。 宗教和利他主义之间的联系体现了宗教价值观的力量。“宗教理想主义是专注和动机的潜在来源,”因此,“如果人认为自己为某种神圣的力量所驱使,那么他们将会做出大量的牺牲。”71 除了充足的财力外,宗教团体还掌握着丰富的人力资源,这就是参加教会慈善活动的志愿者。   华盛顿一个非营利性组织的联合体在2001年10月份发布的一年两次的调查报告中指出,2000年约8390万美国志愿者平均每周义务工作4小时,累计达155亿小时。72 芝加哥大学教授安德罗•格利立指出,15年来,志愿社会服务工作呈上升趋势,美国的志愿社会服务比例是世界上最高的。根据欧洲价值研究会1991年的调查,有47%的美国人口参加社会志愿服务工作。社会志愿工作包括:社会福利服务,宗教组织,教育文化活动,工会,政党,社区行动,环保,专业联合会,青年工作,体育,妇女组织,和平运动,动物权利,医疗卫生等。调查发现,参加志愿工作与到教堂做礼拜的比例是联系在一起的。宗教在市民社会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独立部门在1992年和1994年的调查表明,52%的美国人参加志愿工作,其中有28%志愿参加宗教工作。在志愿人员中,34%的人认为他们参加社会志愿工作与宗教有关。60%的人说他们绝对相信上帝,79%的人说他们相信上帝存在,78%的人说他们在生活中需要宗教精神,比1994年上升20%。73   宗教提倡行善,参与宗教活动的人往往更容易参加志愿者活动和慈善活动。据统计,近半数的有组织性的社团与教会有关,半数的个人慈善事业具有宗教性质,一半的志愿者行为也与宗教有关。75-80%的教会成员向慈善事业捐献,而非教会成员捐献的数字是55-60%;50-60%的教会成员有志愿者经历,而非教会成员中仅有30-35%。虔诚的信仰者往往更愿意向教会以外的活动提供时间和金钱。即便除去人们向宗教事业的捐献不考虑,参与宗教组织活动本身就意味着更多的慈善和志愿行为。74   定期参加宗教组织活动的人比其他人(有些也参与志愿性活动)更珍视救助危困的价值。大量证据表明,参与宗教活动本身可以强化教徒宗教信仰在慈善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人们不参加宗教活动,信仰本身的利他主义效果就会大为减弱。比较研究也证明美国志愿行为高于其他国家的原因是美国人参加宗教活动的比例较高。75   下表是关于美国志愿者情况的一个统计,从中不难看出宗教对志愿者捐赠行为的影响。 志愿工作的时间和频率调查 76                                    所有被调查者 志愿者           去年作过志愿工作 上月志愿工作时间 去年作过志愿工作 上月志愿工作时间 (小时) (小时) 所有志愿工作 50.9% 8.0 100% 19.9 有关宗教 26.6 1.67 52.4 4.29 有关教育 16.3 0.96 32.0 2.41 有关健康 12.3 0.63 24.3 1.58 有关环境 7.1 0.12 14.0 0.31 说明: 1. 约51%的美国人去年曾做过志愿工作,近27%的人做过有关宗教的志愿工作,而只有约16%的人曾做过有关教育的志愿工作;在所有作过志愿者的美国人中,有52%的人做过有关宗教的志愿工作,只有32%的人做过有关教育的志愿工作。 2. 美国人平均上月志愿工作时间为8小时,其中1.67小时的工作与宗教活动有关,而花在教育上的时间不到1小时;所有志愿者上月平均志愿时间为近20小时,其中4.29小时与宗教工作有关,用于教育的只有2.41小时。 3. 不管比较人数比例还是工作时间,美国人用于有关宗教的组织的时间和精力均高于任何其他类型的志愿活动。 志愿者来源及志愿工作类型 77 志愿工作类型 来自教堂 会员组织 工作 朋友 家庭成员 自发的 各种类型 34.8 % 12.6 % 13. % 25.8 % 29.8 % 22.8% 宗教的 60.0 13.2 11.5 24.6 29.6 22.0 非宗教的 30.4 15.6 16.6 27.9 33.8 24.9 非正式的78 35.2 17.2 16.5 33.7 37.7 28.0 倡导的 32.5 21.7 18.3 34.6 36.3 30.8 说明: 1. 本表比较了通过不同途径参加志愿活动者的比例,及其参加志愿工作的不同类型。 2. 面对问题“你是从哪里接受邀请参加志愿活动的?”,比较各栏数字,回答很明显:教堂(教会)是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大部分与宗教有关的志愿工作是通过教堂获得志愿者的(60.0 %);教堂也为其他类型的志愿工作提供了志愿者,如倡导工作中,32.5%的人通过教堂得以参加,仅次于通过家庭成员和朋友介绍。 3. 结论:进教堂频繁的人,参加志愿活动也频繁;教堂是进入志愿领域最常见的途径。   市民社会需要培养公共志愿行为,而教会通常是推行公共志愿行为的最自然的交流网络。美国宗教社会学家伍思诺认为,“宗教组织为人们提供在组织内外服务的机会,提供与人交流的机会,提供委员会,电话号码,会议地点,交通工具以及所有那些有利于将善意转化为善行的条件。”79 因此,“被宗教激励的志愿者比非宗教者更倾向于使用一种类似于共产主义的语言来形容他们的行为并激起某种社会公益感,而不是简单地使用个人主义的语言来解释自己的行为”。80 “教会成员更乐意捐献时间和金钱(包括向世俗项目捐献)”,“他们也更乐于参加投票选举”。81   如果社区内某人的邻居是教会成员,那么这一因素对其社区内年轻人的就业、毒品使用和参与犯罪活动的比例会有直接的影响。这时,教会产生的社会资本就会开始发挥作用,宗教伦理与道德的影响不仅局限于教会成员,而且会扩展至整个社区。   事实上,很多美国人相信教堂和犹太会堂比其他机构更有能力处理城市和社区面临的各种问题。根据盖洛普的调查,57%的被调查者认为教堂在解决社会问题时优于其他机构,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人认为地方商业企业、政府、政治党派是社会问题的“富有同情心和公正的”解决者。82   由于宗教组织在市民社会中的作用之一是对教会成员进行持久不懈的公民道德教育,教会成员的公民意识、社会责任感得到了普遍的提高。因此教会成员一般比非教徒更富有公德心、更热心公益事业,也更愿意参与志愿活动。宗教组织的道德教育是以宗教教诲的形式出现的,宗教教诲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这种教诲即便没有完全付诸实施,但仍然具有引导年轻一代行为的重要作用。如果人们普遍认同宗教对个人态度的影响,那么,宗教教诲对市民社会和一个充满关爱的社会的形成就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作为这种教诲的结果,它为宗教组织的社会活动的合法合理性提供了道德基础,并允许人们为与自己相关的事业团结起来。这实际上体现市民社会的精神。宗教教诲不仅培养了人与人之间公正的相互关系,而且鼓励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实践这些教诲和原则。当教会把宗教组织巨大的社会资本与宗教教诲联系在一起时,这种鼓励就具有了某种神圣的、持续的暗示力量。   在教会之外,其他组织很难做到这一点,很难如此坚定地推行献身公益慈善的理念,也很少倡导对“邻人的爱和关怀”。尽管对市民社会来说,一般情况下,社会道德并不主张以宗教为旗帜,但在实际生活中,美国公众早已把“救危助困”和“爱心关怀”当成了宗教的价值观。83 帮助危困者几乎成了人们对教会的期待。下面的两个表充分说明了宗教在捐款问题上对教徒的影响。 教会成员与非成员捐款模式比较 84 1989 1991 1993 1995 向各种慈善事业捐款的家庭比例 教会成员 77% 76% 78% 71% 非成员 55% 55% 54% 49% 向非宗教性慈善事业捐款的家庭比例 教会成员 57% 59% 58% 53% 非成员 52% 52% 50% 47% 每年每户向非宗教性慈善事业捐款数量 教会成员 $278 $265 $242 $257 非成员 $255 $190 $189 $208 说明: 1、 尽管1993到1995年间人们(教会成员和非成员)向慈善事业捐款比例有所下降,但历年来成员捐款的比例皆明显且稳定地高于非成员(20-25%)。 2、 历年来教会成员向非宗教性质的慈善事业捐款的比例皆高于非成员(5-7%)。 3、 教会成员向非宗教性质的慈善事业捐款的数量也高于非成员,如1995年,前者平均比后者高约20%($257比$208)。 1995年教会成员与非成员向非宗教性质慈善事业捐款 家庭收入比较 85 宗教组织 1995年家庭收入                 < $20,000 $20-39,999 $40-74,999 $75-99,999 >$100,000 成员 $70 $160 $350 $700 $1490 非成员 $25 $140 $275 $690 $1150 二者百分比 280% 114% 127% 101% 130% 说明:   不论家庭收入水平如何,教会成员向非宗教性质慈善事业捐款的比例和数量均不低于非成员,在低收入和高收入家庭中,则明显高于非成员(280%和130%)。   上表比较了教会成员的捐款模式。但事实上,“乐善好施”并非人的本能,而是人在社会交往和观察中习得的道德规范86。这正是宗教教诲的作用。所有主要的宗教都强调对他人利益和社会公正的集体责任,都有一套相应的规则和机制来帮助他人87。如果询问人们为什么乐意帮助他人时,答案常常是他们的动机来自于宗教的呼召和教义传达的信息。但宗教教诲必须要有社会资本做载体,如果没有建立在成员资格概念上的社会资本,教会就无法提供检验信仰的公正性,无法把个人的使命感与社会需求结合起来,无法建立个人行为的道德反馈机制。因此,慈善活动要靠宗教组织对人的教诲,同时也离不开宗教拥有的社会资本。   至于组成市民社会的其他非政府组织,它们虽然也拥有自己的社会资本,但在动员群众参与市民社会的活动效果上与宗教的社会资本所起的作用还是有差别的。这些差别主要表现为,首先,由宗教原因生成的社会资本在数量上远远超过其他方式生成的社会资本。“粗略估计,美国近半数的各类组织成员隶属于宗教组织,半数的个人慈善行为处于宗教原因,半数志愿行为有宗教背景。”88 这一点是美国社会中其他任何组织无法相比的。   其次,基于宗教原因的市民参与活动效果更为持久。这是因为人们衡量事物的价值标准不同。非宗教范围内的人们是从理性和功利主义角度出发考虑问题,他们只能用“有效性”标准来衡量市民参与活动。这样,一旦发现自己的努力没有效果,或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达到,人们就会倾向于放弃努力。与此相反,宗教信仰者不以是否成功为标准,他们忠实于自己的信仰价值观、承诺和呼召。因此常去教堂的人比不常去的人更愿意作志愿者,坚持进行慈善捐献和参加其他市民活动。   第三,范围更广。宗教鼓励人们积极与人交往,不论这种交往是否会带来利益。当宗教谋求传达一种价值观时,它并不考虑能否为个人带来私利。宗教注重的是人们的虔诚度。出于对信仰和价值观的传播,人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交往与社会参与。第四,保持互惠性。宗教原因生成的社会资本提供了建立在精神、伦理道德与价值观上的合作基础,其动力不在于物质利益。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美国各种各样做社会服务的民间组织很多,但惟有宗教组织兴办慈善事业的历史最久,做得最好,最为民众称道。   最后,宗教生成社会资本的作用和它对维持市民社会存在的意义是无可置疑的。美国公众和媒体(有时往往也包括政府)一致认为宗教组织应服务于所在社区,并认为它是对付社会问题的最有力的部门。一旦这种期待被公开地表现出来,它就不仅仅成为宗教组织成员的内在道德规范,而且成为整个社会的道德规范。有效的道德规范是社会资本的重要内容,可以使人们对整个社会面临的威胁做出反应。美国在“911”之后的反恐战争中,宗教组织的作用立刻被放大了。同样,宗教组织中关于“社会参与”的规范有利于社会资本的生产。经常性会面,交换意见,建立信任,共同进行崇拜活动,不仅对市民社会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形成了人际间良性互动。 长期以来,宗教作为公共生活中的“声音”,在唤醒美国大众的良知、呼吁进步的社会政策、塑造个人品格和美德、为大众提供道德选择、培养社会基本的文明规则、促进经济平等、争取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正如美国著名社会学家罗伯特?贝拉说的那样,“任何一个正常、有序的社会中,个人和社会行为都遵循着共同的道德理解,即什么是坏,什么是对错。而这些共同的道德理解又是建立在一套共同的宗教理解上的。它们共同打造出社会的文化规则和判断标准。”89 换言之,任何社会里,共同的宗教理解都是不可或缺的。美国的宗教组织是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发展的基础,也是美国市民社会稳定发展不可缺少的宝贵财富。   美国社会和文化习俗认可的宗教组织生活的群体过程、政教分离的原则、各教派的同质相似性、宗教道德教诲的力量和地方性志愿组织的生态环境(宗教组织作为首要的地方群众性志愿机构而存在),为宗教组织参与社会活动提供了良好的保证。在美国这样一个强调个人主义与自由竞争、各种利益严重对立、不平等充斥的社会里,宗教组织处于满足人们基本需要,弥和社会矛盾的最前线,扮演着社会安全自我调节网络的作用。 六、宗教与市民社会的互动机制   在考察了宗教在美国市民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及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之后,有必要研究宗教与美国市民社会的互动机制问题,这是宗教与市民社会关系的关键,也可以说是对宗教与市民社会作用的总结。   在美国,宗教之所以能为市民社会提供强大的道德基础,能从立国之日就开始持续有效地影响美国的政治文化;宗教团体能够作为市民社会中最重要的非政府组织体系发挥作用并成为社会资本的最大拥有者;宗教信徒能在坚持个人宗教信仰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承担社会责任,在实践宗教教义的过程中不遗余力地追求社会的民主与多元化,从而不断体现和保持市民社会的巨大活力,除了历史、文化、政治等方面的诸多因素之外,还在于宗教与美国市民社会之间存在一个能够相互激励与促进的互动发展机制。这个机制不像政教分离那样是一种预先的明智的政策设计,而是宗教领袖、民众和政治家在宗教与美国社会长期互动的实践中对如何能使宗教在最大限度地得到保护和发展的同时,又能在美国社会中发挥有利于公共利益的作用达成的某种共识。这个共识就是要让宗教在公共生活与个人生活之间保持一种良好的平衡。美国政府、各种宗教与非宗教的利益集团都十分清楚这种平衡的价值。没有这种平衡,宗教就无法作为美国社会中的积极因素发挥作用。对市民社会来说,其赖以存在的框架与基础就会发生动摇。对政府来说,公共管理的成本将会极大地提高。而对宗教信徒个人来说,所谓“宗教自由”与社会参与,就会成为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   因此,200多年来,美国人非常注意维护宗教在公共生活与个人生活之间的平衡,维护宗教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发展机制。不过,如果对这种互动机制稍加分析,就会发现社会共识是现象,共识后面是宗教团体、民众和政府对各自利益的现实考虑。市民社会与宗教的互动关系有着强大的深层的内部动力,它的互动机制不是偶然的,是美国社会各方利益自我调节与整和的典型模式之一。   在这个模式中,充分竞争的宗教自由市场促进了公益事业,最终使市民社会成为宗教发展的受益者。作为宗教团体,教会是市民社会最重要的组织构成,是市民社会最坚定的支持者。市民社会对教会来说,则是最理想的存在环境。宗教要发展,离不开这个良好的环境。市民社会为宗教提供了不受政府控制、可以自由表现的大舞台。而教会本身的发展又在客观上为市民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这种关系的根源在于美国实行的严格的政教分离政策。这个政策最直接的效果是保证了美国宗教市场的繁荣兴旺。美国法律为任何愿意成立宗教组织的人提供了充分的自由。由于有了宽松的宗教发展环境和完善而良好的竞争规则,谁都可以自由发展,谁都不受政府的支持与压制,同时也意味着谁都可能被淘汰。形形色色的美国的宗教组织全都明白一个道理:宗教的生存必须到教堂之外去解决,仅仅满足于在教堂里为教徒提供精神需要是远远不够的。生存之道在于竞争。一个教会无论大小,都必须关注和参与所在社区或地区需要解决的问题,关注整个社会乃至全球性的问题。大大小小的宗教组织必须通过宗教市场的激烈竞争,才能获得生存的保证。一个宗教组织能否在市场竞争中获胜,能否有人支持,能够维持多久,完全取决于它能否满足群众需要,能否适应社会的需求。于是,美国的各种宗教、教派不得不时刻努力拼命巩固和扩大自己在宗教市场中的份额。“新老教派齐上阵、你方唱罢我登场;大小教会争群众、不靠政府靠市场”,就成了美国宗教发展中永不消失的风景。而吸引群众,发展信徒,证明自己存在价值的最好方式莫过于以市民社会主力军的身份搞公益、做善事。无数宗教组织主要的精力因此不是放在教堂内,而是放在社会上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大大小小的宗教组织无不竞相致力于公益事业。通过充分竞争的宗教市场存活下来的各种宗教团体,就变成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强大源泉与推动力,解决了不计其数的社会问题。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有宗教组织的身影;凡有需要解决的问题,各种与宗教有关的慈善团体就会应运而生。“如果志愿者和志愿组织从我们的国民生活中消失,我们美国人的特征就不那么明显了。这一事业增强我们的创造力,激活我们的社区,培养个人责任感,激励社会基层的生活,并提醒大家我们生来自由。志愿事业的活力源自良好的土壤 — 公民自豪感、同情心、慈善传统、强烈的解决问题的愿望、个人责任感,以及对齐心改进我们的生活这一伟大的共同任务无法抑制的责任。”90   做善事的人和机构多了,受益者也多。众多的受益者反过来又证明和强化了宗教教义、宗教伦理道德的合理性,吸引更多的人参加宗教组织,促进了教会的发展。对个人来说,相信这种合理性,就应该拿出更多的奉献、参与更多的公益活动,以便彰显上帝的爱,正如哈佛大学著名学者罗沙贝斯?坎特说的那样,“兄弟情谊、和谐、爱、团结等抽象概念必须转化成实践”。91这种基于宗教信仰的爱心为个人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提供了原动力,众多怀有宗教爱心的个人的社会实践则具体地体现了市民社会地方化、民主化、非政府化、通过包括宗教组织在内的非营利组织和志愿者进行活动的特点。   因此,宗教组织越发展,慈善事业的成果就越大,市民社会也就越发达。这种状况是一个良性往复循环的过程,构成了美国市民社会的正反馈:宗教自由使宗教组织得以自由发展,自由发展造成宗教市场上激烈的自由竞争;自由竞争促使各个宗教组织竞相做好事、不断把自己的资源投入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其结果是宗教团体在维持和发展宗教的同时,以民间的力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各种社会需要,特别是社会中最值得关注的弱势群体的需要。市民社会的自我服务力量得到加强,自治作用得以实现。这反过来又进一步奠定了实行宗教自由的社会基础。   在这个循环过程中,宗教团体以有形的方式有力地向公众证明了自身存在的价值,作为纳税人的广大民众以参与者的身份乐见“小政府,大社会”的实现,同时通过对社会公共事务有选择的介入与参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权力的膨胀。对于政府来说,利用民间组织解决社会问题,推进社会发展,提高民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减少政府负担,缓和因增加预算所导致的与纳税人的矛盾,无疑是非常明智、非常必要的,是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的成功。美国著名宗教与公共政策专家、美国企业研究所的迈克尔?诺瓦克在谈到政府应如何看待宗教团体等民间组织发挥自治作用时曾作过一个很好的比喻,“当利维坦92 脚步蹒跚时,市民社会就能够轻快地移动,当利维坦放松时,市民社会就能够扩张发展。” 诺瓦克认为,“我们必须将国家/政府手中聚集的、未能良好发挥作用的众多社会职能移交给市民社会组织——家庭、社区、地方学校(尽可能是私立的),地方教堂和各种各样的地方性结社组织。我们必须恢复自治的传统,以及理想化的共和美德。”93 诺瓦克的观点,集中体现了美国民众长期以来坚持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益,强调地方自治与公民自治的传统社会情绪,同时也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反映了美国社会管理者支持市民社会发挥作用的积极态度。   由此不难看出,宗教与美国市民社会的互动机制比较理想地满足了政府、宗教团体(教会)与教徒各自的需要。通过宗教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国家、社会、宗教组织、个人都成为受益者。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市民社会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一个强大的、活跃的、参与式的市民社会将会对更好地推广民主、平等、志愿、自治的理念,更快地对民众的需要做出反应,更大规模地为宗教的发展提供必需的动力,更有效地弥补国家能力的不足并行使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与监督提供保证。美国人离不开市民社会,更离不开宗教。市民社会与宗教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它们的关系模式既有历史的原因,又受现实利益的驱使。它们是促进美国社会健康发展的积极力量,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在可预见的未来,宗教与市民社会还将在美国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 (刘澎)    注释: 1 Alexis de Tocqueville, Democracy in American, ed. J.P. Maier, trans. George Lawrence (Garden City, N.Y.: Anchor Books, 1969), pp. 513, 517. 2 刘澎:《当代美国宗教》,第70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北京。 3 Sydney E. Ahlstrom, A Religious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People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2), p. 155. 4 Sydney E. Ahlstrom, A Religious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People, pp. 96-97. 5 Sydney E. Ahlstrom, A Religious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People, p. 168. 6 同上, p. 334. 7 Edwin Scott Gaustad, A Religious History of America (Harper San Francisco, 1990), p. 119. 8 Alexis de Tocqueville, Democracy in America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 Volume Ⅱ, p. 6. 9 Alexis de Tocqueville, Democracy in America (1969), p. 292. 10 Sydney E. Ahlstrom, A Religious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People, pp. 136-37. 11 Edwin Scott Gaustad, A Religious History of American, p. 122. 12 John Noonan Jr., The Lustre of our Country: The American Experience of Religious Freedom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8), pp. 80-82. 13 同上, p. 100. 14 Cantwell V. Connecticut, [310 U.S. 296(1940) ] 15 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 [330 U.S. 1(1947) ] 16 即国内出版物中一般所说的“邪教”。其实,美国并不存在所谓“邪教”之说,对政府来说,尤其如此。一个自称是“宗教”的组织只有在违反法律时,才会受到政府执法机构的处理。例如,1993年2月美国联邦政府对得克萨斯州韦克“大卫教派”的围攻,就是因该教派非法囤积了大量武器,而非其教义与信仰。 17 Sanford Cobb, The Rise of Religious Liberty in America: A History (New York: MacMillan, 1902), p. 2. 18 杨生茂等:《美国史新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77页。 19 雷雨田著:《上帝与美国人:基督教与美国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30-31页。 20 Peter Lillback, Freedom’s Holy Light (Providence Forum, 2001). 21 1789年10月3日,为纪念神对美国的诸多恩典,华盛顿总统宣布设立感恩节:  “所有国民都当感激全能之神的护理,遵从他的旨意,感谢他的恩典,谦卑地来恳求他的看护和怜悯。” 22 Peter Lillback, Freedom’s Holy Light. 23 Peter Lillback, Freedom’s Holy Light. 24 George Washington, Farewell Address, http://www.usembassy-china.org.cn/infousa/living_doc/GB/washingtonfarewell.htm 25 John Adams, Thoughts on Government; quoted in John R. Howe, Jr., The Changing Political Thought of John Adam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 384. 26 同上. 27 Kenneth D. Wald, “Religion and Politics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U. S. Society & Values, U. S. I. A. March 1997. 28 同上. 29 Sydney E. Ahlstrom, A Religious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People, pp. 136-37. 30 王希:《原则与妥协: 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页。 31 李普赛特(美):《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416页。 32 伍德(美):《美国革命的激进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92页。 33 同上。 34 程华:“市民社会与美国宪政的成长”,《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35 韩秀兰:“论北美殖民地时期市民社会在美国政治现代化开端中的作用”, 《沧桑》,2002年6月。 36 Alexis de Tocqueville, Democracy in America (2000), Volume I, p. 305. 37 同上, p. 308. 38 E.J. Dionne Jr. and John J. Dilulio Jr., “What’s God Got to do with the American Experiment?”in Brookings Review, Spring 1999, p.7. 39 刘澎:《当代美国宗教》,第59页。 40 R. D. Putnam, Making Democracy Work: Civic Traditions in Modern Ital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171. 41 R. W. Wilson, “American Political Culture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Political Psychology, vol. 18, No. 2, 1997, pp. 492, 493. 42 John Duello, “Brotherly Love”,Wall Street Journal , March 17, 2000. 43 R•G•哈切森:《白宫中的上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256—257页。 44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340页。 45 John Winthrop, “A Model of Christian Charity ”, in Heimert, Alan, and Andrew Delbanco, eds. The Puritans in America: A Narrative Antholog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 90. 46 Robert D. Putnam, Making democracy work: Civic traditions in modern Ital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152-62 47 Sara Terry, “Resurrecting Hope”, The Boston Globe Magazine (July 17, 1994), p. 22. 48 刘澎:《当代美国宗教》,第1页。 49 Robert D. Putnam, Bowling Alone: The Collapse and Revival of American Community (Simon & Schuster, 2000), p. 66. 50 Putnam’s analysis of 1996 National Election Study. 51 Putnam’s analysis of a Scripps-Howard/Ohio University national survey of 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 June 1997. 52 Cnaan, Boddie and Yancey, “Bowling Alone But Serving together”, in Smidt, ed., Religion as Social Capital: Producing the Common Good (Baylor University, 2003), p. 23. 53 Fredrick C. Harris, Something Within: Religion in African American Political Activis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esp. 59, 63-64: C. Eric Lincoln and Lawrence H. Mamiya, The Black Church in the African American Experience (Durham, N.C.: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90); Mary Pattillo-McCoy, “Church Culture as a Strategy of Action in the Black Community.”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63 (December 1998): 767-784. The greater religiosity of African Americans is confirmed by the General Social Survey, National Election Study, Roper Social and Political Trends surveys, and DDB Needham Life Style archives, as well as Verba, Schlozman, and Brady, Voice and Equality. 54 Aldon D. Morris, The Origins of the Civil Rights Movement: Black Communities Organizing for Change (New York: Free Press, 1984), quotation at 4. See also McAdam, Freedom Summer, and Doug McAdam, Political Proces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Black Insurgency 1930-1970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2). 55 C. Eric Lincoln, “The Black Church and Black Self-Determination” (paper presented at the annual meeting of the Association of Black Foundation Executives, Kansas City, Missouri, April 1989). 56 Joseph, M. V. 1987. the religious and spiritual aspects of clinical practice: a neglected dimension of social work. Social Thought 13 (1): 17. 57 Cnaan, Boddie and Yancey, “Bowling Alone But Serving together”, in Smidt, ed., Religion as Social Capital: Producing the Common Good, p. 25. 58 Robert Wuthnow, Sharing the Journey: Support Groups and America’s New Quest for Community (New York: Free Press, 1994). 59 Robert Wuthnow, Christianity and Civil Society: The Contemporary Debate (Trinity Press International, 1996), p. 35. 60 Robert Wuthnow, Christianity and Civil Society: The Contemporary Debate, p. 36. 61 Robert Wuthnow, Christianity and Civil Society: The Contemporary Debate, pp. 37-38. 62 Mark Chaves,“Religious Congregations and Welfare Reform: Who Will Take Advantage of Charitable Choice?”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64 (1999), pp. 836-46, 和 Mark Chaves, “Congregations’ Social Service Activities” (Washington, D.C.: The Urban Institute, Center on Nonprofits and Philanthropy, 1999). 63 Amy L. Sherman,“小小的奇迹:教会是如何响应福利改革的?”,《交流》,北京,2000年第一期。 64 Lester M. Salamon: America’s Nonprofit Section, p. 154, The Foundation Center, 1999, New York, 2nd ed. 65 Donald M. Bishop:“宗教在美国社会中的地位”,第25页,《交流》杂志,北京,2000年第一期。 66 Lester M. Salamon: America’s Nonprofit Section, p. 151. 67 Yearbook of American & Canadian Churches, 2000, p. 360, Abingdon Press, Nashville. 68 刘澎:《当代美国宗教》,第327页。 69 Lester M. Salamon: America’s Nonprofit Section, p. 154. 70 Yearbook of American & Canadian Churches, 1991, p. 279. 71 Kenneth D. Wald, Religion and Politics in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87), pp. 29-30. See also Strate et al., “Life Span Civic Development,” p. 452. 72 Leslie P. Norton,“志愿者: 社会资本创造者”,《交流》,北京,2000年第一期。 73 朱世达:《市民参与中的变数--美国市民社会现状一瞥》,《世界知识》2001年 第15期。 74 Virginia A. Hodgkinson and Murray S. Weitzman, Giving and Volunteering in the Unitd States, 1996 Edition (Washington, D. C. Independent Sector, 1996), pp. 5, 14, 121-31; Virginia A. Hodgkinson, Murrat S. Weitzman, and Arthur D. Kitsch, “From Commitment to Action: How Religious Involvement Affects Giving and Volunteering.” And Mordechai Rimor and Gary A. Tobin, “Jewish Giving Patterns to Jewish and Non-Jewish Philanthropy.” Both in Faith and Philanthropy in America, ed. Robert Wuthnow, Virginia A. Hodgkinson, and associates (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1990), pp. 93-114, 134-64. 75 A. Greeley, “The other civic America: Religion and social capital”, in American Prospect 32 (May-June, 1977), pp. 68-73. 76 Giving and Volunteering Survey, Gallup Organization, conducted in 1989,1991,1993,1995. 77 同上. 78 非正式的志愿工作范围很广,包括帮助某个邻居、朋友,临时性的帮助某个组织,花时间帮助朋友照顾老人或照看小孩。 79 Wuthnow, God and Mammon in America (Free Press, 1994), p. 242. 80 Wuthnow, Acts of compassion: Caring for others and helping ourselve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1), p. 325. 81 Wald, Kellstedt & Leege, “Civic involvement and political behavior” in Leege & Kellstedt, eds. Rediscovering the religious factor in American politics (M.E. Sharpe, 1993), p. 49. 82 Emerging Trends. Churches rated best able to deal with local community problems. (December, 1990), p. 3-4 83 N. Ammerman, Congregation and community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1997), p. 367. 84 Giving and Volunteering Survey, Gallup Organization, conducted in 1989,1991,1993,1995. 85 Giving and Volunteering Survey, Gallup Organization, conducted in 1995. 86 A. Keith-Lucas, Giving and taking help (Ch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72). 87 E. L Queen, The religious roots of philanthropy in the west: Judaism, Christianity, and Islam (Indianapolis: Indiana University Center on Philanthropy, Working Paper,1996). 88 R. D. Putnam, Bowling alone: The collapse and Revival of American community (Simon and Schuster. 2000), p. 66. 89 Robert Bellah, The broken covenant: American civil religion in time of trial (Seabury Press, 1975), p. Ⅸ. 90 Merle Curti:“美国志愿精神”,《交流》,北京,2000年第一期。 2 Clarke e. Cochran, Religion in Public and Private Life, (Rutledge, 1990) p.126 92 Leviathan,原指《圣经》中象征邪恶的海中巨兽,后成为英国17世纪著作家霍布斯论国家组织的著作名,意为极权主义的国家。 93 Michael Novak, “The Conservative Mood,” Society 31 (January 1994), p.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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