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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跨族婚姻的历史与现状(《美国新移民研究》第5章
作者:姬虹 来源: 时间:2008-08-01
美国移民跨族婚姻的历史与现状 姬 虹 当著名高尔夫球手泰格•伍兹被问及其种族身份的时候,他的回答是“白黑印亚太”(Cablinasian),这是他自创的词,说明了他的混血身份:高加索人(白人)、黑人、印第安人、亚裔的混血儿。伍兹在美国不是孤立的现象,2000年美国人口普查有史以来第一次允许答卷者回答自己属于一个以上种族,调查问卷上注有此项说明,“可以标出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最后统计结果是,约有2%的美国人,也就是近7百万人选择一个以上的种族选项,其中约有5%的非洲裔、6%的拉美裔人、14%的亚裔和2.5%的白人选择多种族。多种族选项的出现,从一个方面说明跨种族婚姻在美国是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跨种族联姻(包括婚姻和家庭式伙伴)近年来得到稳步发展,从1970年的30万个增加到1990年的150万个,2000年的310万个。1970年时,全国族外通婚率不到1%,1980年时2%,2000年时5.4%,2003-2005年7.5%,有专家预测,到2050年,将有21%的美国人来自不同种族通婚的家庭。上述变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美国跨种族婚姻的现状,但从另一方面看,美国跨种族婚姻仍面临着挑战,影响跨族婚姻的因素是什么?对美国社会的影响又是如何?这些是本章关注和要回答的问题。 一、 跨族婚姻的概念和“反异族通婚法”产生、实施和废止 跨族婚姻在英文里有多种表述, “miscegenation”是比较旧的表述,意思是不同种族人的通婚或同居,特指是白人和其它种族之间;现在比较通用的表述是“intermarriage”或“mixed marriage”,指的婚姻双方来自不同的种族/族裔集团。 跨族婚姻一般有三种形式,跨宗教(interfaith marriage)、跨族裔(interethnic marriage)和跨种族(interracial marriage), 对于1965年后移民美国的人而言,后两种形式更为普遍、重要,跨族裔指的是来自不同国家(national- origin)人或后代之间的通婚,如墨西哥裔和波多黎各裔。跨种族通婚指的是如黑人、白人之间、白人和亚裔之间等。笔者在以后行文中对跨族通婚界定, 是指跨种族/族裔之间的婚姻活动。 美国是个移民国家,又被誉为是“熔炉”,1782年出版的《美国农夫信札》中描述了一个家庭的状况:祖父是英国人,祖母是荷兰人,儿子娶了法国妻子,而四个孙子娶的是不同种族的配偶,等等。好象美国人就是从混杂婚姻(通婚)中诞生的,而事实并不是这样简单,在美国历史上,反对异族通婚几乎从殖民地时期就开始了。 异族通婚出现在北美殖民地时期,一般是白人-黑人、白人-印地安人、黑人-印地安人之间,到独立战争时期大概有6万至12万对。而反异族通婚法(antimiscegenation law)最早产生于1661年的马里兰,禁止自由人-奴隶或白人-黑人通婚,违者处以重罪,次年弗吉尼亚也通过类似的法律,到20世纪20年代,共有38州有禁止白人/黑人通婚的法律。该法律通过原因是,一确保白人的优越地位和所谓血统纯正;二是阻止黑人通过婚姻获得财产。反异族通婚法从法律上严格划定了种族和社会界限,“在形成种族认同和种族等级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反异族通婚法始于美国南方,但随着移民进入和开发西部,该法律也延伸到此地,并且得到完善,涉及的对象也不仅仅在于白人-黑人,而是扩展到来西部“淘金”的亚裔,在亚裔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华人。华人是最早来美国的亚裔人,为西部经济,尤其是修筑贯穿美国铁路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得到的回报是一系列歧视性的法律。首先,没有公民权,不能入籍,1882年《排华法》又限制了华人入境,其次,禁止华人与白人通婚,该法律先在加利福尼亚产生,后扩展到全国,形成全国性法律。1878年加州议会通过州法修正案,禁止华人和白人通婚,“禁止白人与华人、黑人、黑白混血、或三代内华人、黑人混血子孙在本州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880年《加州民法典》(California Civil Code)规定禁止给白人与黑人、黑白混血人以及蒙古人颁发结婚证书。1922年《凯布尔法》(Cable Laws)出台,该法限制和禁止美国人与“没有归化资格”亚洲移民通婚,否则就会失去公民权,另外女性公民权不与丈夫的身份挂钩,这主要是禁止华人女性通过与美国本土出生的华人结婚,而移民美国。上述法律结果,再加上其他因素,在美国的华人男性基本上是处于单身汉的状态,1924-1933年洛杉矶县婚姻纪录显示,已婚的华人男性只有23.7%的人有非华裔妻子,当时华人男性于女性比例是9:2,因此绝大部分男性是娶不到老婆的。 其他亚裔的通婚情况大致如此,日裔是紧随华人来到美国的,他们初期跨族通婚率也很低,1924-1933年洛杉矶县婚姻纪录显示,100个已婚日裔男性中只有3个人有非日裔妻子,日裔女性移民中只有1.7%的人嫁给外族男性。 跨族通婚率低的原因,一方面与华人一样,遭受州或国家的歧视性法律以及社会对日裔的歧视,1923年“黄金西部土生女协会”(Native Daughters of the Golden West) “警告”白人妇女,“这些天经常发现,那些来自‘良好家庭’的日裔男子偷偷瞥视我们年轻的妇女,他们想娶她们”,“加州控制协会”主席则认为,通婚是日本政府企图征服美国密谋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来自日裔本身。由于美日两国1907年的《君子协定》(Gentlemen’s Agreement)允许日裔的父母、妻子和子女等移民美国,所以不象华裔社会,日裔中男女比例不太失调,1900年5:1, 1910年3.5:1, 1920年1.6:1,跨族通婚的要求不是太强烈,而且对与“外佬”(日语称为“gaijin”,与“ outside person”同义)通婚也有偏见。 菲律宾裔来到美国西部是在20世纪的20和30年代,一般集中在加州,菲律宾裔与华裔一样,绝大多数移民是男性,1930年男性有40904人,女性才1640人,由于来自美国的领地,也没有语言的隔阂,菲律宾裔与当地白人女性交往比较多,引起白人不满,认为“菲律宾裔苦力父亲与低地位白人母亲”产生的孩子将成为社会“严重负担”,而且加州禁止白人与“蒙古人种”通婚也适用于菲律宾裔。与华裔和日裔不同,菲律宾裔对加州的反异族通婚法进行了反抗,发起了一系列的诉讼,认为自己不是“蒙古人种”,是“马来人”,尽管加州议会在1933年对反异族通婚法做了修改,将“马来人”也列入禁止通婚的对象,但菲律宾裔并没有停止跨族通婚的举动,与墨西哥裔、华裔、日裔和印地安人通婚,尤其是墨西哥裔,因为语言(西班牙语)和宗教(天主教)的相近,与墨西哥裔通婚占了异族通婚的绝大多数,1946年一半以上的移民孩子是来自跨种族家庭。 对于拉美裔, 特别是墨西哥裔, 后者从法律上讲是白人,在他们跨族通婚问题上,又有特别之处,许多墨西哥裔与亚裔和黑人通婚,如果仅从法律上,这种通婚是禁止的,但为什么会对此网开一面?原因是根本没有把墨西哥裔真正当成“白人”,如1916年加州第一例墨西哥裔和亚洲旁遮普人通婚,婚姻注册官一再弱化墨西哥裔白人属性,强调双方肤色相同,墨西哥裔的白人身份也仅仅是法律意义而已。而且墨西哥裔跨族通婚产生的后代没有白人的身份,如在得州墨西哥裔-黑人的后代不能上白人公立学校。 纵观美国的“反异族通婚法”,可以说都是以州法的形式出现,始终没有形成过全国性法律。1912年国会议员西博恩•罗登伯里(Seaborn Anderson Roddenbery)曾提出宪法修正案,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禁止黑人和白人通婚,但没有被通过。尽管期间有过种种变化,如在20世纪30年代在4个州法中,将菲律宾裔列入不能与白人通婚的族裔。跨族婚姻这个美国社会长期存在的敏感问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突破的端倪。首先在在加州法院1948年10月在“佩雷斯诉利波尔德”(Perez v. Lippold)中,承认白人男子利波尔德和黑人女子戴维斯(Davis)婚姻有效,认为婚姻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因此种族限制属于非法侵害,至此,终结了加州的反异族通婚法。此举影响也逐步扩展到其它州,1948年时除了加州外,美国全国还有29个州保持该法,不久,1951年俄勒冈、1953年蒙大那、1955年北科达克等州陆续废除了反异族通婚法,到20世纪60年代“洛文诉弗吉尼亚州”时(Loving v. Virginia)时只有17南方州还坚持反异族通婚法。 1958年弗吉尼亚州两居民米尔德里德•杰特(Mildred Jeter, 女,黑人)和里查德•洛文(Richard Loving, 男,白人)在华盛顿结婚, 婚后返回弗州,被指控违反州禁止异族通婚法令,处一年监禁或25年内不准在弗州居住。洛文夫妇不服,提出上诉,即洛文诉弗吉尼亚州(Loving v. Virginia)。此时全国正值民权运动发展之时,1964年《民权法》取消了公共场所的种族隔离政策,1965年《选举权法》打破了束缚黑人投票的枷锁,实现了黑人从二等公民到参与政治的转变,1968年《民权法》从法律上给予了黑人自由挑选住宅的机会,这三个法案从法律上保证了黑人的基本权利,惟独异族通婚,尤其是黑白通婚仍旧是个禁区。当时的社会氛围以及民权组织的介入,使得洛文夫妇不再是孤立作战,而且亚裔和拉美裔也在为通婚自由而斗争,1964年在马里兰州德格曼(Benjamin A. DeGuzman, 菲律宾裔)和梅达利(Elizabeth Medaglia, 白人)、密苏里州阿贵南多(Aguinaldo, 菲律宾裔)和格林沃尔德(Diane Greenwal, 白人)、1966年马里兰州科瓦克斯(Kovacs, 白人)和托尔派(Toalepai, 来自南太平洋萨摩亚群岛)、为了冲破种族藩篱,取得婚姻权利,提起了法律诉讼,结果1967年3月马里兰州议会通过法案,废除了反异族通婚法,马里兰州是美国最早通过该法的州,期间经历了300余年。在这种情况下,全国性废除反异族通婚法已经时机成熟。 1967年6月12日美国最高法院废除了弗吉尼亚州的禁止白人与其他种族通婚的法令,承认,“能够自由结婚,是自由人追求幸福必不可少的重要个人权利之一”。 对此,《纽约时报》的评论是:“扳到了现存种族隔离法律的最后部分,从而使自1954年宣布公立学校种族隔离制度违宪以来的进程得以完成”,洛文案的代理律师科恩(Bernard S. Cohen)在获胜后表示,“我们希望,是从法律上,在弗州和全国,把种族歧视最后的残渣余孽都扫荡了”。 继弗吉尼亚后,南方其他州也陆续废除了反异族通婚法,但这个过程持续了30余年,最后北卡罗来纳州于1998年、亚拉巴马州于2000年11月通过公投废除了该法。废除反异族通婚法的意义可以讲是深远的,首先从法律上,去除了异族通婚的种族因素,还婚姻的本来性质,洛文夫妇的遭遇不会重演,有情人终成眷属。 其次,洛文案后,禁止异族通婚成为了历史,但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即异族通婚后的“混血儿”种族认同如何界定?尤其是20世纪后半期大量的亚裔、拉美裔移民进入美国,美国从种族关系上看不再仅仅是白-黑社会,大批跨种族(或者多种族)的人出现,废除反异族通婚法实际上是顺应了社会这种变化。但后来事实证明,跨种族婚姻的道路并没有因为解除了法律上的禁令,而变得平坦。 二、新移民跨族婚姻现状 由于1965年移民法以家庭团聚为基础,已获永久居留权(绿卡)移民的配偶处在优先次序的前边,所以在成年移民中已婚比例是比较高的,而且男女情况差不多,女性略高,这对跨族婚姻有一定的影响,起码在移民一代(出生在外国)跨族婚姻比例不会太高。 移民的婚姻状况(1970-2004年)单位:千人 外国出生 进入美国时间 2000-04年 1990-99年 1980-89年 1970-79年 1970年以前 数字 比例 数字 比例 数字 比例 数字 比例 数字 比例 数字 比例 男女总数 32088 100.0 4934 100.0 10945 100.0 7849 100.0 4499 100.0 3861 100.0 已婚 19518 60.8 2620 53.0 6357 58 4907 62.5 3108 69.1 2526 65.4 丧偶 1562 4.9 91 1.9 233 2.1 316 4.0 284 6.3 638 16.5 离婚 1932 6.0 154 3.1 466 4.3 519 6.6 402 8.9 391 10.1 分居 862 2.7 85 1.7 277 2.5 261 3.3 151 3.4 87 2.3 未婚 8214 25.6 1984 40.3 3612 33.1 1846 23.5 554 12.3 218 5.6 男子 16135 100.0 2685 100.0 5495 100.0 4071 100.0 2213 100.0 1670 100.0 已婚 9787 60.7 1213 45.2 3049 55.5 2612 64.2 1635 73.9 1278 76.6 丧偶 277 1.7 17 0.6 46 0.8 56 1.4 38 1.7 120 7.2 离婚 751 4.7 83 3.1 170 3.1 210 5.2 160 7.2 130 7.8 分居 342 2.1 49 1.8 101 1.8 98 2.4 60 2.7 34 2.0 未婚 4978 30.9 1323 49.3 2131 38.8 1095 26.9 321 14.5 109 6.5 女子 15952 100.0 2248 100.0 5450 100.0 3778 100.0 2286 100.0 2191 100.0 已婚 9730 61.0 1405 62.8 3309 60.7 2295 60.8 1472 64.4 1248 57.3 丧偶 1285 8.1 75 3.3 187 3.4 259 6.9 246 10.8 518 23.6 离婚 1181 7.4 71 3.2 297 5.4 310 8.2 242 10.6 262 11.9 分居 521 3.3 36 1.6 177 3.2 163 4.3 91 4.0 54 2.5 未婚 3236 20.3 661 29.4 1481 27.2 751 19.9 234 10.2 109 5.0 资料来源:U.S. Bureau of the Census, Marital Status of the Foreign-Born Population 15 Years and Over By Sex and Year of Entry: 2004, at http://www.census.gov/population/socdemo/foreign/PPL-176/tab02-2.pdf. 目前跨族婚姻有这样几个特点:(一)异族通婚稳步增长, 如图所示: 资料来源:Sharon Lee & Barry Edmonston, New Marriage, New Families: U.S. Racial and Hispanic Intermarriage, 2005, at http://www.prb.org/pdf05/60.2NewMarriage.pdf. 跨族夫妻在在全国夫妻数中的比例也不断增加:1970年为0.7%, 1980年2.0%, 1990年2.9%, 2000年5.4%。 (二)跨族婚姻的主要模式是白人和少数族裔,少数族裔之间通婚不多。2000年时白人-多种族人跨族婚姻占跨族婚姻总数的25%、白人-其它种族(主要指的是拉美裔)和白人-亚裔通婚各占18%左右。 1980-2002年全国跨族婚姻状况 单位:千对 年份 已婚夫妻总数 跨族已婚夫妻 总数 白人/黑人 白人/其它种族 黑人/其它种族 2002 57919 1674 395 1222 57 2001 57838 1596 360 1173 63 2000 56497 1464 363 1051 50 1999 55849 1481 364 1086 31 1998 55305 1348 330 975 43 1997 54666 1264 311 896 57 1996 54664 1260 337 884 39 1995 54937 1392 328 988 76 1994 54251 1283 296 909 78 1993 54199 1195 242 920 33 1992 53512 1161 246 883 32 1991 53227 994 231 720 43 1990 53256 964 211 720 33 1989 52924 953 219 703 31 1988 52613 956 218 703 35 1987 52286 799 177 581 41 1986 51704 827 181 613 33 1985 51114 792 164 599 29 1984 50864 762 175 564 23 1983 50665 719 164 522 33 1982 50294 697 155 515 27 1981 49896 639 132 484 23 1980 49714 651 167 450 34 资料来源:U.S. Bureau of the Census, Interracial Married Couples:1980-2002, at http://www.census.gov/population/socdemo/hh-fam//tabMS-3.XLS. 上表中的数字有一定缺陷,即它所显示的跨族婚姻数据不包括“其它种族”的跨族婚姻,这里的“其它种族”中很大部分是拉美裔(2000年人口普查时42%的拉美裔将自己定位为其它种族)。从下图可以看出,自1970年以来拉美裔族外通婚的情况: 资料来源:Sharon Lee & Barry Edmonston, New Marriage, New Families: U.S. Racial and Hispanic Intermarriage, 2005, at http://www.prb.org/pdf05/60.2NewMarriage.pdf. (三)移民原籍国对异族通婚情况影响很大,以1995年数字,亚洲、拉丁美洲一些国家为例, 丈夫与妻子原籍比较 丈夫原籍 妻子出生地 与丈夫同地 其它外国 美国 综计 韩国 93.0 3.3 3.7 100.0 越南 91.8 5.2 3.0 100.0 老挝 91.5 6.2 2.3 100.0 台湾 88.1 8.4 3.5 100.0 印度 82.6 9.9 7.5 100.0 菲律宾 81.6 4.1 14.3 100.0 中国大陆 78.2 13.0 8.8 100.0 巴基斯坦 67.3 18.7 14.0 100.0 伊朗 58.8 10.6 30.7 100.0 日本 50.8 9.8 39.4 100.0 伊拉克 47.6 31.1 21.3 100.0 海地 81.6 8.7 9.7 100.0 古巴 74.5 9.1 16.5 100.0 墨西哥 72.8 3.9 23.3 100.0 萨尔瓦多 69.8 19.3 11.0 100.0 多米尼加 69.4 13.2 17.4 100.0 危地马拉 65.5 20.9 13.5 100.0 哥伦比亚 65.5 15.7 18.8 100.0 牙买加 64.5 10.1 25.5 100.0 加拿大 25.4 7.3 67.4 100.0 妻子与丈夫原籍比较 妻子原籍 丈夫出生地 与妻子同地 其它外国 美国 综计 老挝 94.8 3.7 1.6 100.0 印度 89.1 6.1 4.9 100.0 伊朗 86.0 6.5 7.5 100.0 中国大陆 82.1 7.0 10.9 100.0 越南 79.7 7.4 13.0 100.0 伊拉克 77.8 16.7 5.6 100.0 巴基斯坦 77.3 20.1 2.5 100.0 韩国 65.3 4.5 30.2 100.0 菲律宾 63.5 5.1 31.5 100.0 日本 28.7 5.8 65.5 100.0 海地 89.5 3.5 7.0 100.0 古巴 78.6 7.6 13.8 100.0 墨西哥 76.3 3.8 19.9 100.0 萨尔瓦多 69.0 18.2 12.8 100.0 多米尼加 68.8 12.2 18.9 100.0 牙买加 67.1 13.1 19.7 100.0 危地马拉 60.8 20.6 18.7 100.0 哥伦比亚 54.7 21.4 23.9 100.0 加拿大 21.7 6.7 71.6 100.0 资料来源:Bean D. Frank and Gillian Stevens, America’s Newcomers and the Dynamics Of Diversity,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2003, PP.186~187. 以上两表至少说明,在跨族婚姻方面,因原籍不同,跨族婚姻比例不同,如在亚洲,日本裔跨族通婚率男子49.2%、女子71.3%,而老挝男子11.9%、女子5.3%;北美洲,加拿大男子74.7%、女子78.3%,墨西哥裔男子27.2%、女子23.7%。其次,男女跨族情况有所不同,一般女子同族通婚比例低,更倾向异族,尤其是亚洲女子,如韩国男子跨族通婚7%,女子34.7%, 日本男子跨族通婚49.2%,而女子71.3%。 (四)跨族通婚与教育程度有关,一般讲在高教育层次上异族通婚更容易一些,如2000年时亚裔中低于高中学历的人跨族婚姻比例是10%、高中学历是19%、大学是22%、大学以上是15%。此外跨族通婚的代际变化明显,移民一代同族婚姻为主,在美国出生的后代更倾向异族通婚。以亚裔五个族裔集团(华裔、日本裔、韩国裔、菲律宾裔和印度裔)20-34岁已婚夫妇为例说明(数据是1990年)。 移民(外国出生)跨族婚姻比例 移民(外国出生) 高中学历 大学 大学以上 总计 白人配偶(%) 其它亚裔配偶(%) 白人配偶(%) 其它亚裔配偶(%) 白人配偶(%) 其它亚裔配偶(%) 白人配偶(%) 其它亚裔配偶(%) 华人男性 3.9 4.2 9.1 8.7 8.6 5.5 7.5 5.9 华人女性 5.0 2.8 18.3 4.4 18.5 2.5 15.2 3.1 日本裔男性 48.4 6.5 63.3 5.0 48.1 7.8 53.6 6.6 日本裔女性 67.3 1.9 67.7 10.1 67.4 5.4 67.5 6.6 韩国裔男性 10.5 0.9 19.9 1.1 7.4 0.8 12.3 0.9 韩国裔女性 59.2 3.1 39.3 5.5 22.6 5.1 42.1 4.4 菲律宾裔男性 18.3 1.7 16.6 1.7 16.5 3.4 17.0 2.3 菲律宾裔女性 51.6 2.9 38.3 2.8 32.5 5.3 39.5 3.7 印度裔男性 7.5 0.8 24.8 5.4 23.5 1.5 20.6 2.1 印度裔女性 5.7 1.7 22.3 0.7 15.5 0.0 14.3 0.7 资料来源:Zhenchao Qian, Sampson Lee Blair & Stacey D. Ruf, Asian American Interracial and Interethnic Marriages: Differences by Education and Nativity,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Review, 2001:35(2), PP.557~586. 移民(美国出生)跨族婚姻比例 移民(美国出生) 高中学历 大学 大学以上 总计 白人配偶(%) 其它亚裔配偶(%) 白人配偶(%) 其它亚裔配偶(%) 白人配偶(%) 其它亚裔配偶(%) 白人配偶(%) 其它亚裔配偶(%) 华人男性 36.4 27.3 37.9 23.3 32.0 15.6 33.8 18.3 华人女性 47.4 15.8 38.8 26.2 46.8 13.5 44.9 16.9 日本裔男性 52.4 14.6 42.9 15.2 39.3 19.8 42.7 17.3 日本裔女性 68.9 7.6 47.5 13.5 48.7 14.0 51.2 12.9 韩国裔男性 50.0 33.3 72.7 27.3 37.5 43.8 51.5 36.4 韩国裔女性 72.7 9.1 76.9 7.7 70.4 18.5 72.6 13.7 菲律宾裔男性 53.9 6.7 52.8 7.1 59.5 8.3 55.0 7.3 菲律宾裔女性 64.5 5.4 59.2 10.8 71.3 6.4 64.4 7.9 印度裔男性 33.0 0.0 80.0 0.0 76.5 5.9 61.8 2.9 印度裔女性 22.2 0.0 44.4 0.0 57.1 0.0 46.1 0.0 资料来源:Zhenchao Qian, Sampson Lee Blair & Stacey D. Ruf, Asian American Interracial and Interethnic Marriages: Differences by Education and Nativity,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Review, 2001: 35(2), PP.557~586. 在上述5个族裔集团中,除日本裔外,基本上是学历越高,跨族婚姻比例就越高,女性尤其。另外,就是亚裔的跨族婚姻基本上是与白人,亚裔之间比例不高,出生在外国的移民更是如此。 综上所述,目前美国跨族婚姻有这样几个特点:首先,跨族婚姻稳步增长,从1970年占全部已婚夫妻的1%,到2000年的5%;其次,跨族婚姻的典型形式是白人/少数族裔;再次,跨族婚姻因教育、性别、出生地等因素而变化;最后,亚裔、拉美裔中移民一代族外通婚少,而他们在美国出生的子女的族外通婚率要高得多。 三、影响跨族婚姻的因素 19世纪末20世纪初来美国的东南欧移民由于不同文化宗教语言,以及社会经济地位低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被认为是不能被同化,与所谓的老移民(指来自西北欧的移民)的种族界线十分清晰,彼此很少通婚。但是进入20世纪后半期,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如1990年人口普查数字显示,美国56%本地出生的白人,他们的配偶有着不同族裔背景。1990年时年龄在25-34岁(出生在1956-1965年)欧洲裔中,75%的意大利裔、80%的波兰裔的配偶是其他族裔,而出生在1916-1925年的人群中,相应的比例是50%和60%。犹太人1965年是族外通婚率是11%,1985年上升到50%。 也就是说,经过了2-3代人的时间,东南欧移民基本上完成了从族内婚到族外婚的转变。欧洲移民的跨族婚姻的经历是否会在1965年后亚裔和拉美裔身上重复?这首先有必要探索一下影响跨族婚姻的因素。 跨族婚姻的研究在美国学术界是个倍受重视的领域,有着大量理论和个案的研究。这些研究可以划分为几个部分,如影响跨族婚姻的因素、跨族婚姻发生的模式(选择怎样的配偶?)等。在影响跨族婚姻的因素方面,有这样几种观点:(一)社会经济特征影响族外通婚。如男女性别比例、少数族裔集团人口规模和居住是否集中、教育程度高低等影响着族外通婚的程度。 (二)在宗教、种族、族裔因素对跨族婚姻的影响上, 阿尔伯特•戈登(Albert Gordon)在“三个熔炉论” 观点的基础上, 认为跨宗教婚姻相对比较容易,跨种族婚姻因为肤色等原因不受到社会认可,需要巨大的勇气才能结合在一起。 (三)用“社会距离”(social distance)来衡量两个族裔集团之间是否有偏见和歧视,社会距离大小影响跨族通婚产生。如在20世纪初,东南欧移民和来自西北欧老移民之间存在明显的“社会距离”,族外通婚罕见。 (四 )米尔顿•戈登(Milton Gordon),把族际通婚看作是衡量族群关系的变量之一,认为两个族群之间如果没有语言障碍,相互之间有一定接触机会,就会有通婚,是同化的一个重要指标和最终成果。 (五)保尔•斯皮卡德(Paul Spickard),通过对犹太人、日裔和黑人跨族通婚的分析,认为影响异族婚姻的因素不仅是来自结构上的,还受文化因素的影响。 总之,在研究什么因素决定跨族婚姻时,除了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外,还要认识到美国社会变化这个变量,以及各个族裔集团特殊的情况,1965年后来到美国的新移民展现了新的问题,也提出了新的视角。 影响当前移民跨族婚姻应该讲是复杂多种因素的综合体。既有社会层面的(如社会经济特征、政策法律、种族等),也有个人层面的(年龄、出生地、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而文化上的影响,如社会对种族问题的宽容程度,少数族裔形象在社会是怎样的?也不能忽视。 一般来讲,族裔集团规模大小、男女比例是否失调、居住地是否集中以及男女性别影响着族外通婚的概率。如历史上,菲律宾裔在美国人数有限,而且90%为男性,男性中又以单身为主(70%以上)故大量移民与墨西哥裔或白人(尽管违法)通婚。又如当前墨西哥裔尽管在移民人数上居首位(2000年时2546万人,占美国总人口8.8%),多居住在加州和西南各州,2000年全国范围内跨族通婚率是12%,而在墨西哥裔人口不太多的地区如纽约市跨族通婚高达50%。就全国而言,从整体上跨族婚姻是呈增长趋势,但墨西哥裔却是在1990年代后走下滑,1970年时墨西哥裔跨族通婚是10%,1980年是12%,1990年14%,2000年是12%, 原因是墨西哥裔人口在1990-2000年间几乎翻了一番,1990年人口为1339万,2000年2546万,不断涌入的移民,使得族裔集团规模急剧膨胀,在同族内发现配偶的概率增加,从而使得跨族婚姻率降低。性别对跨族婚姻影响相对比较复杂,有几种模式,如在跨族婚姻上男女基本一致,如拉美裔;二是男子多于女子,如黑人,2000年时男子跨族婚姻9.7%, 女子4.1%;三是女子多于男子,如亚裔,2000年时男子跨族婚姻9.5%, 女子21.6%。 黑人男子多于女子的跨族婚姻(通常是与白人),根据莫顿(Robert K. Merton)的理论是“白人女子下嫁”(hypogamy for white women),也就是有高学历和高收入的黑人男子与经济地位低下的白人女子结婚,以获取高的社会地位。而亚裔中女子多于男子的跨族婚姻(也是通常与白人)的理由更为复杂,如韩国裔、日本裔女子认为白人更尊重女性等,东方女性对白人男子的吸引力等,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二战后美国在亚洲存在军事基地,美国军事人员和当地亚裔妇女通婚,这也是亚裔中妇女跨族婚姻多于男性的原因之一。如1950年到90年代中期,约有9万韩国裔妇女是作为美国士兵的配偶移民美国。 收入和受教育程度、在美国居住时间的长短也是影响跨族婚姻的因素。人们在选择配偶时,一般偏好都是找与自己特征相似或匹配的,在这方面社会经济状况、种族以及在美国生活时间的长短(这关系到语言能力,居住社区等)都成为考虑的因素。 如前所述,受教育程度在跨族婚姻上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而且可以说,教育推动了跨族婚姻。由于居住上的种族隔离,人们在大学以前很难接触到其它种族的人,而到了大学,种族的多样性则体现出来了,而且也正好到了谈婚论嫁的时期。对于亚裔和拉美裔而言,2000年是亚裔中低于高中的人族外通婚率是10%,大学是22%,拉美裔低于高中的人族外通婚率是5%(男女),大学是男性23%、女性27%,原因在于在目前教育决定收入的背景下,高学历的人在婚姻市场变得走俏。需要指出的是,在亚裔跨族婚姻中,尽管最多的模式是与白人通婚,男女双方教育程度是基本一致的,并没有出现“白人女子下嫁”模式,即高学历的亚裔男子娶低学历的白人女子,只有在嫁给美国士兵的韩国裔、菲律宾裔妇女中有部分人学历比丈夫低的情况出现。 原国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跨族婚姻,1965年后来到美国的移民由于原国籍不同,涉及到不同的阶级、外貌和族裔集团规模大小。如在纽约拉美裔二代族外婚整体上是50%,族裔之间又有区别,古巴裔是66%,多米尼加裔是19%。在移民中肤色黑的(如来自加勒比海移民)族外通婚率偏低。在拉美裔中,古巴、墨西哥裔族外婚姻远高于多米尼加、哥斯达黎加等肤色偏黑的族裔集团,因为后者常被等同于“黑人”。此外,在亚裔和拉美裔跨族婚姻除了与白人外,泛族裔(如日本裔与华裔、古巴裔与墨西哥裔等)间通婚是如何?也值得考虑。拉美裔由于语言(西班牙语)和宗教(天主教)因素,不同原国籍移民之间有一些泛族裔组织,主要目的是联合起来争取自己权益,但是由于拉美裔是个统称,不同原国籍移民之间阶级地位悬殊,如富裕的古巴裔和处于底层阶级的波多黎各人不能同日而语,另外拉美裔居住上有地域特点,如古巴裔集中在迈阿密,波多黎各裔在纽约、墨西哥裔在西南各州等,所以泛族裔对拉美裔之间通婚影响不大。以1975年纽约市为例,在波多黎各裔男子中,其配偶是同族为72.7%, 南美国家6.1%, 多米尼加4.8%, 中美国家3.4%, 古巴裔1.1%, 其它12%。 古巴裔男子中同族配偶37.5%, 波多黎各裔是21.1%, 南美国家10.0%, 多米尼加5.1%, 中美国家3.3%, 其它22.8%。多米尼加裔男子中, 同族配偶62%, 波多黎各裔是24.6%,南美国家3.8%,中美国家2..4%,古巴裔1.1%,其它6%。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数字是1975年的,涉及的移民都是第一代移民,美国出生的第二代移民还在幼年,而第一代移民中很大一部分人在移民美国前就结婚了,所以跨族通婚比例不大,同族配偶居多。与拉美裔情况不同,亚裔在语言、文化、宗教上有很大不同,在加上近代以来日本对中国、朝鲜的侵略战争,以及在居住上的隔离(富裕的亚裔更倾向与白人为邻)等原因,亚裔之间的通婚比例小,这也是亚裔多与白人联姻的原因之一。但另一方面,由于在种族歧视压迫等共同遭遇下,亚裔在泛族性上还是有一定发展,也有一定的跨族通婚。 代际变化对跨族婚姻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跨种族婚姻在移民第一代中比例比较低,主要受语言、教育程度、居住环境等因素影响,而这些在第二代中已不成为问题,因此跨种族婚姻的代际差异是很大的。以女性为例,第一代亚裔不足20%,第二代35%左右,第三代40%,第一代拉美裔7-8%,第二代15%,第三代30%。而且二代与2.5代(父母有一方出生在美国)区别很大,亚裔女性二代是25%,2.5代50%。 以墨西哥裔为例, 在1966年-1980年出生年龄组中:配偶不是拉美裔的,第一代6%,1.5代(出生在外国,幼年移民美国)9%, 二代18%, 2.5代35%, 三代以上28%, 配偶不是墨西哥裔的, 第一代9%,1.5代11%,二代20%, 2.5代41%,三代以上31%。 跨族婚姻是个社会现象,不仅仅取决于个人因素,国家的制度和法律,甚至对外关系起着重要作用。如前所述,1967年从国家层面上废除了反异族通婚法,促进了跨族婚姻的发展,而这个历史性转折又恰好与来自第三世界移民大规模进入美国相吻合,对亚裔和拉美裔的跨族婚姻的影响是巨大的。由于华裔、日本裔、菲律宾裔、墨西哥裔移民美国有很长的历史,一旦政策解禁,跨族婚姻的比例上升就是自然的事。对外关系也对跨族婚姻产生了影响,如二战期间的“战争新娘”(1980年人口普查的数据是来自日本、韩国、中国、越南等战争新娘约有4万人),她们以美国公民配偶的身份进入美国。此外,美国在海外的军事存在,也造成了大批外籍女子进入美国。 尽管20世纪60年代联邦政府已经取消了反异族通婚法,受根深蒂固的种族歧视的影响,社会舆论和态度,不是一朝一夕能改变的,2000年亚拉巴马州公投废除反异族通婚法时,仍旧有40%的人表示反对,至今还有“母牛能和公猪配对吗?动物何况如此,不要说人了”?这样的言论,南卡来纳州的鲍伯琼斯大学2000年才取消了禁止异种族男女学生约会的规定。但是,经过数十年的变迁,跨族婚姻逐步为人们认可。 盖洛普(Gallup)在1958年第一次就是否同意白人/非白人结婚进行调查的时候,只有4%的人持肯定意见,1968年时这个数字上升为20%,2007年6月时为77%, 50年间有了飞跃的变化。目前美国有22%的人表示亲戚中有跨族婚姻, 在是否接受跨族婚姻问题,因种族、年龄而变化,如在18-49岁年龄组中,赞成跨族婚姻的,白人86%、黑人89%、拉美裔90%, 在50岁以上年龄组中,白人64%、黑人77%、拉美裔75%。 越年轻越赞同跨族婚姻,如1976年以后出生的“Y”一代则有91%的人持支持态度。 此外,随着少数族裔社会经济、政治地位提高,其在社会上的形象有了改善,在这方面,亚裔(尤其是华裔)是个突出的例子。在白人眼里,早期亚裔移民不是厨师,就是开洗衣店,或者就是苦力,美国通俗文化也将其形象丑化为“陈查理”、“傅满州” 之类,阴险狡诈、怪异可笑,完全是负面形象,在这种情况下,也就谈不上联姻了。1965年后随着亚裔自身素质的提高,经济地位的改善,参政意识的加强,亚裔的形象有了很大的改善,亚裔与白人通婚,也不再只是“战争新娘”,男性的异族通婚率也大大提高,这也是亚裔被社会所接纳认可的标志,是其地位变化的重要指标。 如果与东南欧移民异族婚姻的比较,以目前的墨西哥裔和20世纪初的意大利裔为例,就会发现相似的地方。选择1966-1975年出生的墨西哥裔,他们中9%出生在美国,他们中20%的男子、11%的妇女是异族通婚。对比1886-1900年出生的意大利裔,1920年妇女异族通婚是17%。考虑到意大利裔在当时全国总人口中比例小的特点,这两个族裔集团异族通婚趋势是差不多的。 总之,影响跨族婚姻的因素是综合性的,而不是某一个起决定作用,要从社会层面到个人因素,从社会经济到政策、文化,是个多面体。 四、跨族婚姻的意义 进入21世纪后,跨族婚姻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数目也在不断增长,这种变化对美国社会文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首先,跨族婚姻产生了大量的多种族/族裔人口。2000年人口普查显示有7百万人是多种族/多族裔,约占总人口的2.4%,但据人口专家估计,实际数字应该要大一些,因为有些人不知道自己多种族/族裔背景,有些人故意不选择该选项,一些少数族裔组织为 了自身的利益,不鼓励成员选择多种族/族裔选项。 在美国历史上,如20世纪初的人口普查中也承认混血人种的存在,有黑白混血(mulattos)、四分之一混血(quadroons)、 八分之一混血( octoroons)等选项。但2000年首次允许选择多个种族选项,官方承认“多种族人”的存在,是与跨族婚姻发展、民权运动、拉美裔人口的膨胀有密切的关系。在这700万人中绝大多数是有白人祖先,如35%是白人-其它种族(some other race, 在这个选项中绝大多数是拉美裔),17%的人是白人-印地安人,13.6%是白人-亚裔,12.3%的是白人-黑人。 多种族人这个概念的使用,使人们重新思考关于种族、种族关系相关的问题,如在近2%的人选择自己是多种族,无疑会打破种族原有的格局,这是一些少数族裔组织和领导人不愿看到的,他们更强调种族的认同感。 其次,跨族婚姻影响了下一代的族性特征,对美国未来产生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在2000年人口普查中选择多个种族选项,18岁以下的人占了42%,这说明有越来越多的孩子是生活在跨族婚姻的家庭,这个比例从1970年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资料来源:Sharon Lee & Barry Edmonston, New Marriage, New Families: U.S. Racial and Hispanic Intermarriage, 2005, at http://www.prb.org/pdf05/60.2NewMarriage.pdf. 而且在1970-2000年中,跨族婚姻家庭的孩子(18岁以下)在全国孩子(18岁以下)中比例也是有了快速的增长,1970年时为1.5%, 1980年时2.4%, 1990年3.6%, 2000年时6.4%,这些孩子现在年纪尚幼,等他们长大成人后,他们的种族该如何定义,是单一(如白人),还是多种族,从2000年人口普查看,有42%的孩子选择了“多种族”,选择单一白人的从1970年的55%下降到2000年的33%。这种种族选择上的变化,也从一个反映了社会的变化,一位具有黑人和拉美裔两种血统的居民说,当我能选择两种种族时,我为什么要摈弃黑人血统或拉美裔血统呢?因此,正如《纽约时报》对此的评论,“是社会和环境的力量,而不是生物的力量,影响了人们的种族认同”。 1916年纽约作家麦迪逊•格兰特(Madison Grant)出版的《一个伟大民族的衰亡》( The Passing of the Great Race),他从所谓的优生学和遗传学的角度呼吁保持种族的纯洁,反对跨族婚姻,认为白人-印地安人后代是印地安人,白人-黑人的后代是黑人,白人-印度人后代是印度人,欧洲裔-犹太人后代是犹太人。这是当时社会里主流的看法,与“反异族通婚法”实际上是一致的。而2000年时更多的家长为孩子选择“多种族”则标志着,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种族(majority)和少数种族(minority)之间的跨族婚姻和以此产生的孩子得到认可,这与20世纪50、60年代以来少数族裔的群众运动有极大的关系。首先是黑人的民权运动,取得了历史性的成果,通过了三个民权法案。黑人的胜利成果也大大地鼓励了其他少数族裔集团,他们也开始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如墨西哥裔美国人自称“奇卡诺”(Chicano),他们成立自己组织和协会,一方面为争取经济权利而奔走,要求提高墨裔农业工人的工资和待遇,另一方面主张双语教育,开设相关课程,保存自己的文化,提倡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亚裔集团在历史上也惨遭歧视,如华裔移民曾长期受《排华法》迫害和排斥,日裔移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投入集中营,没收财产等。但是无论是在美国出生的亚裔,还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新移民美国的亚裔,由于自身较高的文化水平及吃苦耐劳的精神,在摆脱贫困,取得事业上的成就方面速度比较快。少数族裔不再为自己的背景而感到自卑,而是一种自豪感,而且族裔集团内部也不再歧视跨族婚姻,犹太人的跨族婚姻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犹太人移民早期是反对异族通婚的,原因之一就是这种婚姻下的孩子会丧失信仰,随着时代的变化,族裔内部不反对异族通婚,20世纪70年代3/4的犹太跨族婚姻的孩子是被承认为犹太人,而50年代年代这样的孩子在犹太人看来是“白人”。主流社会迫于少数族裔崛起,以及少数族裔人口的增加,势力的扩大,越来越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也不得不正视其存在,承认跨族婚姻的合法性,标志就是“反异族通婚法”的废除。 所以在目前环境下,跨族婚姻下孩子尽管还是面临“边缘化”状况,但他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吸取文化遗产,相对与他们的父辈,这些孩子将来的婚姻生活肯定会更容易跨越种族/族裔界线。 再次,跨族婚姻反映了种族/族裔界线的变化,在某些方面界线出现模糊或者松弛,白人和非白人之间的通婚的增多,使得美国的种族关系发生了变化。如前所述,从20世纪后半期以来,跨族婚姻呈增长趋势,尤其是在白人和亚裔、白人和拉美裔之间,据预测到2050年,35%的亚裔和45%的拉美裔将是多种族/族裔背景,再加上来自亚洲和拉丁美洲移民还在源源不断进入美国,这使得传统种族界线从白人-黑人关系让位于白人-非白人或黑人-非黑人。也就是说,非黑人的亚裔和拉美裔由于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由于跨族婚姻的作用,与白人进一步靠近,最终融合进主流社会。从这个方面看,在婚姻上,种族的因素似乎在降低,更多让位于阶级或社会经济状况,而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简单。 各种族跨族婚姻比例不同,就显示了种族的作用。如黑人的跨族婚姻低的原因,在于过去的历史,在于过去的偏见、歧视和排斥,尽管他们在全国人口中的比例不算低(略低于拉美裔,高于亚裔),2004年30%的白人在调查中表示,如果他们的孩子/孙辈打算结婚的对象是黑人的话,他们会反对。 尽管拉美裔的社会经济地位比亚裔差的很多,但与白人通婚比例要比亚裔高,这因为拉美裔中有很大一部分人是被认同为白人。从历史上看,在挑选配偶时,是会有一个种族偏好次序,如一个瑞典裔美国人在选择配偶是,种族/族裔顺序是 : 瑞典人 其它斯堪第纳维亚人 英国或德国人 其它新教白种人 白人天主教徒:德国或爱尔兰人 白人天主教徒:东南欧人 犹太人 亚裔 印地安人 拉美裔 黑人 第一代移民只能接受前几个选择,而到了三代后,基本都能接受了。因此,在挑选配偶上,种族因素是始终存在的。而且在种族歧视严重的美国南方,这个问题更加突出,1999年的调查说明,69%的南方人赞同跨族婚姻,非南方人的数字是81%,在反对跨族婚姻中,新移居中只有8%反对,而在土生土长南方人中这个数字是25%。 最后,跨族婚姻是移民同化的重要标志,增加了社会的黏合,同时在多元文化的环境下,也保持了自身的族裔特点。根据戈登的同化理论,他认为衡量族群关系有7个变量,通婚是第三个,即移民在文化同化、经济上有一定改善,与其他族裔集团又有一定接触的情况下,就会出现通婚。中国学者马戎则认为在戈登的7个变量中,族际通婚应该在排序上应该位于最后,这个变量应该作为衡量族群关系最重要、总结性的变量,它最集中地体现出了两个族群作为整体是否在相互交往中处于融合状态,即是否达到血缘之间的融合。 笔者认为,马戎的观点更有说服力,20世纪初来到美国的东南欧移民的经历恰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东南欧移民跨族通婚趋势是在经过了几代人,政治地位有了明显改善,社会经济差异逐渐缩小的情况下出现的。如1908-1910年,60%的波兰、意大利、俄国、塞尔维亚等东南欧移民的年收入不足400美元,仅为英国、丹麦、挪威等国移民收入的15%,而1980年时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以1980年25-54岁东南欧移民与其它白人年收入和周收入之比就可以看出这种变化: 年 周 意大利 1.04 1.04 希腊 1.09 1.07 捷克 1.09 1.07 斯罗伐克 1.01 1.00 波兰 1.08 1.08 俄国 1.52 1.51 罗马尼亚 1.33 1.33 匈牙利 1.17 1.16 塞尔维亚 1.09 1.10 其它东欧国家 1.18 1.19 其它白人 1.00 1.00 资料来源:United States Commission on Civil Rights, The Economic Status of Americans of Southern and Eastern European Ancestry, United States Commission on Civil Rights, 1986, P.36. 到了1980年时,当年东南欧移民的后代在收入已经超过了其它“老移民”(西北欧移民),超过其收入4-6%,超过其它白人17-18%。 在语言方面,1980年时东南欧移民后代英语能力有了显著提高, 在家讲非英语的比例 1980年 总计(%) 16-24岁(%) 25-54岁(%) 55岁以上(%) 意大利 20.0 9.0 14.6 36.9 希腊 54.0 39.1 53.7 68.4 捷克 15.1 4.0 9.0 29.1 斯罗伐克 6.0 2.6 2.8 12.8 波兰 16.8 5.5 10.5 33.8 俄国 9.0 6.8 7.5 12.2 罗马尼亚 18.5 12.4 17.9 21.5 匈牙利 18.3 8.2 13.5 30.1 塞尔维亚 28.1 26.1 25.7 38.1 其它东欧国家 35.7 26.1 31.0 50.8 其它白人 7.5 7.3 7.6 7.5 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United States Commission on Civil Rights, The Economic Status of Americans of Southern and Eastern European Ancestry, United States Commission on Civil Rights, 1986, P.36. 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东南欧移民经过自身的努力,经过大概2-3代的时间,到了20世纪80、90年代经过社会经济地位改善、语言使用转换,最终在通婚方面有了明显的变化,标志他们同化进入了主流社会,使当年种族主义分子认为他们是“不可同化”的论断不攻自破。 东南欧移民的成功经验也为1965年后进入的新移民提供了可参照对象,从目前亚裔和拉美裔的状况看,同化速度很快,标志之一就是跨族婚姻的不断增长,这与1965年后社会相对宽松的环境、少数族裔与白人社会经济的距离缩小等有密切关系,也受多元文化发展影响。 有学者认为,异族通婚是以牺牲原种族特性为代价,而实际上,这种观点有一定局限性。在美国历史上,如犹太人/非犹太人结合,要求非犹太人一方放弃原信仰,皈依犹太教等。但在上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多元文化运动的兴起,承认和尊重少数族裔文化和传统成为事实,尽管在一些人心底里是否由衷接受多元文化还是个问题。 格雷斯和露木是对新婚夫妇,格雷斯是个台湾女孩,露木是个日本裔,大多数美国人会把他们统称为亚裔,而忽视他们之间的区别,实际上,由于来自不同的亚洲地区,这对新婚夫妇也面临不同的文化冲突。格雷斯尽管出生在新泽西,但是在一个传统的台湾人大家庭中长大,而她的丈夫却是生长在一个刻板的日本人家庭,父亲是一家的权威。格雷斯不习惯日本人使用的敬语,露木不外露的性格也常常引起误会。对于象露木这样夫妇而言,保持家庭和睦的方式是,建立共同的价值观,而又不丢掉各自传统和习俗,如他们为即将出生的女儿的名字,计划给女儿取一个日本名字作为教名,再取这个日本名字的英语谐音作为孩子的昵称,孩子的中间名字则是个中国名字,他们为孩子准备的既有日本的儿歌,中国民间故事,当然还有美国书。。露木夫妇自认为他们已经尽可能地保存传统,但他们对下一代会任何变化不得而知。露木问格雷斯,“如果我们的女儿长大后嫁了个菲律宾-韩国人的后代,他们生的孩子该算哪的人?”格雷斯回答,“还是亚洲人吧,不,应该是美国人”。 随着美国社会多元化的日益发展,跨种族婚姻的普遍,如何既融入美国主流社会,又保持原有的文化,成为人们关心和面临的问题。 小结 美国自上世纪后半期以来跨族婚姻增加很快,从1970年的30万个,发展到2000年310万个,但在地区分布上有很大的区别,主要分布在移民集中的地区,如2000年全国跨族婚姻的40%在西部,占当地已婚夫妻数的10%,其它地区东北部是3.8%, 中西部是3.6%, 南部是4.7%;另外,跨族通婚的种族分布也不平衡,一般是白人/非白人,2000年白人/多种族人占了总数的25%,白人/其它种族(主要是拉美裔)占了18%,白人/亚裔占了18%;最后,跨族婚姻产生了“多种族人”这个新生事物,2000年是约为7百万人,这导致了社会种族分类定义发生变化,种族之间界限出现模糊。跨族婚姻也是同化的催化器,大量的新移民通过通婚,迅速融入了主流社会,促进了社会的融合,而不是走向分裂。 总之,在美国当前提倡多元文化的社会环境里,跨族婚姻将不断增长,被更多的人所接受,但前面的道路也不是平坦笔直的,充满着困难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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