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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
美国参议院“议事阻碍”:争议、改革及其影响
作者:何兴强 来源: 时间:2015-06-16

  《美国研究》2012年第4期

美国参议院“议事阻碍”:争议、改革及其影响(注:《美国研究》的匿名评审专家对本文提出了建设性的修改意见,作者在此表示特别感谢。文中的疏漏及不妥之处由作者负责。)

何兴强   

  〔内容提要〕美国参议员近年频繁使用“议事阻碍”,通过冗长发言或其他方式阻挠议事。这既是美国国内政治极化的集中表现,也是造成并推动政治极化更加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参议员们更多地在国内政治议程上使用它,在对外议程上的运用相对较少。围绕“议事阻碍”的改革过程体现了美国国内政治进程中保障少数派权利及相互制衡与保障多数权益及政府运作和效率两股力量的博弈,“议事阻碍”的存在体现了美国民主珍视少数人权利、对无限制权力制约的特征。

  关键词:美国政治 极化 美国参议院 议事阻碍

  随着近些年国内政治“极化”现象日益严重,民主党和共和党对立时常发生,美国政府不时处于运转不灵的境地,而近几届美国国会参议院少数党频繁利用冗长发言或者其他方式阻挠议事并阻挠法案通过的“议事阻碍”(注:原文为filibuster。目前国内学界对此没有统一的译法,现有译法有:冗长辩论、冗长发言、议事拖延、议案拖延、阻碍议事、议案阻碍等,还有一些结合音译和意译的译法,如“费力把事拖”、“弗理罢死他”等。本文采用中庸一些的“议事阻碍”译法。)(filibuster)则成为了加剧两党对立的重要原因,也是美国国会近年来最引人注目的一个立法程序。2010 年,美国副总统、参议院主席拜登(Joe Biden)对此现象发表评论,说他担任参议员36年了,但从来还没有经历过如此多的法案通过需要60票多数来克服“议事阻碍”的情形。(注:拜登2010年在CNN拉里·金访谈节目中作此评论。参见:Larry King Live, “Interview with Vice President Biden & Sen. Kerry, ”available at: http://transcripts.cnn.com/TRANSCRIPTS/1002/10/lkl.01.html.)许多议员和学者认为“议事阻碍”导致了参议院在许多问题上议而不决,从而处于功能失灵状态,美国政坛上下再次掀起了改革的呼声。然而,改革本身也遭到了许多另外的议员和学者的反对,他们认为“议事阻碍”对保证少数派的权利,维护权力制衡,防止一党独断专行,保证对决策审慎的态度都极为关键,是美国自由民主制度的重要保障,不容改变。那么,什么是“议事阻碍”,它是怎么形成的,它在美国国会200多年的历史中经历了怎样的变革,它现今的运行情况怎样,未来会怎样变化,对美国政治以及美国内外政策的制订影响怎样?本文将对以上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 “议事阻碍”的起源及历史演变

  “议事阻碍”经历了200多年的演变,其本身的定义和内涵也发生了许多变化。其传统定义是,美国参议员通过冗长发言阻碍议案通过的行为。然而,发展到今天,“议事阻碍”已不仅是进行冗长发言一种方式,而是包括了所有“处于少数派的参议员为阻止多数派对议案进行投票从而阻止该议案通过所进行的拖延和阻碍行为”。(注:当今美国政坛和学界对于参议院里什么样的阻碍行为可被认作是“议事阻碍”并无定论,政客们在政治斗争中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美国参议院历史学家里奇(Donald Ritchie)认为最好的定义应该是最为广泛的,即包括了少数派参议员们为阻止投票而进行的所有拖延和阻碍行为。) 现在,美国参议员们阻碍一个议案通过的方法有很多种,包括拒绝将提交的议案报告出小组委员会、反对达成一致同意协定而阻止参议院的议程、故意缺席法定人数点名而使得参议院因为无法达到法定人数而无法运作、提出各种议事程序问题(point of order)进行拖延和阻碍等。当然,一般所指的方式还是在参议院全体会议就某一议案进行辩论之际进行阻挠,使之无法进入表决阶段。

  辩论是美国国会的传统,一般来说,议案在表决之前都要进行辩论,每位议员都有发言权,但关于如何结束辩论,进行表决,今天的国会参众两院有着不同的规定。参议院里每位议员的发言没有时间和内容上的限制,结束辩论的规则是必须达到参议院成员3/5多数,即60票赞成。因此,少数派议员只要能够争取到41票就可以将许多重要议案在表决之前就阻止掉,因为无法结束辩论,也就无法进行表决,议案无法通过,这便形成“议事阻碍”。众议院则不同,每位众议员的发言时间限制在一小时,而且只要达到简单多数,即过半的票数就可以结束辩论。这可以解释为何关于许多重大议案的斗争在参议院更加激烈,即便执政党有着参议院多数地位也很难成功推动某项议案的通过,许多时候一名参议员的变动或者是转向都能影响大局。例如2009年8月,民主党参议员肯尼迪(Edward M. Kennedy)的去世,2010年1月民主党在肯尼迪所在的马萨诸塞州参议员补选中落败使得民主党失去参议院的60票多数,曾使奥巴马的医疗改革法案面临危险。

  (一) “议事阻碍”的起源(1917年以前)

  根据1789年美国国会成立时的规则手册,参众两院关于结束辩论的规则在当时几乎是一致的,即“先决问题”动议。(注:Sarah A. Binder and Steven S. Smith, Politics or Principle? Filibuster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Senate (Washington, D.C.: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1997), p.35.)该动议对结束辩论并进行投票规定:“作为动议提出的先决问题进行表决并且得到了赞同,那么这时主席面临的问题是:应该进行主要问题的表决吗?如果多数(简单多数)反对,就不应该进行主要问题的表决。”众议院至今仍然保留着这一规则,即简单多数即可结束辩论的动议,而参议院当今的议事规则上已经没有这一条了。这是因为1805年时任副总统、参议院主席伯尔(Aaron Burr)认为,参议院作为一个如此重要的立法审议机构,规则不清楚,许多规则都是指向同一事情。他举例说“先决问题”动议规则就没有必要,于是参议院于1806年把它从参议院规则手册里删除了,(注:Sarah A. Binder and Steven S. Smith, Politics or Principle? Filibuster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Senate, pp.37~38.)也即参议院没有如何结束辩论的规则了。这样,“议事阻碍”即通过冗长的甚至是无休止的辩论阻止议案进行表决从那时候起就变得可能了。因为参议院的传统是议员具有无限制的发言和辩论的权利,如果没有多数赞同结束辩论的规则,发言和辩论理论上就可以一直进行下去。

  美国宪法并没有对参议员们无限制地发言或辩论的权利做出规定,但宪法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参众两院都可以自行制订其程序规则。根据参议院规则第19条的规定,“当一名参议员想要发言时,他应该举手并向议长说明,直到议长同意才能发言,议长必须让第一个向他示意的参议员首先发言。在辩论中,任何参议员不得未经该名参议员的同意打断其发言。”(注:“Rule of the Senate: XIX: Debate, ”available at: http://rules.senate.gov/public/index.cfm?p=RuleXIX.)同时,由于1806年以后“先决问题”动议规则在参议院已经被删除,因此,结合以上宪法条款,表明参议员有无限制地进行辩论的权利。可以说,对无限制的发言权利的实践或者说是滥用正是“议事阻碍”的根源。

  然而,在1806年以后的几十年中,“议事阻碍”一直没有发生过。直到1837年,有少数派议员开始利用结束辩论规定缺失的情况,才使得事实上的第一次“议事阻碍”发生了。(注:Testimony of Sarah Binder, Senior Fellow,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Before the Committee on Rules, U.S. Senate, April 22, 2010, available at: http://www.brookings.edu/testimony/2010/0422_filibuster_binder.aspx.)此后一直到美国内战爆发之前参议员们都很少运用“议事阻碍”。当时参议院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传统运转,议员们希望议案能够进行投票,参议院也没有很多事情需要讨论,议程安排很少,多数党有大量的时间坐等反对派们放弃“议事阻碍”行为。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时两党对立的极化现象没有现在这样严重。

  19世纪中期,参议院规模扩大,需要讨论的事务增加,以党派划线进行投票的极化现象开始出现,人们也给予了参议院更多的重视。“议事阻碍”开始较多地出现,平均每届国会都至少会有一次较量,经常是围绕民权、选举法、提名等当时的重大事件。当然,比起现今参议院对“议事阻碍”运用,这个频率还是非常低。当时参议院多数派领袖们碰到“议事阻碍”时也曾试图恢复“先决问题”动议,但一直没有成功。更为经常的情况是,当多数派认识到反对派将利用“议事阻碍”来阻止某项议案时,他们往往会放弃这项议案,以免危及多数派的优先事项。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17年。

  关于1917年以前的参议院议事规则,奥利斯萨克(Walter Oleszek)在其著作《国会程序与政策过程》中引用了康涅狄格州共和党参议员普拉特(Orville Platt)1893年时的说法:“在我们的规则中,只有两种办法可以达到你想要的投票:一是得到全体一致的赞同,每位参议员都投票赞成;二是有时被人们称为‘坐等结束’的程序,赞成某一立法的议员们一直坐等辩论会议结束,直到对手体力耗尽,再也不能继续辩论。”(注:Walter J. Oleszek, Congressional Procedures and the Policy Process,(Washington,D.C.: CQ Press, 2007), p.240.)

  (二)1917~1975年间“议事阻碍”的重大变革

  在此期间,美国参议院对“议事阻碍”的认知和运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首先是1917年参议院设立了结束辩论(cloture)的程序和规则,规定只要在参议院取得2/3多数票就可以通过结束辩论动议从而结束辩论,打破“议事阻碍”;第二个变化是“分轨制”的推行使得“议事阻碍”的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老式的“议事阻碍”变得少见,新形式的“议事阻碍”运用变得更加频繁;第三个变化是1975年结束辩论所需的2/3多数票(67票)降至3/5的超级多数(60票),降低了打破“议事阻碍”所需的门槛。1917年后的这几十年间,“议事阻碍”逐渐演变成为了参议院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参议员们也逐渐接受它为一个合法的立法策略,“议事阻碍”对参议院立法过程的影响越来越大。

  1.“结束辩论”规则的创立和初期变化

  1917年,参议院通过第22条规则,提出“结束辩论”程序,创造了一条在参议院结束辩论的途径。该规则规定如果有2/3多数参议员同意,就可以结束辩论。在辩论结束之后,每一位参议员将允许有一个小时的发言,由参议院主席控制时间。(注:“Rule of the Senate: XXII: Precedence of Motions, ”available at: http://rules.senate.gov/public/index.cfm?p=RuleXXII.)

  结束辩论规则的设立与当时美国面临的国内国际环境紧密相关。从19世纪中期以来,参议院里试图阻止“议事阻碍”的多次努力均未有结果。1917年,正值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时任民主党总统威尔逊提出的《武装船只法案》(Armed Ship Bill)在参议院遭到共和党人“议事阻碍”的有效阻碍而无法通过,威尔逊于是利用其总统的强势地位,声称此法案是一个关系到美国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加之当时媒体和公众对此法案的高度关注,在总统、媒体及公众压力下,最终威尔逊总统以国家安全的名义,迫使参议院首次通过了关于结束辩论的规则。

  然而,与当时新闻界和政治家们的看法相反,法案通过后很长时间,第22条规则并没有起到预想中的作用。从1919年到1960年,只有23次结束辩论的动议发生且只有4次成功,从1927年到1962年还发生过连续14次结束辩论动议失败的记录。(注:Catherine Fisk and Erwin Chemerinsky, “The Filibuster,” Stanford Law Review, Vol. 49:181, January 1997, pp.198~199.)直到20世纪中期以前,参议员们都很少大范围地使用“议事阻碍”。

  这首先是因为大部分参议员们一直很好地遵循着参议院无限制发言和辩论的重要传统,并没有打算运用第22条规则来克服“议事阻碍”行为,大部分情况下仍然采取1917年改革之前的方法,消磨对方,使其最后没有体力和精力继续发言,这并不违反无限制发言的传统;其次,参议员们担心在参议院立法时自己的影响因为使用“议事阻碍”而受到削弱;第三,参议院互惠和忠诚的原则仍然是影响参议员行为的重要传统;第四,运用结束辩论程序本身也是一个冗长缓慢的过程。

  有学者因此认为,1917年改革只是象征性的,对于参议院此后几十年的运作方式只是起到了很小的作用。(注:Gregory J. Wawro, “The Filibuster and Filibuster Reform in the U.S. Senate, 1917~1975,”Testimony prepared for the Senate Committee on Rules and Administration, April 22, 2010, p.4.)但当时的参议院并没有因此迅速修改或撤销结束辩论规则,还是一如既往地使用它。毕竟,结束辩论规则给予了立法程序一种可预测性,给予了议案的支持者们一个结束“议事阻碍”的程序和努力的目标,这非常重要。从此后近一百年参议院的运作情况来看,结束辩论规则的设立是一个重大变革,有着深远的意义,极大地改变了此后参议院的运作方式。

  结束辩论规则当时存在一个漏洞,即它只是规定“法案”在参议院全院辩论时可以适用此规则,没有明文规定“动议”(motion)也适用。这个文字上的漏洞使1917年以后的参议员仍可通过对动议进行 “议事阻碍”,从而阻碍法案通过,结束辩论规则很难起到作用。1949年南方参议员在来自佐治亚州的拉塞尔(Richard Brevard Russell Jr.)的率领下,运用此漏洞阻止了《民权法案》的通过。这使得支持结束辩论规则的参议员们感觉到急需完善该规则。当年2月,他们将一个旨在堵上此漏洞的决议(S.Res.15)提交参议院全会辩论。经过支持和反对方数周的辩论,最终达成妥协,双方同意结束辩论规则不仅适用于全院辩论时,也适用于任何提案和动议(修改参议院规则的提案和动议除外),但结束辩论需要“全体”参议员的2/3同意,而不是像此前规定的“出席”参议员的2/3同意。(注:Gregory J. Wawro, “The Filibuster and Filibuster Reform in the U.S. Senate, 1917~1975,” p.5.)这样,经过这次妥协,堵住了“结束辩论”规则不适用于“动议”的漏洞,但将1917~1948年间的“出席参议员的2/3同意”结束辩论的门槛提高为需要“全体参议员的2/3同意”。

  此后,“议事阻碍”的使用在范围和数量上都达到了第一个历史高峰。(注:与今天相比,那个时期“议事阻碍”的使用是小巫见大巫。参见参议院网页:http://www.senate.gov/pagelayout/reference/cloture_motions/clotureCounts.htm。)不幸的是,当时“议事阻碍”的运用基本都是在试图阻碍《民权法案》通过。“全体参议员2/3多数”结束辩论的规定使得打破“议事阻碍”门槛很高,反对《民权法案》的参议员只需34票就可以阻碍法案的通过。即使不足34票,他们还经常采用传统的冗长发言方式拖延法案的表决,造成其他议事程序全被耽误,迫使参议院多数派作出让步。1953年,参议员摩斯(Wayne Morse)创下单个议员22小时又26分钟连续发言的“议事阻碍”记录;(注: Senate Historical Office, “Wayne Morse Sets Filibuster Record,” United States Senate, available at: http://www.senate.gov/artandhistory/history/minute/Wayne_Morse_Sets_Filibuster_Record.htm. )1957年南卡罗来纳州参议员瑟蒙德(Strom Thurmond)为反对《民权法案》通过创下连续发言24小时18分钟的记录,成为迄今为止单个参议员“议事阻碍”发言的最长时间;(注: Senate History Office,“Filibuster and Cloture,”United States Senate, available at: http://www.senate.gov/artandhistory/history/common/briefing/Filibuster_Cloture.htm.)1964年《民权法案》被“议事阻碍”占据了参议院57个工作日之后才终获通过。

  2.分轨制的实行

  到1960年代后半期,频繁的“议事阻碍”使得参议院里法案大量堆积,参议院无法正常运作而经常处于事实上的瘫痪状态,这引起了许多参议员的极大担忧。于是,参议院多数派领袖开始推动进行改革,试图创造一种既不违反参议院无限制辩论的传统,又能使参议院正常的议事继续下去的程序。当时的参议院多数党领袖、来自蒙大拿州的民主党参议员曼斯菲尔德(Mike Mansfield)带头创立了一个新的参议院程序,即所谓“分轨”制(tracking system),一方面从技术层面上保持了参议院无限制辩论的传统,另一方面也能够阻止参议院里立法阻塞现象的发生。在这个新的程序下,如果一个法案被“议事阻碍”所阻止,多数派领袖能够在取得全体一致的情况下宣布冻结此法案,参议院能够转换到另外的法案上去,对另外需要讨论的、争议较少的法案进行讨论。这个改革背后的逻辑是,在分轨制下,遭到“议事阻碍”的法案得以带离参议院全院会场,使参议院能够继续其立法议程,同时能够就被“议事阻碍”的法案再进行幕后谈判以期取得突破;进行“议事阻碍”的参议员仍然得到其想要的,被阻碍的法案仍然处于被阻碍状态。这样,双方都从中获益。

  因此,随着分轨制的流行,参议院领袖们一般都很少运用“消耗”战术来挫败“议事阻碍”行为。1975年以后,老式的“议事阻碍”行为,即连续的十几个、甚至二十几个小时的发言已经很少见到了。对于“分轨制”,尼克松总统的白宫法律顾问迪安(John Dean)认为,一方面,通过此体系,参议院多数党能够通过对抗“议事阻碍”的运用,从而维护参议院的正常运转;但另一方面,这个体系也使得少数派们进行“议事阻碍”更容易了,从而鼓励了更多“议事阻碍”的出现,因为他们不需要耗费体力地连续多个小时占据参议院发言席。(注:Aaron Erlich, “Whatever Happened to the Old-Fashioned Jimmy Stewart-Style Filibuster?” George Mason University's History News Network, available at: http://hnn.us/articles/1818.html.)

  3.1975年“超级多数”规定的出现

  1917年结束辩论规则出台之后,特别是1949年改革后,参议院里的改革派们一直在努力试图降低结束辩论所需要的2/3多数到简单多数,使击败“议事阻碍”更加容易。他们所采用的主要方法就是所谓宪法选择,即援引宪法第一条第五款关于参议院可以自行制订规则的规定,认为在参议院的特定责任或规则方面,多数派的意志(即简单多数,在参议院里就是51票)应当得到贯彻,因此应该由简单多数来决定参议院规则的修改,以重新解释并修改参议院的议事规则。宪法选择是击败“议事阻碍”或者其他形式的阻碍议事行为的潜在方式,也是19世纪以来参议院一直争论的核心问题。

  关于能否适用宪法选择,争论的焦点是参议院是否是一个连续的主体。长期以来,参议院被认为是一个连续的整体,新一届国会开始时上一届参议院的规则仍然有效,可继续沿用,理由是每届参议院都只有1/3成员会发生变化,因此参议院的法定人数一直存在和有效,新国会开始时没有必要重新制订规则。反对者认为,在原有条件下,参议院任何规则方面的变化都必须根据现有的规则来进行,事实上使得参议院规则的变化极端困难,因此,这违反了宪法授予参议院可以自行制订规则的精神,宪法权威受到了挑战。

  双方争论不下的情况下,改革者们选择新国会开幕的第一天进行努力,以创立使用宪法选择、即简单多数修改参议院规则的先例。他们认为,新国会开始的第一天,参议院规则、包括第22条结束辩论规则还没有应用,因此参议院可以运用国会的一般规则即简单多数规则来运作,这样,参议院规则包括第22条结束辩论规则就都可以运用简单多数规则来决定。如果这种规则的修改获得通过,那么每届新国会开始时,参议员们就可以用简单多数制订新规则包括结束辩论规则,这对参议院的影响将是颠覆性的,参议院的运作会因此发生巨大的变化。

  1957年1月3日,时任副总统、参议院主席尼克松在第85届国会开始的第一天,针对参议员安德森(Clinton Anderson)要求参议院采用新规则的动议发表意见,认为参议员援用宪法规定来制订自己规则的权力不应该受到制约,意即参议院可以在开始运作时适用简单多数规则来修改自己的规则。但他对此澄清道,这只是他个人意见,不代表主席裁决(appeal from Chair)。随后,安德森的动议也被搁置。1967年1月第90届国会及1969年1月第91届国会开始时,时任参议院主席汉弗雷(Hubert Humphrey)分别针对参议员麦加文(George McGovern)和丘奇(Frank Church)提出的要求降低结束辩论门槛的动议,两次做出了倾向改革者的主席裁决,以支持使用简单多数通过动议,但最终被参议院全体会议投票推翻,尝试简单多数结束辩论规则的努力还是失败了。此后,参议院主席洛克菲勒(Nelson Rockefeller)试图推动宪法选择的立法实践也未能成功。(注:Gregory J. Wawro, “The Filibuster and Filibuster Reform in the U.S. Senate, 1917~1975, ”pp.5~8.)

  到1975年1月第94届国会(1975~1976年)开始时,民主党人凭借在参议院较大的多数优势地位,再次努力降低结束辩论的门槛。17日,参议员皮尔森(James Pearson)和蒙代尔(Walter Mondale)提出议案(S.Res.4),建议将结束辩论门槛定为所有出席的参议员的3/5多数。根据以往的经验,参议院主席裁决非常关键,如果没有倾向于改革派的一个主席裁决,反对者们就可以运用现存的“议事阻碍”轻易地将改革派的议案阻碍几个月之久,这样肯定就无法通过了。20日,皮尔森提出要求表决该议案的动议后,多数派领袖曼斯菲尔德对此提出议事程序问题,认为此动议蕴含简单多数结束辩论的规定,违反参议院规则。蒙代尔则提出搁置曼斯菲尔德的议事程序问题的动议。

  此时的关键问题是,如果参议院全会投票决定搁置曼斯菲尔德所提的议事程序问题,那么接下来应该怎么往下走。对此,洛克菲勒裁决立即对皮尔森的动议进行投票,这样,等于是裁决简单多数就可以决定此动议是否通过,实际上应用了宪法选择。可以想见,洛克菲勒的裁决引发反对者强烈反弹。艾伦(James Allen)参议员认为,如果曼斯菲尔德的议事程序问题被搁置,参议院应该返回对皮尔森的动议进行辩论。2月20日、24日、26日,参议院连续三次搁置了曼斯菲尔德的议事程序问题,三次支持了对宪法选择的使用。(注: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Senate Cloture Rule,” S. Prt.112-31, Congress Research Service, p.30.)

  在三次失败之后,曼斯菲尔德终于决定妥协,双方同意“全体参议员”的3/5多数可以结束辩论。但此后保守派们担心此前三次的搁置投票可能将为此后宪法选择的使用开创不好的先例,很快又反对达成妥协。参议院于是又于3月5日对2月26日的搁置动议重新进行投票并推翻了它。这样,反对应用宪法选择的一方也拥有了一个对己有利的先例。至此,艾伦还是担心宪法选择会继续有效并再次团结保守派们反对达成妥协。但民主党参议员伯德(Robert Byrd)认为,保守派们至此已经没有更好的选择了,如果他们不支持已经达成的妥协,最后的结果将是此后参议院将遵循简单多数原则来结束辩论,这对保守派们来说将是彻底的失败。

  经过两周的争论,在改革派们将宪法选择运用于结束辩论规则的威胁下,反对派最终作出妥协,参议院于1975年3月7日以56比27投票通过了经过修改后的皮尔森议案,(注: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Senate Cloture Rule,” S. Prt.112-31, Congress Research Service, p.31.)结束辩论所需要的票数由原来的全体参议员的2/3减少为全体参议员的3/5,这就是参议院现行的结束辩论所需要的60票超级多数。然而,同样是作为妥协的一部分,对于参议院规则改变所需要的结束辩论的门槛仍然是全体参议员的2/3多数。(注: Gregory J. Wawro, “The Filibuster and Filibuster Reform in the U.S. Senate, 1917~1975,” pp.7~8.)这使得改变参议院规则的门槛仍然非常高。

二 “议事阻碍”与当代美国政治

  自从20世纪70年代的重要改革之后 ,“结束辩论”规则没有太大的变化,基本沿用至今。当然,这几十年间,“议事阻碍”的运用还是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引发了美国政界的许多事件,对当代美国政治造成了重大影响。

  (一)“议事阻碍”行为方式的变化

  到了70年代初,随着分轨制的逐渐流行和多次使用,老式的“议事阻碍”已经不多见了。在此之前,如果某位参议员要进行“议事阻碍”,必须一直站着发言,且不能离开会场,也不能交出发言权,一旦交出就不能再要回来。这是因为,根据参议院规则,参议员不得在同一立法日内就单一议案或提案演说超过两次(立法日自参议院开议日起至休会日止,并不必然符合历法之一日),而且参议院要对每一位参议员进行发言认可,然后才能进行投票,而参议员的发言必须得到主席的同意,主席同意了才可以发言。但是如果某参议员因为任何原因失去发言权,发言权就会转向下一位要求发言的参议员,会场里的议程也随着他或她的发言而转变。例如 1932年,路易斯安那州的参议员朗(Huey Long)连续发言,试图反对罗斯福总统新政的部分条款,当时他逐条分析宪法条款,背诵沙士比亚的诗,朗读他最喜欢的炸牡蛎及肉汤制作食谱,看到有同事在打盹他还要求参议院主席强制他们听他发言(但被拒绝),直到凌晨4点。在连续发言15个小时又30分钟后,由于要上厕所他才不得不停止了发言,对手们趁机投票通过了他试图阻碍的法案。(注:Senate Historical Office, “Huey Long Filibusters,” United States Senate, available at : http://www.senate.gov/artandhistory/history/minute/Huey_Long_Filibusters.htm.)

  在分轨制实行之前,“议事阻碍”是一个苦差事。如果参议院多数派领袖试图通过“消耗”的方法挫败“议事阻碍”,必须整日整夜连续开会,直到进行“议事阻碍”的参议员退出或者是得到足够的结束辩论的票来挫败“议事阻碍”。“消耗”方法的最大缺点就是领袖们在“消耗”提出“议事阻碍”参议员的同时,也在“消耗”自己和每一位参议员。“消耗”战术一般来说不会取得太多成效,只会使每位参议员十分疲惫,很难达成一致,法案就更难通过。当然,也有极端的例外情况,例如1957年参议院多数党领袖林登·约翰逊为了击败对《民权法案》的“议事阻碍”,利用其作为多数党领袖的地位,不再将其他议事日程列入参议院全院大会,单独留下《民权法案》。于是,试图对《民权法案》进行“议事阻碍”的议员被迫尽可能长时间地占据发言席,参议员瑟蒙德因此创下单个参议员24小时又18分钟的“议事阻碍”最长时间记录。他当时为了尽可能长地占据发言席,头一天在桑拿房里蒸了一整天,以减少体内水分,以便第二天尽可能长时间不上厕所。(注:Hakeem Shittu,Callie Query, Absurdities, Scandals & Stupidities in Politics, LuLu.com, (July 26,2006), p.86.)第二天他的连续发言包括朗读《独立宣言》、《权利法案》、华盛顿告别演说,以及其他历史文献,还有他祖母的烤饼的做法等等,许多参议员实在熬不住,从附近的旅馆里找来简易帆布床在会场内睡觉。凭借强壮的身体(注: 瑟蒙德活了101岁,做了48年的参议员,是年过100仍然任职参议员的第一人,也是服务时间第二长的参议员,仅次于伯德。)和精心的准备,瑟蒙德在连续讲了一天一夜还不打算停止,后来在他的医生发出他的肾即将衰竭的警告后才停了下来。(注:Philip Sherwell, “Republicans Plan to End Cherished Political Tradition of the Filibuster,” April 10, 2005, the Telegraph, available at: http://www.telegraph.co.uk/news/worldnews/northamerica/usa/1487538/Republicans-plan-to-end-cherished-political-tradition-of-the-filibuster.html, retrived on July 26, 2012.)两个小时后,1957年《民权法案》最终获得通过。(注:“Thurmond Holds Senate Record for Filibustering,” June 27, 2003, Associate Press, available at: http://www.foxnews.com/story/0,2933,90552,00.html.)

  这是分轨制实行之前“议事阻碍”与今天的“议事阻碍”的一个重要区别,那时即使多数派没能够凑齐结束辩论所需要的2/3多数,仍然可以进行最后的投票,方法就是将反对者们消磨下去,就像约翰逊参议员上述所为。然而对于分轨制,有一点需要注意,由于它并不是一个强制实行的规定,多数派仍然可以选择让受到“议事阻碍”的法案留在全院会场,迫使少数派们忍受无休止的辩论之苦。但这种情况在现代美国政治里并不多见。(注:Gerard N. Magliocca, “Reforming the Filibuster,”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 p.314. 当然,总会有例外情况,如2007年民主党人控制的参议院为了通过撤军伊拉克的法案,就采用过此战术,连续24小时开会,形成“挑灯夜辩”的情况,试图拖垮少数派共和党人,但最终也未能达到目的。)

  (二)宪法选择的发展和运用

  1975年结束辩论规则由原来的全体参议员2/3多数降低到全体参议员的3/5是一个重大变革。然而,在此修改之后几年内,它并没有得到广泛运用,参议院复杂的议事规则使得参议员们总是能够找到合法的程序来进行议事阻碍,阻碍法案通过。于是,继续通过援引“宪法选择”来打破“议事阻碍”行为更为广泛。伯德在其两次担任参议院多数党主席期间,利用其地位,以简单多数通过了四项案例,在没有改变任何现行参议院规则文本的情况下,改变了参议院议事程序,成为20世纪70~80年代里成功运用“宪法选择”的四个案例。这四个重大修改分别是1977年禁止结束辩论的投票之后再进行“议事阻碍”;1979年限制给拨款法案附加修正案;1980年允许参议员将官员任命提名提交参议院大会辩论的无辩论动议;1987年禁止对唱名表决(roll call vote)本身进行拖延。(注:Martin B. Gold and Dimple Gupta, “The Constitutional Option to Change Senate Rules and Procedures: A Majoritarian Means to Overcome the Filibuster, ”pp.262~269. )

  在这四个修改中,伯德遵循的基本路径是:通过提出动议并在动议如预料中受到反对者提出议事程序问题的时候,提请参议院主席进行裁决。当裁决有利自己时,反对派会提出上诉,此时伯德会对上诉提出搁置动议,如果动议以简单多数通过,参议院就在没有改变规则文本的情况下,通过简单多数成功设立了参议院的一个先例;当裁决不利自己时,伯德则对主席裁决提出上诉,如果参议院投票以简单多数推翻了主席裁决,则同样能够在没有改变任何现行参议院规则文本的情况下改变参议院的议事程序,从而运用宪法选择。

  到2003年,一直以来只是个参议院术语的“宪法选择”引起了公众的广泛注意。当年来自密西西比州的共和党参议员洛特(Trent Lott)首次将宪法选择称作“核选择”(nuclear option),意思是它能够对参议院的运作产生根本性的影响。2005年,参议院里处于少数的民主党人,以“太过保守”为由,利用“议事阻碍”阻止布什政府对十名联邦法案的任命,以报复上届政府共和党人阻碍克林顿总统任命联邦法官的行为。多数党领袖、共和党人弗里斯特(Bill Frist)向当时的副总统即参议院主席切尼(Dick Cheney)提出,作为参议院主席可以做出裁决,对于联邦法官的任命的“议事阻碍”行为与宪法授予总统在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之下任命官员的权力相冲突。这个裁决的关键点在于对“参议院的同意”的重新解释,即“参议院的同意”意味着多数参议员的同意,而不是基于“参议院规则的同意”。如果裁决通过,参议院将使用简单多数规则来批准这些官员的任命。这就是洛特所称的“核选择”。

  围绕共和党人的“核选择”威胁,两党进行了复杂的政治较量。2005年5月,由共和党人麦凯恩(John McCain)和民主党人尼尔森(Ben Nelson)牵头、由七名民主党参议员和七名共和党参议员组成的“14人帮”帮助达成了最后的妥协:民主党人同意不对布什总统的任命进行“议事阻碍”,除非是在“特殊情况”下;共和党人同意不动用“核选择”除非是他们认为总统的任命在不是“特殊情况”下被“议事阻碍”所阻止。而什么是“特殊情况”由各个参议员自己定义。(注:Martin Gold, Senate Procedure and Practice, 2nd ed. (Lanham, MD: Rowman & Littlefield, 2008), p.49.)后来,几个曾经被“议事阻碍”阻挠了任命的法官都顺利通过了参议院这一关。虽然两党并未就如果“议事阻碍”再次发生时如何定义“特殊情况”达成一致,但这种情况最后并未出现。到2007年1月,随着109届国会结束,这个妥协也就此终止。此后如果再出现这种运用“议事阻碍”来阻挠总统的任命的话,类似的争议和妥协将难免再次出现。

  (三)通过调和程序规避“议事阻碍”

  根据参议院规则,关于预算调和法案的辩论被限制在20个小时以下,这包括了对预算调和法案和对其提出所有相关修正案和动议的辩论时间。因此,预算“调和”法案不能被“议事阻碍”阻挠,这被称作调和规则(Reconciliation)。

  调和规则源于1974年国会预算法案(Congressional Budget Act of 1974),最初其用途有限,只是用于减少预算赤字的法案,但由于其条文只是说明用于“改变”收入和开销的数量,并没有清楚说明减少赤字或者是增加收入的字样,后来调和规则运用到了许多与预算相关的法案中。为规范调和规则,经1985年和1990年两次修改,参议院通过了以参议员伯德的名字命名的“伯德条款”,规定了不得使用“调和”规则的六种不相干情况。起初,调和规则主要通过增加收入并减少开销来削减预算赤字,但最近这些年主要被用来减税。其中,布什总统运用调和规则通过了三个主要的减税法案。1980年到2008年,一共有22个调和法案通过(在给定的一年时间内只能有一个调和法案),其中三个被克林顿总统否决而没能成为法律。(注:Thomas Mann, “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Sidestepping the Filibuster, ”April 20, 2009, available at: http://www.brookings.edu/research/articles/2009/04/20-budget-mann, retrived on July 25,2012.)

   调和规则虽然名为“调和”,但实际情况是每次围绕调和法案的争论都非常激烈,因为它是两党在涉及重大预算问题的法案上进行争斗的常用工具,即便有伯德条款进行规范,但由于对条款中 “不相干”情况的解释各有不同,运用情况也不尽相同。1993年,克林顿总统试图运用此规则通过医疗改革法,却被时任预算委员会主席的伯德认为不属于预算法案的范畴而没有成功。1999年,共和党人控制的国会运用调和规则,通过了增加赤字的法案但后来被克林顿总统否决。2010年,奥巴马和民主党人创造性地运用调和程序,避开了共和党人的“议事阻碍”,通过“两个法案战略”,艰难地通过了医疗改革法。

  在2009年底民主党人利用其参众两院的绝对多数分别通过了医疗改革法案、两院民主党人为如何缩小两院法案的差别吵得不可开交的时候,作为民主党大本营、50年来一直没有共和党参议员当选过的马萨诸塞州,在2010年1月19日参议员补选中民主党意外败给共和党,使得民主党在参议院的优势不到60票,不能克服参议院共和党人的“议事阻碍”,从而使奥巴马的医疗改革法案处于危险之中。因为参众两院关于医疗改革的法案内容差别很大,如果两院举行共商会议商讨两院法案的话,在此过程中参议院共和党人可以利用其41票,阻挡民主党人通过两院协商法案,或者延迟甚至阻挡两院共商会议的举行,协商后的医疗改革法案很难再在参议院获得通过。

  在马萨诸塞州选举结果出来后的第二天,奥巴马分别让参议院和众议院修改各自的医疗改革法案,缩小两院法案的差别。但众议院议长佩洛西(Nancy Pelosi)坚持其全面改革方案,两院分歧无法弥合。她拒绝让众议院通过没有修改的参议院法案的方案。当时民主党失去参议院绝对控制权,修改后的文本肯定将遭到共和党人的“议事阻碍”而无法通过,因此可能的解决之道是让众议院通过参议院法案并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但这等于是让众议院放弃自己的法案。佩洛西坚决反对,表示绝不会在众议院通过参议院法案。至此,奥巴马政府的医疗改革计划陷入绝境,几乎宣布“死亡”。(注:Carrie Budoff Brown and Glenn Thrush, “Nancy Pelosi Steeled W.H. for Health Push,” Politico, available at: http://www.politico.com/news/stories/0310/34753.html.)

  就在此时,一个“两个法案战略”引起了民主党人的注意。一向支持医疗改革法案的非营利组织“美国家庭”执行主任波拉克(Ron Pollack)在马萨诸塞州选举结果出来之前就已经在向医疗改革者和立法专家们推销一种如何在没有60票的情况下通过医疗改革法案的办法,即众议院先通过参议院法案(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PPACA),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然后紧接着在参议院走预算调和程序,以对参议院法案(PPACA)修正案的方式,通过众议院法案。这是一个重大的策略改变,非常具有创造性,甚至连资深的参议院规则专家达夫(Robert B. Dove)也认为“这非同寻常,我从未见过这样一种‘两个法案战略’,即运用调和程序来修改另一个法案,但它是参议院规则允许的,只是我从未见过。”(注:Jay Newton, “Alan Frumin: Health Reform's Reconciliation Ref, ”Mar 03, 2010, Time, available at: http://www.time.com/time/politics/article/0,8599,1969267,00.html.)波拉克在马萨诸塞州举行补选前一天把他的“两个法案”方案发给了19位国会高级助手及多位白宫高级幕僚,得到了佩洛西的立法助手们的欢迎。最后,佩洛西同意按照此方案操作。(注: Carrie Budoff Brown and Glenn Thrush, “Nancy Pelosi Steeled W.H. for Health Push.” )

  在马萨诸塞州选举结果的压力下,“两个法案”方案给予了民主党内主张全面医疗改革还是部分改革的双方一个打破僵局的机会,而这在事后被证明是唯一的机会。既然众议院和参议院民主党人无法弥合分歧,那就干脆放弃弥合分歧,采用“两个法案战略”,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通过对方的法案,分别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注:具体的操作过程非常复杂,限于篇幅,在此并不阐述。)奥巴马政府最终的医疗改革法律即由这两个法案组成,完成了原先设想的全面医疗改革方案。如此运作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民主党在参议院失去了60票的绝对多数,无法克服少数党的“议事阻碍”,才走了这样一条不同寻常的曲折立法之路。

  (四)“保留”及“秘密保留”成为十分有效的“议事阻碍”行为

  根据参议院规则,进行议事必须得到全体参议员的一致同意方可进行。因此,任何一位参议员都可以通过写信或其他方式通知其所属党派的领袖,不同意将某一法案、动议、提名或者其他任何措施进行全院讨论。如果是私下通知,这就被称作“秘密保留(secret hold)”,如果公开让其他参议员和公众所知,就是“保留(hold)”。任何一位参议员都可以通过保留即拒绝同意议事的方式对法案的通过造成延误甚至阻挡。保留是一种非正式的立法程序,参议院的规则和程序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但它已经是参议院的一个惯例。(注:Walter J. Oleszek, “Proposals to Reform ‘Holds in the Senate’, ”CRS Report for Congress, RL31685, December 20, 2007, p.2.)

  根据国会研究部的研究,保留怎么开始的已经无法确定,但1970年代参议员们已经开始大量运用“保留”。其中主要原因是随着“分轨制”的流行,参议员不用采取老式的“议事阻碍”,只要通知本党领导人自己对某一法案保留意见,不同意议事就可以了。基于全体一致原则,参议院允许“保留”的存在和运用是尊重每一位参议员的权利,使每一位参议员都在参议院有着自己的影响和制衡能力,鼓励每位参议员提出自己的政策目标和建议。

  理论上,参议院安排议程的权力由多数党领袖掌握,是否同意某位参议员的保留要求由多数党领袖决定,但多数党领袖都会与少数党领袖进行协商,对是否有人对某一法案、动议或者提名提出“保留”进行通气。多数党领袖可以拒绝保留要求而继续议事,但需要发起投票来结束保留。投票会占用一定时间,一次投票大约15分钟。如果累积起来多位参议员都不同意议事,这种延误就会比较长,法案、动议或者是提名就会被延误或者是阻碍。例如,当参议院就第一位参议员的保留进行结束投票,第二位议员表示不同意就此进行投票,那么参议院还得对是否同意第二位议员的这个举动进行投票,如果还有第三个议员不同意对是否同意第二位议员不同意对第一位议员的保留进行的投票,那么参议院就必须进行三轮投票,以此类推,如果有多位议员不同意进行议事,参议院就会有太多的延误而无法正常议事,这就是104届国会参议院民主党领袖达斯勒(Tom Daschle)所说的“保留的保留的保留”。(注:Walter J. Oleszek, “Proposals to Reform ‘Holds in the Senate’,” CRS Report for Congress, RL31685, p.2.)

  在当今参议院议程非常繁忙,许多事项都有紧迫的最后期限的情况下,多数党领袖经不起任何的延误,哪怕一天的延误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特别是在国会休会期到来之前,这种延误的效果会更严重。因此,多数党领袖意识到这种风险,一般都不会采取拒绝保留而发起结束保留进行强行议事的办法。这样,保留已经从最初的参议员预先通知多数党领袖,希望他认识到自己的利益和关注,发展到一种十分有效的延迟和阻碍立法、动议或者是提名的手段,被称为“无声的议事阻碍”(silent filibuster)。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如果多数党并不是全力强迫推动某个并不那么重要的法案,那么如果少数党能够迫使多数党领袖进行结束保留的投票,这种投票所延误的时间足以让多数党放弃这个法案。在这种情况下,少数党即使凑不足41票,同样可以用“保留”方式阻碍法案的通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留”比正式的“议事阻碍”更有效,因为少数几个议员就能够达到这一点。

  奥巴马执政后,两党对立和极化现象有增无减,围绕奥巴马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系列措施及医疗改革法案,两党展开了激烈的较量,参议院里“议事阻碍”的应用也随之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阶段。少数党即共和党人在头11个月里就发起了100多次“议事阻碍”行为,打破了国会单个会期进行“议事阻碍”的记录。(注:Hulse, Carl and Herszenhorn, David M, “Senate Debate on Health Care Exacerbates Partisanship,” The New York Times, December 20, 2009, available at: http://www.nytimes.com/2009/12/21/health/policy/21senatecnd.html.)参议院改革“议事阻碍”的呼声随之再次响起,参议院规则委员会2010年多次举行听证会。2011年1月26日,参议院以92比4通过了结束允许参议员通过秘密保留的方式进行“议事阻碍”的行为,参议员仍然可以通过“保留”阻止议案或者提名,但必须公开自己的身份。参议院少数派领袖、共和党人麦康奈尔(Mitch McConnell)承诺今后要减少运用“议事阻碍”,以换取参议院多数派领袖里德(Harry Reid)承诺给予共和党人更多机会去提出修正案。(注: Sean Lengell, “Senate OKs Small Reforms to Filibuster, ‘hold’ rules ,”The Washington Times, January 27,2011,available at: http://www.washingtontimes.com/news/2011/jan/27/senate-oks-small-reforms-to-filibuster-hold-rules/print/.)

三 “议事阻碍”在外交方面的运用

  参议院在外交方面的权力包括对外条约的批准、外交官员任命的批准,以及对涉及外交政策方面法案的批准。“议事阻碍”在这三个方面发挥的影响是不一样的。

  首先,批准对外条约是参议院最为重要的外交权力之一。宪法规定批准条约需要参议院2/3议员同意。也就是说,批准条约所需要的67票超过现行参议院打破“议事阻碍”所需要的3/5多数60票,它的高门槛使得“议事阻碍”没有多大意义。因此,在今天的参议院,利用“议事阻碍”阻碍对外条约的批准,得另辟蹊径。一个途径是从参议院小组委员会在条约的审批阶段进行“议事阻碍”。2010年,部分共和党人试图阻碍新《削减战略武器条约》(New START)的批准,希望推动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拒绝将条约报告出委员会。然而,民主党人控制着该委员会,主席是民主党人约翰·克里(John Kerry),而且该委员会两党对立并不严重,委员会副主席、共和党人卢格(Richard Lugar)也赞成通过该条约。最终,共和党人在小组委员会的努力未能成功。

  其他可用于阻碍条约批准的“议事阻碍”手段,还包括重拾冗长发言的传统拖延战术、不同意议事提出保留。但前者已经很少在现代参议院里使用,后者很少用在条约批准上。而且,并非所有国际协定皆属条约,故无须参议院批准。总统也可以不经参议院而缔结行政协定。参议院 “议事阻碍”对外交条约批准的影响有限。

  第二,在外交官员任命方面,因为其程序和其他官员任命的批准并没有差别,“议事阻碍”可以发挥很大作用。多数党对此的反制措施包括引用“核选择”打破阻碍行为,总统还可以绕开参议院,通过国会休会进行任命。宪法规定总统可不经参议院建议与认可而于国会休会期间进行人事任命。当然,休会任命仅暂时有效,到下次国会会期开始时将失效。

  近年来一个引人注目的对外交官员的“议事阻碍”是小布什政府时期民主党人对美国驻联合国大使博尔顿(John Bolton)任命的阻碍。2005年3月,布什总统提名博尔顿为驻联合国大使。然而,民主党人非常不喜欢博尔顿对联合国极为强硬的观点,极力反对这个任命,几位温和的共和党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的成员也反对。起初,共和党人凭借其在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的多数(10比8)过了小组委员会这一关,但几位本党议员对此持保留态度,不赞成在将此任命提交参议院全院大会时附上积极的评价,这给博尔顿的任命蒙上阴影。民主党人则在全院大会上运用“议事阻碍”全力阻击博尔顿的任命。共和党人在参议院的多数优势并不明显,只有55比44(有一名独立派议员),离击败“议事阻碍”还需五票,而且,来自俄亥俄州的本党参议员沃伊诺维奇(George V. Voinovich)也激烈反对此任命,共和党人无力打破民主党人的阻碍,5月到6月,两次试图结束辩论的投票分别以56比42、54比38失败,离击败“议事阻碍”还差4~6票。(注:Julie Asher, Megyn Kendall, Liza Porteus and Teri Schultz, “Senate Holds off on Bolton Confirmation, ”FOX News, May 27, 2005, available at: http://www.foxnews.com/story/0,2933,157810,00.html.)

  同期,参议院里共和党人与民主党人达成妥协。民主党人承诺不对布什总统提名的十位联邦法案的任命进行“议事阻碍”,但民主党人认为该妥协只适用于对联邦法官的任命,不包括大使任命,博尔顿的任命不适用该妥协。虽然共和党人认为这个妥协应该包括全部任命,也抨击民主党人在两党达成妥协后不到72小时就出尔反尔,(注:Douglas Jehl, “Democrats Force Senate to Delay a Vote on Bolton, ”The New York Times, May 27, 2005, p.A1, Column 6, available at: http://www.nytimes.com/2005/05/27/politics/27bolton.html?hp&ex=1117252800&en=13e283b4538d3c0f&ei=5094&partner=homepage.)但无法改变博尔顿的任命被民主党人阻碍的事实。

  布什总统看到博尔顿的任命无法在参议院通过,于是利用总统休会任命的权力,于国会休会期间的8月1日任命博尔顿为联合国大使。但这种任命只能持续到该届国会会期结束。到2006年初,布什寻求再次提交博尔顿的任命,并通过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安排将在7月26日举行任命听证会,希望能在博尔顿的休会任期到期之前完成听证程序。本来博尔顿有望在参议院全院大会上通过听证,因为此前强烈反对他的本党议员现在转而支持他了。然而,此次提名听证恰逢国会中期选举,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共和党成员查菲(Lincoln Chafee)因为忙于其困难重重的重选而无暇出席委员会听证,导致共和党与民主党人在该委员会比例成为9比9(参议院的规则是平手时法案、动议不能通过),博尔顿的提名因此在小组委员会阶段就被民主党人“议事阻碍”掉。12月4日,提名无望通过的博尔顿在国会休会任命在12月9日截止之前向布什总统提交了辞呈。

  第三,涉及外交政策,包括外交、国防方面拨款法案的批准。参议院在对这些法案的批准与对其他法案的批准没有区别,“议事阻碍”在这些方面的运用主要发生在两党对立和分歧较为严重的议题上。2007年,民主党人试图通过限期撒军伊拉克的法案,由于民主党人在参议院的多数非常脆弱(51比49),打破共和党“议事阻碍”比较困难,需要对方共和党议员的支持。共和党人于2007年2月5日、17日利用“议事阻碍”两次成功阻止了民主党人要求撤军的决议案。4月26日,围绕伊拉克战争拨款法案,民主党人利用调和程序避开了“议事阻碍”,以54比46通过了包括撤军日期的拨款法案,但该法案后来被布什总统否决,由于推翻总统否决需要2/3多数,民主党人无法达到此目标,法案最终还是被阻止。7月中旬,针对重量级民主党人、参议院武装部队委员会主席莱文(Carl Levin)提出的包括让美军在120天之内从伊拉克撤军的国防政策法案修正案,共和党人在辩论中采用传统的连续长时间发言进行“议事阻碍”,占据多数席位的民主党人则针锋相对采取消耗战术,把持议程,进行连续辩论。从7月17日上午11点到18日上午11点,经过24小时的连夜辩论,最后进行了结束辩论投票,结果52比47票,未达到结束辩论所需的60票,(注:以上投票记录参见:http://www.senate.gov/legislative/LIS/roll_call_lists/vote_menu_110_1.htm。)民主党人的努力终告失败。

  总体上看,参议员运用“议事阻碍”影响外交政策的情况比较少见。“议事阻碍”运用的一个前提就是两党对立和极化现象严重,而外交方面的条约、法案和官员任命都经常涉及美国的国家安全,只要以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受到威胁为由,许多外交方面的“议事阻碍”行为都会被认为是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美国利益,这使得许多参议员很难坚持原来的立场,相对容易将党派纷争放到一边。此外,相关外交法案一般不涉及参议员本选区的利益,劝说其支持国家安全,转变立场支持对方的法案相对容易。一些长期关注外交政策的参议员,特别是参议院外交委员会的成员也容易摒除党派偏见,支持相关外交政策法案。例如,十多位共和党参议员投票支持了新《削减战略武器条约》,包括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卢格。而2007年参议院在伊拉克撤军法案的较量中,共和党人以法案涉及美国军队安全的理由给民主党人施加了很大的压力,加之民主党人多数优势微弱,无法凑足打破“议事阻碍”所需的60票,最后只有放弃。

结  语

  从“议事阻碍”200多年的演进历史看,它的出现并非如美国国内流行的“是建国之父们关于参议院的宪法设计之一”的说法,而是缘于一个始料不及的变化,即当时参议院主席伯尔的一个决定而产生。此后的发展和改革过程也充满了偶然性,与当时美国国内国际形势紧密相关。然而,“议事阻碍”复杂的发展历程体现了美式民主中尊重少数人权利的重要特征。它保证了参议院里少数派的声音不会永远保持沉默,即使少到只有一名参议员,他的声音也可以听到,能够提出法案,进行投票,多数派并没有掌握“恐吓者的钥匙”。而且,它缘于参议院的两个重要特征或说参议员的两个权利,即成员无限制发言的权利及无限制地提出修正案的权利。这也符合参议院比众议院更为温和、慎重,更少受到公众舆论影响的精神。

  “议事阻碍”在参议院里起着“冷却剂”的作用,扮演着保护参议院作为对行政部门可能的无限制权力的制衡者的关键角色,体现了参议院运作的核心原则,是关系到整个美国国会运作和地位的重要传统。“议事阻碍”的存在反映了美国参议院乃至美国社会里一个基本的力量,即一直以来对保护少数人权利、相互制衡的基本原则的珍视。如果没有“议事阻碍”,宪法选择即简单多数即可结束辩论的规则通过,那么参议院的运作会发生根本改变,监督功能就不可能得到发挥,美国政府的特征就会深刻地改变。具有非民主特征的参议院是美国民主体制中权力制衡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充分的、没有限制的自由辩论权利才能使这种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议事阻碍”发展的进程中也一直存在改革甚至是谴责的声音,其中典型的说法是它是一个纯粹的阻碍策略,违反了民主制度中少数服从多数的神圣原则,威胁到了美国的民主,造成了“少数人的专制”;它还造成了参议院无法议事、功能失灵。伴随着这些指责的一个趋势是对“议事阻碍”的改革一直在进行,改革的方向是使打破“议事阻碍”变得越来越容易,但这种改革产生的结果却是复杂的。一方面,打破“议事阻碍”所需票数下降到60票,加之“调和法案”、“核选择”的威胁使用,击败它已经不是那么难了;但另一方面,改革的结果造成了运用“议事阻碍”的成本下降,在两党政治极化的背景下使用越来越频繁,参议院功能失灵的情况也随之越来越多。

  “议事阻碍”在近年的频繁使用一方面既是美国两党政治极化现象的一个集中表现,另一方面也是造成并推动着政治极化走向更加严重的原因。它更多地运用在国内政治议程上,例如经济刺激法案、金融监管法案、医疗改革法案、游说改革法案、官员任命等,斗争极为激烈,表明国内政治方面两党对立严重的极化现象。在对外政策方面,由于一些程序上的因素,总统在参议院在外交权力方面的强势及外交和国防政策方面涉及国家安全而两党对立程度较轻,相对容易达成共识,“议事阻碍”运用较少。

  围绕“议事阻碍”的改革之路,体现了美式民主尊重和保护少数人权利的传统理念与现代民主制度的效率和功能的冲突。“议事阻碍”被视作一种必要的“恶”,是防止多数人狂热危险的“必要篱笆”,但它并非一成不变。调和程序可以规避它,威胁使用宪法选择可以打破它。在“议事阻碍”的影响下,1964年《民权法案》、2010年奥巴马医疗改革法案的通过充满了曲折,出现了许多复杂的甚至是创新的运作程序,这些政治斗争反过来也推动着“议事阻碍”的发展。多年来,美国政治一直是在彼此对立的力量竞争、妥协之下发展的,一方面,保障少数派权利的基本力量一直存在,另一方面,要求保障多数权益、保障效率和政府正常运作的力量也一直要求对原来的一些规则进行变革。“议事阻碍”自它出现以来一直伴随着威胁终止它的“宪法选择”的使用,最终两股力量的妥协和平衡,推动着“议事程序”发展到今天,也将推动着它未来的发展。当前美国政治极化的状况必然推动对“议事阻碍”的一些改革,以阻止它更多地出现,或者使得打破它更加容易,但也不可能走到废除它的地步,其中体现出来的妥协和平衡正是美国民主政治运作的特点和本质。

  何兴强: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副研究员

(本文责任编辑:魏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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