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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试论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及前景
作者:张汉林、蔡春林 来源: 时间:2015-06-16
试论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及前景 张汉林、蔡春林   新中国成立至今,在中美贸易及双边关系中,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尤其是对华技术出口管制是一个重大而又易引起争论的问题。本文拟就美对华出口管制的基本政策、立法历史、演变与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我们采取的对策进行分析和论述,并对出口管制政策的前景进行展望。 一、美国出口管制的立法与基本政策 1.出口管制援引的法律与法规 在美国,贸易政策作为对外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一直被用于军事与政治防卫目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认为,国外供应可能会在政治冲突和战争中被中断,为避免对国外供应的依赖,美国应通过贸易保护政策建立起一个国内加工生产体系。同时也认为对于重要的原料、战略物资的出口要进行限制。从而形成了早期对进出口的管制思想。自此美国通过了一系列的出口管制立法与法规。主要有: (1)1917年通过的《与敌国贸易法》。该法授权总统管理战时美国与其他国家或宣布处于紧急状态时的一切贸易。主要是对出口的管制。由财政部执行。 (2)1940年7月2日通过的美国公法703号。国会授权总统管制战时重要军事物资和技术出口。该法第六节授权总统禁止或削减军事设备、军品、零部件或机器、工具、材料及一切制造业所需产品、技术和服务等全部商业性出口。 (3)1949年对1940年美国公法703号进行修改正式制定第一部出口管制法《1949年出口管制法》(Export Control Act of 1949)。授权总统为了美国的对外政策、国家安全、有助于国内短缺物资供应及抑制通货膨胀而进行禁运或限制出口。50、60年代进行修改并将“管制”改为“管理”(即把Control改为Administration),成为1969年出口管制法(Export Administration Act of 1969)。1979年,1981年,1985年国会又进行过三次修订,1988年通过了《美国出口管理法修正案》。现执行的即此法。 (4)1951年《共同防务援助管制法》。该法禁止美国对任何出口或转运武器到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三国给予援助,命令总统对与美签有《共同防务法》国家的再出口进行监督。 (5)商务部制定的《出口管制法规》。是执行美出口管理法和办理出口许可证手续的依据。 (6)“巴黎统筹委员会”(以下简称“巴统”)有关商品与技术出口的规则和章程。 2.美国实施出口管制的理由与基本政策 1988年7月12日生效的《出口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称《修正案》)第三章政策声明第二节指出其出口管制的基本政策主要遵循以下三条原则:(1)国家安全原则。即限制会加强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的军事潜力的货物或技术出口,并且这种出口证明对美国安全有不利影响。在其他出口法规中美国也公开声称确保国家安全是首要的。如《1949年出口管制法》规定:“凡是对那些有助于增强共产党国家的经济和军事潜力而有损于美国国家安全的出口都予以拒绝”。(2)对外政策原则。即为进一步加强美国对外政策或履行所宣布的国际义务而必须限制的货物与技术出口。如对古巴、北朝鲜、柬埔寨和越南的出口禁运,对利比亚实行特别出口管制。禁止出口和再出口那些国家安全、防止核扩散及犯罪管制原因而被管制的来源于美国的商品及军事或治安用途相关的资料等等。(3)短缺供应与抑制通货膨胀原则。即为保护国内经济以免因受国内稀缺资源的过分外流,减少对国外需求而造成严重的物价上涨的影响而必需限制的货物出口以限制。 3.美国出口管制与管理的范围 美国的出口管制包括对商品和技术两方面管制。在《出口管制法规》中具体列出了包括有223类的商品管制清单,按属性分为10大类。〔1〕技术分为公开技术与不公开技术及正式确定为国家安全等级(绝密、秘密、机密)的技术,不同技术所需许可证不同。在1977年以前,美出口管制仅限于美有管辖权的商品和技术出口。但1977年国会修改《出口管理法》,出口管理扩大到所有由美国管辖下的人所出口的任何货物和技术。即行使域外管辖权,对美国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的产品或技术均实行出口监督与管理。 美国出口管制的对象视双边关系不同而有所区别。商务部《出口管理法规》把除加拿大以外的所有国家分为七组,即Z组、S组、Y组、W组、Q组、T组、V组。政策由Z—→T逐步放松。目前我国处于V组。 二、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的演变与现状 美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1949年到1970年的全面封锁禁 运阶段,1970年到1979年开始同苏联享有同等待遇阶段,80年代里根任期内对中国的逐渐放松管制阶段,1989年我镇压反革命暴乱后的暂时停滞阶段。下面对此进行分析与论述。 1.全面禁运封锁阶段 新中国刚成立,中美仍保持贸易关系。在出口管制组别中1949年我处于Y组。随着战后冷战的加剧,美国对共产党国家采取敌视的态度,转而对我国实行“巴统”出口管制。1950年10月8日我志愿军开始“抗美援朝”。美国总统杜鲁门11月17日宣布全国处于紧急状态。财政部冻结了中国在美的财产和资金。1950年12月2日商务部把我国划到Z组。并宣布我国为“敌对国家”,依《1949年出口管制法》下令禁止对我国的一切出口,也禁止我产品进入美市场。在美操纵下联合国大会1951年5月通过了对中国“禁运”的决议。1952年成立“巴统中国委员会”并决定对我国的禁运项目扩大。受禁运项目是苏联的两倍。至此中美贸易处于冻结期。 1953年斯大林去世及同年7月27日美在朝鲜战争停战协定上签字,美与“巴统”成员国于1954年及1958年两度对“巴统管制清单”进行削减,减少管制项目1/3。1961年英国率先不顾美强烈反对向我国出售6架飞机。日本也同我国开始贸易往来。1961年肯尼迪重新评估对共产党国家的贸易政策,试图改善同社会主义国家的贸易关系。但在国会强大的压力下未见成效。1966年美放松了到共产党国家访问的限制。约翰逊总统在一次电视演讲中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终和解是必要的。”〔2〕尼克松政府积极致力于改善双边关系。1969年7月21日美主动宣布准许美旅客和海外居民购买价值100美元的中国商品,同年12月9日又允许美商人与中国进行非战略性物资的贸易。这宣告了美对华“封锁禁运”的结束,双边贸易关系恢复。 2.70年代与苏联享受同等待遇阶段 1969年1月20日尼克松发表讲话说,“在经历对抗后,我们正在进入对话时代”,东西方关系出现转机。1969年8月、1970年9月,尼克松先后访问罗马尼亚、南斯拉夫;1972年2月21日至28日对我国进行访问,两国关系实现正常化。1972年2月27日双方联合发表《上海公报》,指出“双方将贸易关系看作是另一个可带来互利的领域;并一致认为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3〕公报确定了中美贸易的基本原则,我国又重新列为Y组。1979年1月1日中美正式建交,1月两国签订科技合作协定;商定建立中美联合经贸委员会,促进双方经济技术协定的执行。1979年7月7日双方签订了贸易关系协定。1980年1月1日《中美贸易协定》正式生效。中美贸易关系迅速发展。 尽管双边贸易关系发生了以上变化,但在尼克松到卡特政府期间,有关出口管制方面美国对中苏采取了不偏不倚的态度。对华出口管制被看成是美苏关系的一种反映,服务于对苏战略要求。中苏均列为Y组,出口某些先进技术也采取一视同仁态度。福特和卡特政府基本上采取尼克松的平衡政策。但在1979年12月苏联入侵阿富汗后这一均衡状态被打破,1980年4月25日卡特宣布将我列为T组,以示与苏区别。在逐项审查基础上开始向中国出售军民两用产品与技术。正如布热津斯基透露:“增加对华输出先进技术被视为战略合作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其增长势头与美苏关系的下降成正比”。〔4〕尽管我国能比Q、W组等组获较多技术及较少管制,但实践表明实惠较少。美仍在以下情况拒发许可证:(1)凡为设计开发、制造不准出口或只准限量出口的军事终端器件用的设备或技术。(2)凡为设计开发制造核武器或运送系统、电子战或情报战搜集设备具有重大作用的产品或技术。(3)先进设备,超出民用或一 般军用许可范围。(4)潜在军事用途很大,出口将带来不可接受的危险性的产品或技术。(5)出口管理法中规定用途说明和内容,供应者在货物出证后有权接触所售货物等要求在出口合同中未作规定者。 3.80年代逐渐放松的新政策阶段 随中美关系进一步发展,美也开始不断地放松对华出口管制。1980年4月作为对苏入侵阿富汗的反应,美把我国单列为T组,并宣布对苏粮食禁运。1981年里根入主白宫,出于政治、经济及其全球战略需要,积极大胆地放松对华出口管制并对政策进行重大调整。主要标志是1983年6月21日将我升至V组。同年11月23日宣布对我技术转让新政策开始生效。公布新的“对华出口指导原则”和7类电子产品对华出口的技术界限。确定其技术和产品分类,即红、黄、绿三区;并表示要简化和加速出口许可证审批程序。这也是美政府为改善两国关系所采取的一个重要行动。至此形成了对华出口管制的“双倍政策”(The Double Threshhold Policy),即允许美出口商向中国出口技术和产品的技术水 平是对苏出口的两倍,并宣布所有不需“巴统”审查的出口申请将由商务部审批而不需跨部审查。在“对华出口指导原则”中将有关技术和产品分为三类,即: (1)绿区(Green Zone)的技术和产品项目出口申请审批手续简单,不需跨部审查,由商务部直接批准。属该区的共七类:电子测试设备、硅半导体生产设备、微电路、计算机、记录设备、示波器、计算机控制测试设备。商务部长鲍德里奇说:“中国申请的进口技术近75%属此类”。由于不需跨部审查,出口许可证申请可缩为30天至60天,大大加快了发放速度。 (2)黄区(Yellow Zone)属高技术,需由国防部及其他部门跨部审查。一般除非申请项目明显地构成对美国家安全形成威胁,大部分都能获批准。 (3)红区(Red Zone)包括最先进技术,能直接用于先进的军事系统,被认为是有重要军事用途,除非特殊原因,一般申请均遭拒绝。 这一政策变化大大提高了可向中国出口的技术和产品的技术水平,促进了美对华技术与产品的出口。同时要求对华出口的申请也潮水般涌向商务部、国防部,使其无能力迅速处理这些申请,“巴统”在审批中不得不拖延时间。仅1983年商务部收到有关中国案子申请共4000多份,1984年达9600多份。送往国防部审查的军民两用产品与技术案也急剧增加,结果申请项目大量积压,审批时间大大拖延。绿区产品在1984年初至少需6个月才能由商务部批准,中间区产品与技术则需9个月。而“巴统”在1984年关于中国的案子也高达4000多个,占所有案子的80%。〔5〕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和其他“巴统”成员国1985年2月成立了“中国问题特设委员会”,研究加速对华出口申请办案程序。审批时间从原12周缩为8周。同年9月26日“巴统”内部达成了简化对华出口程序的协议。同时“巴统”接受了美国提出的绿区范围,并将数量由7项扩大至27项。依此协议,自1985年12月起属于“巴统”成员国向中国出口包括电子计算机、通讯设备、激光器、机器人和数控机床在内的27类技术产品,只要其技术水平在一定限度内,出口国政府可自行决定出口。不再送“巴统”审批,只需备案即可。但要求我方承担以下“义务”:(1)向出口国政府提交该部门为中国最终用户出具的最终用户证明。(2)必要时应出口国政府要求,由该部门向其提交产品已送达最终用户的证明以证实产品或技术确抵达最终用户而没转口到其他目的地。我经贸部技术进出口司承担了以上义务。1985年12月27日美依“巴统”协议公布了对这27类绿产品的审批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时间由60-150天缩短为3周左右。 80年代中期美国贸易逆差剧增,尤其在1986年其占有优势的高技术领域也首次出现贸易赤字,国内一片哗然。出口商纷纷抱怨出口管制过严,使美国的商品与技术出口竞争力削减。1987年初第100届国会把平衡贸易赤字作为首要议题。为此决心调整出口管制政策,改革出口管制体系。1987年4月美国商务部公布对华出口绿区调整范围,包括电子元器件制造测试设备、无线电中继设备、激光系统、无线电示波器、数控机床、微电路、音像设备等。6月第二次调整绿区范围4类并新增光敏元件、照像器材、复合材料3类产品。11月再次调整19类产品,增加导航定向设备,机载通讯设备,紫外、红外和超声波通讯、监测、跟踪器材。1988年初我绿区技术扩大到32类。出口管制的放松加速了美对华技术出口。1988年申请对华高技术出口急剧增加,据美方统计1988年申请对华出口高技术的商品报告共6900份,出口额达30亿美元。〔6〕1989年美苏首脑对华访问,更加速了美国放松对技术出口管制的步伐。1989年2月美与“巴统”成员国就提高准许向我出口的商品与技术级别达成协议。决定电信设备、数控机床、化学和石油、电力及发电、一般工业设备、运输设备、电子及精密仪器、化学品类金属制品、石油产品和有关材料适用于该协议。同年3月,我经贸部与美商务部签署“关于向中国发放分销许可证协议”。这一阶段在放松高技术出口管制方面最为突出,使我国能进口大量先进设备,加速了双边技术贸易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技术改造起了一定作用。 4.1989年6月4日后的暂时停滞阶段 1989年6月4日我国平息反革命暴乱,美国对我率先实行制裁而使对华出口管制处于暂时停滞阶段。停止对我出口管制政策放松的审议。1989年6月5日布什签署暂停对华运送武器的命令,其中危及用美电子设备更新我歼8战斗机价值5.021亿美元的交易。〔7〕7月14日、15日参众两院通过一系列提案敦促布什对我国实施更严厉的措施,重新研究对华高技术输出及产品出口,冻结实施对华技术出口已给予的优惠待遇。据美方报道,由于禁运商业性武器出口的政令中断至少300项对华出口许可。〔8〕 三、美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如上所述,尽管美大大放宽了对华出口管制,但目前除了存在管制政策处于停滞不前这一问题外,更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限制过严,范围过宽。尽管我国处于V组,但并未真正享受V组待遇。是V组中唯一要受“巴统”审查的国家。所有绿区产品对华出口均需有效许可证,一般许可证几乎不适用于我国,也是唯一不适用分销许可证的国家。美技术评估局艾伦·T·克兰也说:“美国出口管制比欧洲国家和日本要复杂得多,且管得过宽。”〔9〕除“巴统”管制项目外,美还单边进行管制,从而形成了限制严、范围广的局面。 (2)出口许可证签发手续繁琐、时间长。由于对我出口很多项目需跨部及送“巴统”审查,这样审批程序比其他国家复杂,时间拖得长。 (3)放宽某一类产品或技术出口的技术水平时,没有同时放宽相配套的产品出口水平,极大地妨碍了引进技术或产品使用的有效性。美国在制订和调整出口管制政策时受全球战略、国家安全等因素制约,对高、精、尖产品与技术出口管制的放松尤为谨慎。如1988年美对计算机数据处理库出口由2.85亿次/秒放宽到5.5亿次/秒,但对相应的信息通讯联网、大磁盘容量显示卡分辨器等则严格管制不予出口,理由是有可能被用于军事目的。为此使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的使用受限。 美国对华出口管制存在的问题阻碍了双边贸易关系、乃至双边关系的发展,对双方均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对美而言:首先,不利于美出口特别是高技术出口改善被动局面;其次,不利于美国公司在华进行技术转让及建立三资企业,开拓市场。美与我合资的中国IBM、麦道与上海飞机公司等合资企业的技术、零部件大部分从美进口,出口管制限制了更进一步的转让与合作。很多美国公司担心领不到许可证或失去机会而不愿到中国投资,使美国公司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再次,不利于发挥其技术优势,促进技术的不断高级化。对我国而言,危害更大,表现在:(1)阻碍我技术引进和产业的优化组合。我所需先进技术、设备不能引进,有碍于技术改造加速及产业结构的高级化和朝更为合理的方向发展。(2)对我机电产品出口不利。由于美行使域外管辖权,对美公司或子公司的产品、零部件、技术实施管辖。使我用美技术生产的机电产品出口受限,尤以计算机领域最明显。(3)不利于我从美国的西方盟友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美实施再出口管制阻碍了“巴统”成员国或其他先进国对我出口美技术或产品,也阻碍了我与别国的贸易关系与合作的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在美对华出口管制政策中,双边关系及战略、对外政策起决定作用。因此,我们应力求在现实基础上制定比较灵活的外交政策,争取双边关系向良好的方向发展。在中美联合公报及和平共处、相互尊重与理解的基础上寻求经济、贸易的正常发展。只有在大环境改善的前提下,才能争取较宽松的政策。但对从事政策研究与实际工作人员应努力做到: (1)充分认识到出口管制政策这种限制的长期性与复杂性。美国防部战略贸管司司长约翰·康法拉1989年5月曾说:“美国要在有战略意义的关键领域保持30年的领先地位,一般依此决定对华出口。”正因为如此 ,美对华出口管制,因美仍视我为潜在对手而会长期存在。因此我们对高技术的出口要积极争取。特别是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商务部、国防部、总统出口办公室等政策决策者和执行者的工作,减少对方顾虑。有选择性地安排参观一些工厂、企业、研究机构,让其对我技术水平有所客观的了解。这对促使其进一步放宽限制、加速审批均有利。 (2)利用国际市场有利的竞争环境,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引进技术与产品。近几年日本在高技术领域日趋成熟,苏联在某些领域也比我领先。为此,我应针对国内产业对技术与产品的要求,以产业政策为依托,如实考察国际市场先进技术与实用技术的区别。由经贸部与国家计委统一领导,分产业针对性地按不同国别、地区制定系统的技术引进战略。坚决克服无组织、无系统的盲目引进。充分利用“巴统”内部的矛盾,扩大从德、英、法、日本的进口,避免在一棵树上吊死。 (3)切实做好引进技术与产品的管理工作,信守诺言。只有这样才能更长远地获得对方信任,争取更多优惠与宽松政策。如美方人士指出:“控制出口的实质是阻碍战略产品流入苏联集团,但它并不妨碍美为战略产品之外的美国贸易谋求最大利益。”〔10〕所以,美从自身经济与政治利益对华出口管制放松,尤其是军民两用产品与技术,因而我方应以我国自身利益和战略出发,信守承诺,不向第三国转让进口技术,明确最终用户。 (4)利用美贸易界与我方关系密切的大公司、华人社团、行业协会,积极向美方有关方面提出请愿或施加压力。做好国会议员的工作,与此同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院外游说,让其对中国政治、经济改革开放政策的决心更进一步了解。寻求国会在制定对华出口管制时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制定适宜于双方的政策。 (5)在受限的技术或产品引进时,采取灵活多样的做法。若设备或技术主件不受限,则先引进主件,从其他渠道引进辅件。对不能立即获许可证的先进设备,采取先租赁,接受对方监督检查,以租代购,灵活处理,不仅可节省时间也可节约大量外汇。 四、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的评价与展望 美国实施出口管制政策是东西方矛盾冲突的产物。为了防止苏联集团在军事技术上缩短与西方的差距,美国不惜一切代价并联合其盟国共同实行管制。但是,50多年的历史表明,虽一定程度抑制了苏联军事技术迅猛发展的势头,使苏联在很多高科技领域处于相对劣势,特别是战略性电子业远远落后于美国,而美国却也因此付出了巨大代价,表现在: 1.技术出口与转让方面。美不仅执行“巴统”管制政策,并对一些技术实施单边控制和对购买其技术的西方国家也实行再出口监控。东芝事件就是明显事例。据美方经济学家估计仅此一项每年减少约90亿美元出口。〔11〕 2.在石油出口方面。美以保护自然资源为由限制阿拉斯加石油直接出口到日本,迫使其通过巴拿马运河运往海湾沿岸,使每桶石油成本比直接出口增加3.7美元。据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教授估计,仅此一项使每年美因此增加的外贸逆差约为100-150亿美元。〔12〕 3.在原木出口方面。美资源丰富,但禁止联邦土地出产的原木出口。迫使日本、南朝鲜购买较贵的加工后板材;一些州政府也正计划禁止州有土地产的原木出口。但其愿望并未实现,日本、南朝鲜转而向菲律宾购买原木,使美国每年出口减少10亿美元。 4.实施制裁对美国出口的危害。美国出于政治原因制裁越南等使其出口减少,使美逆差每年增加约20亿美元。仅1981年12月30日里根政府对向苏出口天然气实行限制这一项就损失近1亿美元。美对苏粮食禁运迫使苏转向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进口而使美共计损失达114亿美元。〔13〕 综上所述,美国的出口管制政策并没有成功地实现既促进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又促进经济繁荣这两个目标。它虽然限制了许多先进技术流入苏联、东欧及我国,但因美出口管制体系过于庞大,范围广,以至于运转有时失灵,阻碍了美出口,给本国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还诱发了其他发达国家对高技术贸易实行保护主义的政策与措施,起了很坏的带头作用。从总的来说,对己对彼都不利。 综观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的演变,我们可以看出,尽管有曲折的发展,目前甚至处于停滞阶段,但客观地讲,自中美建交以来,美出于自身政治、经济与全球战略出发,不断努力放宽对华出口管制,使中国在不长的时间里在美出口管制政策中的地位由Y组上升为V组,即由“敌国”发展到“非敌国”及至目前的“友好的非盟国”,发展速度之快在美对别国的管制政策中是极为少见的。这是由于首先,它认为保持和发展同中国的友好关系符合美国长远国家利益。1981年6月里根政府的一份内部文件声称“美国支持一个安全、友好、现代化的中国”,并指示提高对华出口技术水准,实行“双倍准则”。正如鲍德里奇说:“这项对中国的新政策最符合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对外政策利益”;其次,它认识到向中国提供技术和发展经济贸易关系,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维护世界和平。在亚太地区我国是一支不可忽略的力量;再次,我国是一个巨大市场,对美有强烈吸引力。我国为发展经济需引进大量先进技术、设备,这为发达国家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为使自己不至于在剧烈的竞争中失利,美不得不放松对华出口管制,提高出口商的竞争力。 但我们必须看到,美在制定和调整对华出口管制政策时始终受经济利益和国家安全两种因素制约。美政府仍视我国为具有潜在威胁的共产党国家,国会中甚至一部分人认为对华放宽出口管制是“养虎遗患”,提出要视双边关系及经济需要改变管制程度。为此使美对华出口限制成为中美贸易关系中最大的障碍之一。这种限制与反限制的斗争仍将长期存在,并更加复杂,需要我们进行不懈的努力与争取。 展望未来,笔者认为随科技革命的进一步发展,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技术的传播速度也迅速加快,规模越来越大,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随跨国公司的不断增多,生产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会得以迅速扩大。同时世界技术市场上的竞争比较激烈,美国一方独霸的局面基本被打破,多极的世界技术源随日、西德、英、法的迅速崛起而逐渐形成,使美国的出口管制政策必然随变化的世界经济技术环境而进行调整。加之美出口竞争力下降,贸易逆差仍巨大,现行的出口管制又给美经济造成严重的影响。迫使美必然对出口管制进行改革与调整,尤其是美苏缓和及东欧变革,世界各种力量在错综复杂的利害冲突矛盾中正在重新分化与组合,使得美国对国际政治及经济形势进行全面的分析。因此有理由认为,美对出口管制政策可能会朝几个方向发展与变化:(1)取消与减少单边管制,将一部分单边管制项目纳入“巴统”管制范围或取消,以保持与“巴统”成员国的一致和协调与他们间的关系。(2)促使“巴统”进一步减少出口管制项目并对再出口进行共同管制。(3)采取措施,简化手续,提高管理效率。(4)放松对苏、东欧出口管制。 展望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笔者认为中美关系和出口管制实质是主要的因素。由于我与美有着对立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美一少部分人始终把我国视为潜在对手,并认为我对知识产权缺乏严格保护,这都不利于改善双边贸易关系。但我国毕竟是维护世界和平不可忽略的力量,我们认为在今后一段时间里美对华出口管制政策有两种可能:其一,总体上维持目前政策,在中美关系全面恢复前,不提高也不降低对华出口水平,停止采取新的放宽对华出口的政策措施。在一定时间里禁止向我出口具有明显军事用途的技术与产品,并严格审查军民两用产品与技术对华出口。一旦全面恢复双边关系,将会在现有水平基础上,重新审定对华出口管制政策,进一步放宽管制。但仍会对“危及”其国家安全的出口进行严格管制;其二,重新制定出新的全面的更为严格的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将中国列为“美国军品销售禁 运国名单”,修改现行出口管制法规,降低可向我出口产品的技术水平,否决向我国出口军民两用产品与技术。 笔者认为,就目前双边关系的发展而言,第二种方案是不大可能的,第一种可能性更大。从长远看,美国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积极协调双边关系。同时,我们也应从国家与民族利益 出发,制定更为灵活的对外政策,努力改善同美国的关系。我们相信对华出口管制会走出停滞最终走向放松方向的。 注释: 〔1〕这十类详细为:0类金属加工机械:1类化工和石油设备;2类电和发电设备;3类通用机械;4类运输设备;5类电子和精密仪器;6类金属矿产及其制品;7类化工品、类金属、石油产品及有关材料;8类橡胶制品;9类其他。 〔2〕Margaret C. Thompson, Trade U.S. Policy Since 1945, Congressional Quartely Inc. 1984, p.23. 〔3〕《新华月报》,《中美联合公报》,1972年3月号。 〔4〕罗伯特·曼:《里根走好运》,《外交政策季刊》,1984年春季号。 〔5〕Evan R. Berlack, Coping With U.S. Export Controls, Practising, Law Institute 1985, p.400. 〔6〕美国大使馆《经济政策背景资料》(Economic Backgrounder),简称EB, EB-1607, 1989年5月23日。 〔7〕内参杂志,1989年第一期,第10页。 〔8〕《研究报告》1989年8月20日,第35期第9页,中国国际研究中心。 〔9〕EB-1221, 1987.9.3. 〔10〕EB-1315, 1987.12.14. 〔11〕《贸促信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198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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